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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心理学进路的康德道德动机结构澄清

2016-03-06张晓渝

关键词:休谟康德

张晓渝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哲政阐赜】

道德心理学进路的康德道德动机结构澄清

张晓渝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休谟提出驱动人类行为的根本力量是情感或欲望。康德接受休谟在动机问题上的内在主义进路,但反对休谟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认为可以通过从“欲求能力”到“道德关切”推出“理性单独可以作为行动的动机”。不过,出于人的完善性和行动完整性的要求,康德并没有拒斥义务论对后果的需要,动机和后果以一种更深刻的内在逻辑在康德义务论中得到了合理的安置。

关键词:康德;休谟;道德心理学;内在主义;动机与后果

道德动机是整个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方学界,沿循道德心理学进路的研究早已蔚为大观,国内学界却多少会对这一进路感到陌生。区别于科学心理学对动机的研究,道德心理学不满足于对动机进行描述或解释,而是深入探讨动机结构与行动力的关系,进而追问道德规范性的理由或根据。在动机与规范性来源辩护的问题上,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代表了两种基本的解决策略,二者分歧的核心在于究竟应当将这一来源归之于客观的、外在的关系和事实,还是应当归之于主体的内在状态。康德是内在主义的代表,因为康德始终强调按照道德法则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用康德最为人所熟知的表达即是:只有“出自义务”而非“合乎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的。不少人据此将康德划入了“唯动机论”的阵营,其实不然。动机与后果的关系在康德的义务论中颇为复杂,要澄清这一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进行以下三层追问:康德为什么选择动机内在主义的进路?康德义务论中的动机结构是怎样的?动机和后果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内在逻辑?

一、选择内在主义进路之因

自古希腊以来,整个西方哲学的传统是以自然哲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自然哲学一直是西方哲学的主流。自然哲学尽管在近代经历了由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但仍主要侧重探讨自然主义世界观的认识论,许多哲学家倾向于主张世界变化发展的因果性是外在于人的、知识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因此人与物的关系应当是人去符合物,去认识事物的因果性。这一传统反映在道德领域,就构成了在动机与道德规范性来源问题上的外部主义。

笼统地说,外部主义主张行为动机和规范性的力量是外在于行动者的某种客观的事实、关系或状态。道德外部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是道德实在论,这种实在论既指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规范实在,也指语言哲学意义上的语词概念。道德实在论上的自然主义倾向认为道德事实可以直接还原为自然事实,这一论断随即遭到了摩尔“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在摩尔看来,从自然的“是”推不出道德的“应当”。摩尔之后,道德实在论者更倾向于一种非还原主义的策略,反对将道德事实直接还原为自然事实,也反对将道德语言直接定义为自然语言,但它依然强调道德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一点上,非还原主义的实在论完全无异于自然主义式。问题是,既然坚称“道德事实客观存在”有着形而上学意愿般的永久性,那么对道德实在论的挑战就远不会终结,它所面临的更大的诘难便是来自休谟的“是—应当”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动机理论。

休谟从怀疑主义出发,认为客观的自然因果律不过是主观心理层面的习惯性联想,从而否定了自然因果律作为事实的客观根据。同时休谟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者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509-510显然,在休谟看来,“是”不同于“应当”,由“是”作联系词的判断只承担事实判断而不承担价值判断,因此从“是”出发逻辑上推导不出“应当”所需要的动机,而行动需要动机作为驱动,据此“是”的事实判断就无法对行动产生影响。可见,因果性原理既没有实在性,又无法从这一“是”推导出“应当”,那么无论从预设的层面还是从付诸实践的层面,道德实在论所代表的外部主义进路都无法承担事实与价值的裂隙,相应地对动机的解释就只能采取内在主义的进路。休谟的解决办法是在怀疑论的立场上诉诸情感、欲望等内在意动状态。

问题是,即使休谟对道德外部主义的上述反驳是成功的,也并不代表休谟式的道德怀疑主义立场就得到了有效的捍卫。在彻底经验论的框架内,休谟至少需要继续回答两个问题:道德判断的内容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辩护?主体是否必须依据道德判断去行动?这里,休谟要回应的实际上是在内容与动机层面“怀疑主义何以可能”的问题。进一步说,第一个追问涉及的是“是否根本上存在着具有实在性的道德规范和理性的道德判断”,第二个追问涉及的是“理性是否能够作为行为的动机”。休谟对二者的回答均是否定性的。

