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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流通体制现状及改革建议探讨

2016-03-05朱熙宁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国内贸易改革建议

朱熙宁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从流通领域开始的,这次改革促进了经济的欣欣向荣。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要建立信息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的改革,为流通产业运营创造一种法制化的环境。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贸易流通企业做出的新的战略部署。这次改革相比较30多年前的改革,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以前的改革停留在流通业本身,这次改革是对贸易流通体制的改革。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对流通业本身的情况进行正确的把控和深刻的理解,创造出一种法制化的运营环境,推动改革不断发展和前行,以实现法制运营环境的真正构建。

关键词:国内贸易 流通体制 法制化建设 改革建议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流通业已经与制造业并列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产业基础(叶志鹏,2015)。随着我国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为其带来了数量庞大的物质产出。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形势,经济转型调整的同时,还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面对一些矛盾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如下决定:“我国要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环境,制定市场经济规则”。这将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纳入到了市场经济环境中,基于负面清单基础,各种市场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进入到清单之外的领域当中。同时,在准入外商进入市场经济环境和享受国民待遇之前,需要额外添加清单管理模式。并要大力推行工商制度,促使其更加便捷,减少冗杂的资金认定项目环节,将传统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或“一证一码”的形式,改变传统的注册资金登记形式,确立新的认证登记制度。以推进国内贸易体制改革的步伐,为贸易流通建设出一种法制化环境。而且,面对新形势下突出的问题,党中央对流通贸易也做出了战略部署。相比较30多年前的改革,这次改革形势特征明显,以前的贸易改革针对流通业本身进行改革,然而这次改革是对整个贸易体制进行的改革,从而有效推进了改革的步伐,为贸易流通创造出了一种有效的环境,较好地推进了我国贸易流通改革,实现贸易流动法制化环境的构建。

正确认识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构建法制化运营环境

(一)商贸体制改革需要企业自身的完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曾提到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刘宇,2014)。商业贸易流通在几十年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巨大变化。总的来看,商业贸易较为独立,已经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品,是推动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有机体,体现着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多种元素集合体,资本主体构成形式已经形成了多种主体相互控股的格局,拓宽了商品流通范围。在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主体中,无论是产销联合,还是电购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实现了快速的发展。

同时,我国商贸流通产业为社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增加了财政收入,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是,不断发展的商贸流动业也面临突出的问题,诚信问题突出,侵权问题多有发生,经营主体呈现出一种弱小的状况,无法有力掌控批发环节。流通中的商品存在较长的滞留时间,同时还存在较低的流通效率和企业缺乏有效的竞争等。这些突出的问题需要流通企业形成正确的认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借助改革手段进一步完善。

(二)商贸流通体制改革要求政府发挥调控职能

商贸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是改变原有的理念,因此,对政府管理职能理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为政府的自身属性决定了这种情况。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是三大有机整体,这三大有机整体是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中,三大有机整体分别是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统一的纽带。因此,商贸流通体制中,针对商贸流通业而言,国家设置的管理体制,应包括管理办法和管理机构,这是一些制度的统一体,包括商品出厂和批发价格、流通主体的资本结构等,另外,相关的政府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还应包括在体制当中。如果从商贸体制的结构中看,能够清晰地感受到和商贸体制有关的其政府部门、领域和环节等方面的改革。但是,贸易体制的改革应以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作为前提条件,其切入点是经济运行领域改革,关键点为经济领域改革,这与多种利益之间保持着密切关系,又是一个复杂的改革过程,面临艰巨的任务。

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的现状

(一)落后的流通方式

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快速的流通方式像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等也推进了前进的步伐,呈现出新形态,不断得到发展。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区的现代化流通方式如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也随之出现,新型的便利店、购物中心等也进入到了普通群众的视野当中,然而,现代化的物流企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生活和消费的需要。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以市场流通活力为调整对象的基本物流立法依据。很多领域还处在一种没有法律可以依据的状态,无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更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流通业发展依然缓慢,传统流通方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目前连锁经营的交易额所占比重较少。相比之下,一些连锁超市的发展仍然很落后,没有形成先进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到连锁超市购买商品,还是依靠传统的一手交货,一手给钱的方式,无法实现大宗商品的交易,交易次数频繁,不利于流通成本的节约,也消耗了大量时间,存在一定风险,还消耗了大量人力和精力。当然,这也是因为我国现代化的流通方式起步时间晚,最初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而且我国中西部地区的起步发展就更要晚些。

(二)混乱的流通制度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处于一种相互共存的状态,拓宽了商品流通渠道。而且随着市场价格的开放,市场中的资源配置越来越凸显出基础性作用。市场交易逐渐透明化,不断向公众开放,但是也进入了一种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成交金额也在不断上涨。依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成交金额维持在10亿元的企业有414家,相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2504.5亿元,相比上年增长了19.4%。在这些企业中,成交金额超过200亿的企业有3家,和上年相比增加了2家。另外,成交金额在100亿-200亿之间的企业共有20家,和上年相比增加了4家,成交金额维持在50亿-100亿之间的企业有28家,和上年相比处于一种持平状态。成交企业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的企业共有363家,和上年相比较增加了6.4个百分点。成交金额为10亿-20亿和成交金额在30亿-40亿之间的企业呈现出一种上涨势头,和上年相比,两者的成交金额分别增加了3.1个百分点和5.91个百分点。

