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形成机制研究
2016-03-07尹凤英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成本
尹凤英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甘肃 合作 747000)
“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形成机制研究
尹凤英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甘肃 合作 747000)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 “违法过剩”的状态下,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日益激化,行政机关要从根源上治理这些难题需要消耗高昂的执法成本,因此,“以罚代管”成为行政机关首选的治理模式。文章将探讨“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的形成机制,挖掘问题存在的真正缘由,试图为未来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提供理论基础。
违法过剩;以罚代管;形成机制
一、 “以罚代管”的内在机理
长期以来,在交管、环保、治安、质检、计划生育等领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以罚代管”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将指导、教育等手段置之不顾。罚款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法行为的产生。例如,对污染企业处以罚款,就是通过增加企业排污成本来让企业自发性地减少排污行为,这是经济学的逻辑[1]。单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罚款可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但是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不能仅考虑执法的效率和成本问题,更多地还应考虑到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问题,对于污染企业,如果执法机关只是通过罚款的方式进行治理,那么对于生活在该环境污染地区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以罚代管”,但是罚款仍是行政执法机关首选的治理方式。在这一意义上,“以罚代管”是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所形成的尤金·埃里希(Eugen Ehrlich)意义上的“活的法律”[2](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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