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探微
2016-03-05刘爱莲安秋亭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桂海论丛 2016年1期
□刘爱莲,安秋亭(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探微
□刘爱莲,安秋亭
(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要求。社会治理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口,需要适应当前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从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探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主体的转变及其未来发展的新格局,对推进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念;特征;格局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问题。他强调指出:“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1]116但是,社会“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2]22,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一套全新规则的出现,而是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与发展。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发展,呼唤社会治理主体产生相应改变,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都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的转变及其未来发展的新格局,对推进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呼唤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期,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1]116,实现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离不开新理念的指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