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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研究

2016-03-07胡晓萌杨天骜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8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互联网+互联网

胡晓萌 杨天骜(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81)



“互联网+”下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研究

胡晓萌 杨天骜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81)

摘 要:“互联网+”在社会各领域迅速发展,“互联网+”社会治理也被广泛专注,并且得到有效的发展,“智慧城市”、“E政策广场”等网络平台建立,等等。但是“互联网+”社会治理,不只是把互联网当作工具和手段应用到社会治理中去,互联网所引发建立的“新世界”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变革,社会治理也顺应潮流在形式上、内涵上同步变革,然而这过程中凸显了很多的伦理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治理;互联网文明;伦理问题

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的集大成者,“互联网+”则在技术的基础上,试图建立和深化一种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关系模式。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层面的核心问题在“互联网+”下的发展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社会治理紧跟技术发展的潮流,而社会治理的核心命题不变,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维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必须完成的治理任务。[1]

一 “互联网+”下社会治理的现状

“互联网+”的概念由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一经推出,在国家社会中引起了高度热议,对“互联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如何应用国民陷入了思考,由此“互联网+社会治理”也被广泛关注。在社会治理中一些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在使用中,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城市监控系统和网络监测系统成为了政府治理的有效手段;大多数政府配备了内部运转的内外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大数据分析也应用在各级政府决策体系中。

社会治理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在理论和实践上同时面临挑战,“互联网+”下社会治理呈现出以下现状与问题:第一,为了使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等新技术和理念在社会治理中有更好的应用,一系列紧跟全球潮流的关于社会治理信息化的重大政策出台。但是如以往决策部门的决策和执行部门的执行不能同步,以至于到头来政策没达到预期效果。第二,社会治理的信息化需要顶层设计,然而顶层设计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工程技术的模块化思维,缺少人文思想的指引来超越工程学的层次。[2]

第三,互联网信息技术是以社会治理创新为导向的,但是许多新技术和新理念在商业上被宣扬成无所不能,实际上政策实践和理论发展受技术商业化影响很深。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信息技术产业界有着给技术“反复标签化”的习惯[3],政府官员却往往对这些“术语”表现出“漫不经心”的态度。[4]在这个领域中,技术市场、政策市场、学术市场、资本市场和政治市场之间有着密切而错综复杂的关系。

二 “互联网+”和社会治理的关系

社会治理必须紧跟技术发展的潮流才能应对技术变革引发社会变革的挑战,但是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维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命题是不会变的。[1]互联网现已不仅仅只是发展初期的传播工具,现已发展成为信息技术的集大成者,“互联网+”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互联网为世界提供新的基础设施,而世界的组织模式,包括市场、社会和政府,都必须与时俱进的创新,这样互联网和包括政府在内的各行业形成了一种化学性的融合,“+”不是物理变化,而是化学变化。

互联网已经不能从工具或者实现手段的层面来理解了,互联网就像神经系统,世界上所有的电脑和移动终端背后的人都连接起来,如同蜘蛛网一般,点和点进行全面连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高级神经系统。互联网使全球化成为了可以触手可及的真实体验,为互联网新人类提供资源和财富。现在,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的新世界正逐步融合实体的“旧世界”,一方面,互联网逐渐“实体化”,纳入了“旧世界”的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人们又从“旧世界”中借鉴生存法则以建立新的,来跟上新世界的脚步。可以说真正的“互联网+”是表面上传统经济+互联网的产业转型,实质上是实体的“旧世界”和互联网的“新世界”的融合而后共同进化的问题,是这种“互联网文明”蔓延全球的严肃命题。

社会内容和关系在“旧世界”和“新世界”的融合进化中同步发生变化,社会利益结构作为社会内容和关系的重要部分也面临巨变。合作与冲突,作为人类公共生活中的两大主题,同样将贯穿于这个合二为一的过程。[5]实体旧世界在享受着互联网新世界的技术福利的同时,新世界也在吞噬着旧世界的传统产业,如图书零售业、出租车业等。互联网在这中间扮演着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角色,而引发的一系列狂欢和抵抗都是“互联网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诞生必须经历的阵痛。

因此,社会治理在两种世界的融合进化过程中面临巨大挑战。而对社会治理的研究必须把互联网囊括在内,否则便满足不了现实政治生活的需要。社会治理的研究也正是为了互联网的有效治理,具体的措施是划清互联网中有关权利的各种界限,使“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以及社会和谐得到有效维护。综上可知,“互联网+”时代已不同于互联网“蛮荒”时代,对权利界定的客观需求成为了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也是政府致力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三 “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

由于互联网引发了巨大社会变革,社会关系和内容都被解构而后重构,所以社会治理必须同步进行改革以适应这种变化。当然,“互联网+”社会治理不只是在形式上进行革新,在内涵上也要紧跟“互联网文明”的实质而变。