休谟坚称理性不能单独成为行动的动机,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动机。在他看来,理性只能发现观念之间或经验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成为实现欲望的工具,并且理性只有首先刺激某种情感,才能对行动产生影响。因此理性并非动机的官能,情感、欲望等意动状态才真正构成了动机的本质。所以休谟说:“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它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453也正是基于此,休谟否认以理性为根据的道德规范的实在和道德真理的客观。对此休谟有一个更极端的表达:“宁愿这个世界毁灭却不愿划伤我的一根手指,这并不违背理性;宁可完全毁灭我自己,而不让一个我完全陌生的人有一点不适,这并不违背理性。”[2]休谟的上述主张构成了在动机与规范性问题上休谟主义的基本立场,即认为欲望才是行动动机的本质。对于这一点当代休谟主义者威廉姆斯表述得非常清楚:“当且仅当A具有一个能被某行动满足的欲望时,A才有进行该行动的理由。”[3]当然,当代休谟主义者认为我们可以重新恰当地定义“欲望”,甚至可以通过与理性的结合而使欲望获得某种合理化。

这种通过对行动动机的理性化解释来修正休谟动机论的做法似乎更符合我们在动机与规范性问题上的常识。但假定康德处在一个能够与之直接对话的情境中,他显然对这一综合解释框架并不领情。尽管康德声称是休谟惊醒了自己“独断论的迷梦”,但这并不妨碍他从根本上驳斥休谟动机与规范理论的基本立场。作为一个更具攻击性的理性主义者,康德整个批判哲学体系正是通过现象与物自体的二分,将情感、欲望和意志、理性分别限制在自然因果律和自由因果律的领地,来扫除自然对道德的遮蔽,避免理性沦为情感的奴隶。康德与休谟的根本分歧可归为如下问题:理性能否单独成为行动的动机?

康德接受休谟对情感的考虑,也并不否认欲望是行动的一个原始推动力量,但康德认为只要情感是出自本能的倾向,不论预设这种情感是什么性质的,它都是经验性的,可以被理解,但不可以普遍化,因此由这一情感所激发的行动虽然可能包含合理性,却不包含道德性。只有当且仅当道德法则作为存在者意志的规定根据,即只有道德法则作为行动的动机时,该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在此基础上,康德详细地论述他的动机理论。

二、康德义务论的动机结构

康德认为,只有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它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和全部的善,却是最高的善。理性作为一种实践能力的唯一使命就是给予意志以影响、去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志的体现是“责任”,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4]16,因此“出于责任”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4]39。这是唯一的道德命令式,也是道德义务的唯一要求。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出于偏好而行动的道德价值,因为偏好事实上体现的是一种情感,表达的是表象与主体间的一种关系,主体的不同导致了这一关系并非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

康德实际上通过对情感和欲望的不可普遍化来驳斥休谟动机理论对理性的降格。不过,虽然休谟的工具理性立场没能证明理性不是行动动机的来源,但这并不能够直接推导出理性是行动动机来源的结论。康德必须阐明理性如何能够单独构成动机,一条道德法则如何能够独自并且直接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正如弗兰克纳说:“康德伦理学的道德义务和道德动机之间存在着心理上的鸿沟。”[5]显然,弗兰克纳切中肯綮的论断也符合康德自己对行动动机的理解,康德承认意志并不必然直接决定行动。他说:“意志并不因为行动是善良的就直接去行动。这一方面由于主体并不总是认得出行为的善良,另一方面,即或认得出,但主观的准则可能是和实践的客观原则相抵触。”[4]32因此,如果康德要捍卫自己强健理性主义的立场,就必须对主体如何将客观的道德法则确立为自身主观的道德准则提供一个道德心理学层面的说明。

要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回到康德对道德主体,即理性存在者本身的理解上。康德说,“生命是一个存在者按照欲求能力的法则去行动的能力”[6]10,而欲求能力是一种“通过表象而是这些表象的对象之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6]10。可见欲求能力涉及的是表象与对象间的关系。按照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的不同,康德认为可以区分出两种欲求能力: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如果一种欲求能力指向的是因其现实性而被欲求的对象,那么对此对象的欲求就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此时该欲求能力是被规定去实现这一对象的。可见,规定此种欲求能力的根据是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在康德看来这是低级欲求能力。如果欲求能力不再以任何一种情感为前提条件,理性也不再为任何经验的质料而规定意志,它就自身而言便足以是实践的。康德说,这才是“在病理学上可规定的欲求能力所从属的一种真正的高级欲求能力”[6]26。此时意志的规定根据是道德法则。

这种区分所得出的推论是“有一个欲望”与“有一个动机”的割裂:低级欲求能力以“现实性的对象”为根据,因此关联行动的意向性就由产生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提供了,那么实现“愉快情感”的同时就自然解决了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行动因而不再需要额外的心理状态来激发。但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行动不是理性为自身提出的,所以这种意向性不能成为道德行动的动机;高级欲求能力以理性为根据,理性提出了道德要求,但由于不关涉任何经验性的情感,所以无法产生行动的意向性,因而不能直接激发道德行动。这一推论为康德呈现了一个颇为艰难的局面:“有一个欲望”能关联行动,但不能作为道德的动机;“有一个动机”能符合道德要求,但无法激发行动。于是,康德接着需要回答的是:如果没有给予欲望,理性如何仅凭自身而产生行动意向性?这里,康德引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道德感。