但是不可否认,流通秩序并没能形成有序的体系。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经营,是一种盲目竞争的现象,故意将价格抬高。市场主体双方不遵守诚信,撕毁订立的契约,拖欠资金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形成有效的质量管理,导致出现较多的假冒产品,另外,过多的流通环节也是流通秩序混乱的表现。不容否认,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经济法律,如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是仍然没有构建起我国的贸易流通法。这不利于流通领域实现法制化,更不利于我国建立有效的流通秩序。

(三)市场流通体系跨度大

企业参与竞争是盲目的,随意降低或抬高价格的事情时有发生。买卖双方不遵守承诺,毁约现象也时有发生,拖欠资金现象就更为严重了。当前,我国对一些假冒产品的管理,并没有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导致假冒产品过多。当然,过多的流通环节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流通业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质量法、公司法、广告法等一批经济法律。相关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第三产业的主体。像粮食法、垄断法和商品交易法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促进了我国流通领域法制化的建设。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对市场化程度造成了影响,产生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秩序。商品市场在资源配置和渠道并存的流通格局已经形成。

(四)地区封锁现象严重

区域性贸易壁垒阻碍了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脱销断档和流通搁置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引起相关部门对较慢经济结构和过低流通效率的重视,始终处于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格局。而且,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多,市场主体面临的竞争压力将会更大。在竞争压力下,各地纷纷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设置贸易壁垒就不言而喻了,事实上这不是对资源优化配置,更不能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也无法实现竞争力的组合。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条块分割的严重状况,部分地区封锁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封锁现象更为严重。因为,中部地区具有较小的城市规模,具有较低的流通业务,大型运输企业更是稀缺,没有能够和国外进行国际竞争的物流企业。在这种知识型经济时代,面临我国的持续改革和深入开放,这种情况就显得更为糟糕了。所以,我国中部地区的行业封锁和垄断现象较为严重。中部地区还普遍存在严重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市场条块分割现象。当然,这种地区性和行业性是阻碍中部地区市场化发展的两项重要因素。一些农产品和日用品在行业性和地区性分割比较严重的地区数次面临被割裂的风险,并导致市场管理出现了较多问题。

当前,各地区都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区域贸易壁垒现象更是十分突出。不同身份之间的割裂现象尤为严重,造成物流管理没有秩序,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平台,相关的政策调控更是没有落实到位。而且,现在正处于宏观调控时期,这些突出的问题就更加明显了。因为,当市场供应紧张时,政府制定各种宏观调控政策,迫使企业退出市场,导致市场的行业分割、部门分割和地方分割。一些重复性的建设工作依然还在开展,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导致新产品的挤压。同时,我国中部地区的地区封锁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而且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商贸流通,严重削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恶化了产品和产业结构,产生一种恶性循环。而且,从我国国内情况来看,不同的省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同一省份、不同市区之间也存在贸易保护壁垒,保护壁垒在不同县之间依然存在,致使我国各地区行业之间封锁现象严重,导致物流技术和基础设施得不到正常发展。

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议

(一)政府宏观调控并促使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为了进一步推动流通产业的发展,必须从流通体制出发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苗晓娜,2014)。产业竞争规律是指经济利益的主体是独立的,为了能够获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在自觉中或者是不自觉中,进行的一种较量或者是抗衡。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社会,也是一个适者生存的社会。因此,产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就是产业主体利用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状态,所有商业都是由政府统一管理,无论是商品的固定价格、固定渠道,还是计划分配、层层调拨等都包括在内。但是,随着我国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出现,商业流通不再是原来的内外贸脱节、纵向分配和部门分割等情况,变成一个多样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包括有外商投资商业、联营商业和国有商业等多种混合所有制,这些所有制主体在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

当然不可否认,流通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在其计划经济模式中,政府仍然主导市场,担负市场经济的全部职能。同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历史缘故,计划经济并没有完全退出市场,相当数量的计划经济依然处在市场大环境中。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有控股企业在各地纷纷出现,产生了一些大型流通集团,相比之下,弱小的流通企业并没有足够的支撑力。而大型流通企业资源较为丰富,享受政府的优惠待遇,不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剧了多元流通主体和国有流通企业之间的不平等。

因此,要想改变我国贸易流通体制的现状,竞争主体就必须遵循竞争规律,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其中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流通从业人员是竞争的主体,是最具有活力的,也是最容易疲惫的。为此,竞争主体需要进行有效的培训,竞争主体的开发也同样重要,另外人力资源的建设必须要考虑在内。但是我国许多企业不愿考虑这方面的事情,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表现。同时,竞争主体还需要强化自身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层次,开发服务项目,为消费者提供廉价、周到、优质的消费服务,而且,竞争主体还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把握住最佳的时机,开发出潜在的市场,为企业的发展寻找出路。