(一)形式上

由于“互联网+”重构了社会关系和内容,原有的连接关系也被重构,因此实体社会和互联网社会的融合不断加剧,而这种融合趋势中,“线下”向“线上”的融合和“线上”向“线下”融合同步进行。“线下”向“线上”的融合,从三个反面来分析:第一,“线上”空间迅速扩张。一上网人数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6]二上网时间增加。2010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是18.3小时,到2014年则达到26.1小时。[6]由此可见社会生活虚拟化和网络化越来越快。第二,社会服务逐步扩展到“线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已经在“线上”发展的比较成熟,关系到个人的,如理财、旅游、医疗等领域也在“线上”逐步扩张,且成放大趋势。例如:2013年互联网理财的统计数据是0,而到了2014年,用户规模跃至7849万;2013年网上旅游预订是28077万,2014年是22173万。[6]传统的社会服务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形成了更加便捷、智能以及个性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互联网+”的这种理念与当下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不谋而合。第三,社会治理主体在“线上”的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传统时代下由政府独自包揽公共服务的模式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得不进行变革,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有效地参与到公共服务中去,互联网企业也在网络空间服务中提供巨大能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投入和成本大幅降低,服务质量也有提升,人民也有更多的公共服务选择权。腾讯等互联网企业一直在大力推行的“智慧城市”计划,就是着力改造公共服务的运营和流程,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率,实现“智慧民生”和“智慧城市”。

从社会主体的动机来考虑,“线上”至“线下”的扩展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第一,“o2o”模式在互联网市场以及各社会领域上的迅速成长,即意味着市场主体从“线上”向下联系到“线下”来。“线上”市场主体向“线下”延伸。第二,社会组织由“线上”社会组织向“线下”延伸。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虚拟空间中逐渐建立起各种忽略空间、组织灵活、人数范围不定、活动内容繁多的“线上”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形成之后,活动范围逐渐向“线下”延伸,一些社会公益组织便是由此变化产生的,例如一度被热议的微博打拐[7]、微博解救乞讨儿童事件[8]等。而类似的“线上”和“线下”结合的社会组织具有更高的行动效率,而且运行成本低。第三,个体由“线上”向“线下”扩展。公民社会的发展在网络空间中如鱼得水,网民也更多的以公民身份通过网络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他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政治观点,讨论社会热点问题,更有积极的网民参与到社会事件的调查和研究,再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去,引起社会舆论的响应,这样一来“线上”和“线下”形成互动,最终在社会中形成更大的凡响。网民的通过网络参与到社会治理越来越多,对建立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进步有明显的推动效果。第四,社会治理的领域由“线上”向“线下”延伸。社会主体的“线上”违规、违法现象如同“线下”一样。所以传统的社会监管模式在“互联网+”的时代进入尴尬境地,政府需要同时把控监管“线上”的违规违法和“线下”社会主体和行业领域的违法乱纪。

(二)内涵上

“互联网+”的时代下,正逐步形成一种新文明,即互联网文明。在互联网文明的内涵中,社会治理也正显露或发展出不一样的新内涵,即开放、合作、创新。俞可平提出,社会治理的理想结果是“善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1.开放。美国政府数十年来一直进行“开放政府”的研究,倡导建立开放型、责任型政府,着力于建设电子政府,逐步开放政府数据,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中国也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具备了向开放性治理转变的条件,互联网的广泛连接为“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对“匿名”的保护同时也降低了对网络传播和表达的审查力度;网民利用多元化的网络平台和渠道参与公共事务,获得了更多的主导权;自媒体时代的信息“自主性”,使公众有了平等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公开平台。[9]

2.合作。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合作从三方面体现:第一,信息贡献,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起到了知识汇集和积累的作用,而大互联网分析技术发挥了知识的效能;第二,信息共享,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对“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作出了工作部署,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步伐正在加快。[10]第三,互动协商,公民与官员的对话讨论是民主的重要环节,而利用互联网建立起一个政府与公民对话的平台,实现平等的对话协商机制,在社会治理领域达成共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3.创新。社会治理的创新从技术和模式两个方面体现:第一,大数据创新,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和管理的能力,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而将大数据覆盖更广,可以对社会需求、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做更加准确的预测;第二,治理模式创新,公民等多元化主体更多的参与到社会治理、公共决策中去,打破封闭的精英政治,即为决策模式创新;第三,网络平台的信息开放为社会监督提供了一个有效手段,即为监督方式创新;技术为公共服务的进行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形式手段,如微博、微信等;第四,“互联网+”为社会提供了可靠的动员和组织形式,如众包、众筹,作用于汇聚社会力量,正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城市治理创新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创新实践之中。[11]

四 “互联网+”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

“互联网+”为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技术上的可靠保障,也在内涵上给予有力的逻辑佐证,但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互联网+社会治理”仍然存在不可躲避的问题,这部分将从四个方面来揭示“互联网+”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