康德认为,高级欲求能力中意志的规定根据拒斥一切感性冲动的参与,但由于这些属于偏好的经验性情感是人类本能在病理学层面的强烈托付,所以道德法则势必会造成一种痛苦的情感,这种痛苦的情感在否定某一种表象与主体关系的同时,事实上就是在肯定这种关系的对立物,这就是作为自爱和自大对立情感的谦卑。当人们将偏好与道德法则作比较时,就不可避免地意识到道德法则的神圣性,道德法则的表象作为我们意志的规定根据,会使我们在自我意识中升起谦卑的情感。但康德同时认为,谦卑只是在感性方面对道德上自我赏识的要求的贬低,“我们虽然能够先天地看出这种使之谦卑,但在它这里却不能认识到作为动机的纯粹实践法则的力量,而只能认识到对感性动机的阻抗”[6]84。所以谦卑仍然只能被归为感性的、否定性的情感,不能作为道德行动的动机。

这一论断是否会中止从道德法则到行动意向性的推导呢?当然不会。在康德看来,虽然谦卑是感性和否定的情感,但它毕竟是相对于法则的纯粹性才发生的,如果没有法则成为规定意志的根据,主体就不可能在感性方面否定自爱与自大的任性,也不可能升起谦卑的情感。道德法则对自爱与自大妄念的剥夺和谦卑的激发,就为一种肯定性情感的彰显扫清了障碍,康德称之为“道德敬畏”。

虽然都使用了“情感”这个词,但康德对敬畏之情和感性之情作了严格的区分。虽然敬畏之情的唤起需要以感性之情扫除障碍为条件,但规定这种情感的根据却不在经验里,而在纯粹实践理性里。康德说:“为我们的一切偏好奠定基础的感性情感虽然是我们称为敬畏的那种感觉的条件,但规定这种情感的原因却是在纯粹实践理性里面,因此这种感觉由于其起源就不能叫做病理学的,而必须是实践地造成的。”[6]81可见,敬畏是一种由理性自身产生的情感,是法则作用于主体的结果,而不是法则的原因,因此“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或者干脆去建立客观的道德法则本身,而是仅仅用做动机,以便使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6]81。作为理性的结果,敬畏的对象只是法则;作为一种情感,它是加之自身的意向性。于是理性通过唤起道德敬畏解决了激发行动的心理机制问题。

至此,康德从“有一个法则”推出了“有一个动机”。如果上述从道德法则到道德敬畏的推导是成功的,那么接下来康德需要说明的就是:这种被唤起的对道德法则的敬畏如何关联行动?在康德看来,这一桥梁可以由关切或兴趣(Interesse)提供。

关切是意志对理性原则的依赖,所以只有有理性的东西才会对道德感到关切,无理性的生物拥有的只是感性的冲动。如果理性对意志的作用必须依靠欲望的对象或主观的感觉,那么理性就不能成为意志的充足理由,这时主体所拥有的只能是经验的、间接的关切。只有当理性独自就能够完全规定意志,关切才能成为纯粹的、直接的关切。但不论是哪种意义上的关切,只有通过关切理性才能够是实践的。就经验的、间接的关切而言,理性对感觉的依赖即是对愉快和不愉快情感的依赖,实际上也就是对主体的主观条件与一个对象的表象相结合的状态(相一致或不相一致)的依赖。而对象的表象与主体的结合正是存在者的低级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因此间接关切就与欲求能力相联系;就纯粹的、直接的关切而言,理性单独就是意志的充足理由,所以理性单就自身便足以是实践的,而这又恰是高级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所以关切最终必然同欲求能力结合在一起,通过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的对象之现实性的原因来关联行动,使得道德法则得以践履。

至此,康德以“欲求能力”为切入点,通过从“欲求能力”到“道德关切”的推导,最终驳斥了休谟在动机问题上的基本看法,证明了理性单独就能成为行动的动机。这一推导是否成功自然可以商榷,但它无疑表明了康德在道德动机上的强健理性主义立场。当然,也正是由于康德在动机问题上所持的强健立场,至今仍有不少人据此认为康德只强调动机在道德评判上的意义,而否定对于结果的考量,从而将他划入唯动机论的阵营。其实不然,尽管康德批判后果论,但他并没有否认后果的重要性,“动机”与“后果”在康德的义务论中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三、动机与后果的内在逻辑