(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并推进商贸流通业立法完备

商品流通要推行市场化,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但是,市场化的建立要在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流通机制建立的基础上,才能对商品流通进行高效的组织和管理。同时,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建立全方位的、多功能的市场网络,市场化流通体制的构建都十分重要,而且,市场管理要有效化,以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制,促使市场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一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体系,这是一种新型的、高效流通的商品流通体系,可以促使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和统一。而且,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和法规还要进行不断完善,为流通中的多元主体提供平等机会,促使市场环境规范化,构建有效的市场流通秩序。对企业出现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完备法律体系。

至今,我国流通领域依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制建设体系,造成卖假现象层出不穷,不但不利于经营成本的节约,也让消费者丧失了消费的信心,阻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为此,打击违法经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我国执法体系的健全更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长期打假查假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执法体系,执法体系不健全,而有时候,因为利益关系,一个产品竟然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反复检查,造成了有利益就检查,没利益就放行的尴尬局面。当然,企业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也常有发生,这使得我国的执法成本过高,而违法违纪成本则偏低。为此,全面的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很有必要,也能够有效减少交叉执法行为的产生。同时还能够借助法律形式对执法者进行规范,为市场中的经营者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公平竞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放宽垄断行业间的限制,促使各种经济主体能够获得进入市场的平等机会,减少非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三)政府应将重心放在社会流通企业上

国有企业不再是政府工作的中心,其重心应转变到流通企业上。商贸流通业能够促进市场的发展,因此,现阶段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该引领此类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商业流通业要改变原有的角色,对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要有清晰的了解,政府不应再担当资产所有者的主体身份。并且随着我国贸易流通体制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角色也应发生巨大变化,不能再是原来的行政管理角色,而应将工作转变到流通体制的改革上。使得不同级别的商业主管部门打破原来的直属和非直属、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界限,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订立契约,实现管理的无边界。而且,流通机构的研究对象也在相应发生变化,将研究的对象转变到对众多流通企业的研究上,实现透明、规范的流通主体制度构建,并监督、指导和服务行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业,促使全社会流通企业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合理选择合作伙伴并实现流通社会化

市场主体要想不受贸易壁垒的钳制,构建一种平等、自由、合作的竞争体制,就必然要实现流通的社会化。因为,不平等的合作关系将导致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不利于联盟体的构建。而且,对于出现的市场钳制问题,要理性对待,这主要是多种联盟主体对付一种联盟主体出现的结果,所以,联盟体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受到了阻碍。

联盟体作为企业合作的伙伴,当一方掌握了优势的资源后,另一方将对其产生较大的依赖性,同样的道理,如果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也会对其依赖性增强。因此,如果处于一对多的状态中,就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而联盟和兼并、合并不同,联盟中的各主体是相对独立的,是一种合作中的竞争关系,会促使相互之间的合作。所以,在选择联盟体时,合作双方的实力要基本相当,这样产生的差距就会较小,有利于实现平等、互利的竞争,这也是联盟体建立的基础。另外,联盟体内部的建设工作也很重要,有效的制度能有效规范联盟体各方相互之间的合作。

随着我国社会化生产需要,必然要实现我国流通的社会化。流通社会化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垄断部门,拓宽流通空间,营造出一种完善的经营空间,构建一种面向全国的开放社会。流通产业的法规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要对流通企业有正确的认识,以提升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实现一种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经济体制。当然,市场流通体系还要更加开放,构建一种以国有流通企业作为主体,结合相关经营形式、流通渠道等为辅助地位的新的流通格局。所以,我国流通业服务要实现社会化,以促使流通企业深入人们生活中的各种领域,建成一种有效的流通网络体系。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我国现阶段的贸易流通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常态的发展需要,这是我国贸易体制的现状。因此,针对我国贸易体制的突出问题,还有待开展更加深入的改革。所以,新常态就是要打破旧有模式,减低商贸流通业的运行费用、提高效应、稳定价格。而相比较30多年前的改革,我国这次的改革更为彻底,开放更加深入,为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构建法制化的运营环境,解决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进贸易流通业更好的发展,这是新常态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保证贸易流通业能够迎接市场挑战的必需。不可否认,我国贸易流通领域的立法并不健全,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也不完善,这更需要政府针对市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使贸易流通体制有法可依,实现最终法制环境下的商贸流通体制改革(任保平,2011)。

参考文献:

1.叶志鹏.中国主流流通组织低效率困境的成因与对策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2.刘宇.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路径探讨[J].商业时代,2014(27)

3.苗晓娜.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J].价格月刊,2014(7)

4.《商业经济研究》复刊座谈会暨新常态下商业经济创新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J].江苏商论,2014(12)

5.任保平.建立城乡双向流通商贸流通体系的必要性及战略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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