(一)缺乏对“互联网+”的认识以及绩效评估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发展要以需求为导向,同时要做到整合资源,防止盲目建设。但是部分政府官员存在认识误区:一是简单的认为借助计算机和网络办公就是电子政务,以至于在建设电子政务中出现很多的漏洞;二是错误的认为电子政务等社会治理的建设仅仅是政绩工程,造成了大量的投资浪费。而在现行体制下,对于“互联网+”社会治理的政绩考核的权威机制缺乏,官员们很难重视电子政务等互联网下的社会治理建设。

(二)数据的开放共享与“信息孤岛”

虽然从国家层面上来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然会受困于信息孤岛和开放共享障碍。“智慧城市”的建设在一些城市已经经历了几年,饱受信息资源封闭之苦,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表示,“智慧城市”的发展伴随着各种乱象,有些城市的“智慧城市”发展进度还停留在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城市的各类基础信息收集没有互相联通,形成了多个互相孤立的“信息孤岛”。业界人士公认中国在基础设施应用平台方面的建设具有优势,但是一直挣扎在信息开放和共享的泥潭里,许多城市数据都是相互孤立封闭的,涉及信息隐私的数据更是严格控制不开放,所以快速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和设立信息共享运行机制成为了业内人士的共同呼吁。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第三条为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开展政务等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试点。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尝试用“平台战略”代替“孤岛模式”,实现了“互联网+社会治理”的服务转型。

(三)区域信息化水平不均匀

“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很落后,很多基础硬件需要进口,缺少了自主研发,所以造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很高的结果,而这样的高成本也打消了地方政府建设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并且由于缺乏经验,没有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复投资建设,设备闲置,利用率低等不良现象。中国的城市发展水平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一差异也凸显在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一线、二线、三线等城市间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城镇与乡村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我们东西部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很大的制约了全国“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发展。

(四)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困境

“互联网+”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网民也更多的以公民身份通过网络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对建立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进步有明显的推动效果,但是伴随着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策制定权力和网民政策参与权利相互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利用各种方式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属于权利表达,也是“私利”,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方则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代表着“公利”,这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也势必会影响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传统的决策主体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组成了一个封闭的政策信息采集、分析和决策的系统,但是在“互联网+”的时代下,这种模式无疑压抑公民网络参与的积极性,精英阶层的封闭系统阻碍了公民网络参与表达政治诉求的路径。第二,社会治理的高要求与参差不齐的网络民意具有巨大差距。我国的网络普及存在社会人群的差异性和区域的差异性,例如农民工群体的网络使用率和学生群体是没办法相比的,我国发达地区的网络普及率也远远超过欠发达的地区,而在这基础上的网络民意不能真实、准确、全面的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所以现有的一些网络民意是缺乏代表性和均衡性的。并且现阶段信息量的爆发,充斥着网络谣言,以及被操纵的民意诉求,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也容易被“人云亦云”,这些都给公共政策制定者在采纳网络民意时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对信息的辨别、筛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公民网络参与社会治理与社会环境存在冲突。公民通过网络便捷的获取社会、政治信息,政治参与的成本也非常低,这给公民积极地网络参与社会治理创造了条件。2014年4月14日统计的E政策广场的建言人群统计中,群众人数达到68231人,高居榜首,而中共党员的人数仅为19904人。但是在这些高涨的网络民意背后,建言的质量堪忧、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色彩浓重、大量充斥政治宣泄等等乱象,而社会治理的主体方面,自身制度进化滞后,对公民网络参与社会治理缺乏控制能力,对话网民的机制也处于滞后状态,最终所有的因素聚集一起造成社会治理主体制度的更新跟不上公民网络参与社会治理日益增长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徐湘林.转型中国的结构性稳定与体制变革——以国家治理能力为视角[C].北京论坛政治分论坛,2011.

[2]许耀桐.顶层设计内涵解读与首要任务分析[J].人民论坛, 2012,(17).

[3]BannisterF.ICT Hyperbole and the Red Queen Syndrome: e-Participation Policy and the Challenge of Technology Change[C].E-Gov.2.0:Pave the Way for e-Participation. EuroSpace S.r.l,2009:115-125.

[4]Bannister F,Connolly R.Defining e-Governance[J].E-Service Journal,2012,(2):3-25.

[5]黄璜.互联网+,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J].电子政务,2015,(7):57.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2015-01.

[7]陈虹,朱孝天.解构公共事件中的微博能量——以“微博打拐”事件为例[J].新闻记者,2011,(5):71-74.

[8]王亚新,刘敏.关注微博解救乞儿行动[N].长江日报,2011-02-09(4).

[9]微博词条[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

[10]姜涵.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国外经验及启示[EB/OL].http://www.miit.gov.cn,2014-04-15.

[11]王国华,骆毅.论“互联网+”下的社会治理转型[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10):44.

(责任编校:张京华)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4-0067-03

收稿日期:2016-03-10

基金项目:2015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的伦理问题探究”(项目编号CX2015B14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胡晓萌(1989-),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网络伦理与科技伦理。杨天骜(1991-),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伦理与政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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