事实上,不论从行动的完整性还是从人性的完善性层面,动机与后果之间都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所以康德从来不曾拒斥义务论对后果的需要。这一点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第一,康德的实践哲学强调道德判断和道德规范的根据不应当参杂任何经验世界中的偏好,但作为一种道德实践,道德法则的“应当”必然需要考虑自己在经验世界中所担负的责任及其现实效果。所以康德在阐述德性时也不断暗示幸福是一种间接责任,纯粹实践理性并没有要求人们放弃对幸福的占有,因为正是在幸福的观念中,一切爱好满足的总体才能现实地促进直接责任的履行。这也是康德为什么主张非分析性的进路,即诉诸德性和幸福之间事实上而非逻辑上或语义上的联系来解决德福问题的原因。不论是伊壁鸠鲁主义的“幸福即德性”,还是斯多亚主义的“德性即幸福”,都意味着幸福和德性的关系是分析性的,一方在逻辑上或语义上包含着另一方。“幸福即德性”是德性内含于幸福,这意味着后果对动机的淹没;“德性即幸福”是幸福内含于德性,这意味着动机对后果的淹没。所以,康德最终诉诸上帝与来世的外在机制来综合动机和后果。在康德那里,完满的善是德福统一的,德性和幸福共同构成人格对至善的占有,动机与后果也得以兼容共存。

第二,康德的义务论将责任作为义务的体现,认为只有“出自责任”而非“合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他对责任进行了分类:按照责任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按照责任践履有无例外,即责任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于是两两相配形成了四种责任:对自己的完全责任(保存生命)、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发展才能)、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信守诺言)和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济困扶危)。在推导出唯一的道德命令是按照可普遍化的准则去行动后,康德立即用四种责任的案例加以证明,凡在普遍化后自相矛盾的行为皆不符合责任的要求。但“可普遍化”作为考量方法本身诚然就是着眼于后果的,即使这种矛盾可能是逻辑上的、目的论上的或是实践上的,也并不妨碍我们对后果的诉诸,区别只是我们需要在何种意义上考虑这些后果。以“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为例,信守诺言应当成为行为的准则,如果我们确立“不遵守诺言”为自我的准则,那么采用“普遍化”的技术处理后得到的情景就是“无人遵守诺言”,于是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因为“承诺”成立的条件是“他人相信承诺”,而“无人遵守承诺”意味着“无人相信承诺”,最终的后果就是“承诺”不可能,这种不可能同时是逻辑和经验的。显然,后果在“出自义务”中同样是可以被理解的。

第三,康德以“欲求能力”为切入点推导出理性自身就能成为道德行动的动机。欲求能力不同于情感,它不涉及表象与主体的关系,而涉及的是表象与对象的关系,它始终是要通过表象而成为表象的对象之现实性的因果根据,因而它始终指向现实中表象的对象的实现。于是,一方面低级欲求能力与情感相结合,以“有一个欲望”的方式欲求一个现实性的后果;另一方面高级欲求能力与理性相结合,以“有一个动机”的方式欲求一个现实性的后果。因此,不论是“有一个欲望”还是“有一个动机”,都意味着“有一个目的”,只是所追求的是不同层次的目的,前者追求来自冲动的“主观目的”,作为我们行动的结果其存在只对我具有价值,后者追求来自动机的“客观目的(自在目的)”,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这一目的也就是人本身。[4]48主观目的的实现被康德称为幸福,客观目的的实现则是德性的弘扬。这里,我们又回到了上述对德福一致的探讨,追求幸福(主观目的)和德性(客观目的)一致的至善使得康德哲学“唯动机论”的误读被撤除了。

可见,按照康德对动机与后果的分析,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理解,后果都无法在义务论中被抛弃。因此,尽管康德激烈地批评后果主义,但这种否定性的回应仅是从实践哲学的先天立法上来考虑的。在德性概念中,终极目的和最高义务是一致的,幸福的追求和德性的追寻是统一的,正因为如此,动机和后果也最终在自由因果律的观照下得到了合理的安置。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M].London:The Floating Press,2009:637.

[3]Bernard Williams.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101.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立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

[5]William Frankena. Perspectives on Morality[M]. 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76:72.

[6]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Clarifying Kant’s Structure of Moral Motivation with Moral Psychology

ZHANG Xiao-yu

(DepartmentofPhilosophy,RenminUniversity,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Hume put forward what motivates human behavior is the emotion or desire. Kant accepted the internalism but disagreed with Hume’s view on it, he thought it could be deduced from the desirable ability to the moral concern that rationality could serve as the motivation alone. However, Kant didn’t reject deontological need for consequences due to the demand for the integrity of human and action, therefore, the motivation and consequence got their reasonable places in his whole deontology in the way of more profound internal logic.

Key words:Kant; Hume; moral psychology; internalism; motivation and consequence

文章编号:1672-3910(2016)02-0042-05

中图分类号:B222.2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张晓渝(1986— ),女,河南商水人,博士生,主要从事道德心理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26

DOI:10.15926/j.cnki.hkdsk.2016.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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