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自贡盐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论析

2016-03-04□徐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盐井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

□徐 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自贡盐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论析

□徐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通过对两权分离模式的出现原因进行探究,通过解读盐业契约档案对自贡盐井两权分离的实现路径进行描绘。得出:(1)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的出现一方面源于经营权人对增强盐井竞争力、抵御盐井经营自然风险与非自然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源于土地所有权人在减少出资的基础上希望分享收益的需求;(2)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的运作机理为“分离—让渡—合伙”,即所有权人先通过让渡固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能给经营权人以免除自身在盐井开凿前期的出资义务,而后在双方约定条件达到之后作为合伙人与经营权人共同收益或承担风险。我国当前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路径可对其进行借鉴,通过“分离—让渡—合伙”模式实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在分离基础上的统一,坐实承包权,控制经营权,兼顾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盐井;所有权;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23

自贡盐业产业代表了中国十九世纪的荣耀与辉煌,它所孕育的自贡盐场及其资本集团的实力与盛名内达清廷,外及各国考察团与探险队。不仅当代著名学者许涤新、吴承明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中将自贡盐场及其资本集团誉为“十九世纪中叶中国最大的手工业工场”与中国“最大的手工资本集团”,而且美国探险家弗吉尔·哈特亦曾在《自流井考察记》中将其称之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巨大的贸易中心”。为自贡盐业产业带来诸多溢美之词的,恰是它所采取的独一无二的产业模式——建立在合伙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该模式在19世纪的手工业生产中具有唯一性、国际性、时代性。就唯一性而言,它以契约为载体促成了自贡盐业文化圈的形成,使之成为成功实现近代化转型的唯一区域。不仅见证了盐商阶层的逐渐崛起,而且培育了当时中国工商业发展的新力量和新网络。就国际性而言,它在十九世纪的国内外均具有代表性,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层面都可有力矫正国外学界、文化界、政界对中国社会发展所持有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与谬论,破除西方中心主义论者的盲目优越感。不仅产生了厉以宁先生盛赞的中国第一张“股票”,产生了当时世界上唯一的原始BOT运作模式(即俗称“客来起高楼、客走主人收”),而且还通过经营权人资本的接力解决了高投入高风险产业的资本维持难题,产生了能够在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之间发挥桥梁作用的既能够促进资本流动性又保有生产稳定性的承首人制度。就时代性而言,不仅土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之间建立的“客来起高楼、客走主人收”的原始BOT模式可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所借鉴,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现代化农村,也有利于回避在社会资本大力进驻下集体资产可能面临的流失风险,而且经营权人之间所达成的份额合作模式亦可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良所借鉴,不仅有利于明晰村集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零碎化经营与自给自足式经营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而且有利于借助股权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建立土地财产性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农村三结构”的转型。可见,自贡盐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所展示的并非仅仅是当时自贡盐业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资本与资源的可持续结合、盐商阶层的逐渐崛起、以及对当时社会转型的推动作用。该模式所积累的经验,于今日之中国,亦可资借鉴与参酌。

1 两权分离模式的产生

盐业产业资金投入高、技术要求高、面临风险大、收益回报慢。且不论在井盐生产的各环节都有丰厚利润和巨大风险,在开凿盐井的过程中,有的盐商费时几年、耗银数万,即便倾家荡产也无法成功开凿盐井,而有的盐商则九死一生,在命悬一线时柳暗花明,始见卤水,从此财源滚滚。繁重的资金压力、巨大的风险压力共同成为了自贡盐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诞生的催化剂。建立于合伙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可实现土地所有权人与盐井投资人的双赢:前者可借助两权分离以免除出资义务,并获得约定期限届至之后的盐井所有权;后者则可借助两权分离以获得约定期限内对盐井开凿的决定权、盐井合伙的经营权,以及对盐井收益的处分权。

产生原因之一:两权分离模式有助于经营权人增强盐井竞争力、抵御经营风险。一方面,就增强竞争力而言:当自贡盐场的生产力随着生产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升而普遍提高时,一人独力经营的盐井便很难在这个高风险和高成本的产业中存活,更难以在资金的提供与人力资源的配置上与其他大中型的盐井展开竞争。两权分离模式给予了经营权人自由决策的空间,在约定期限内可自行联合有技术的承首人或有资金的其他投资人组建较大规模的盐业合伙。不仅可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且可通过增加责任主体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就抵御经营风险而言,包括对自然风险与非自然风险的抵御。自然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它将决定盐井的开凿是否成功;非自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不论是盐井的开凿,还是盐井的运营,都需要硬件资本如相关不动产设备和工具的具备以及软件资本如管理人员和人畜资本的齐备,而且还将面临长时间的损耗,它将决定盐井开凿成功之后是否具有强劲的生命力。面对无法预测无法避免的自然风险与非自然风险,经营权人发现通过与其他投资人的资金联合可以形成资本接力,从而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自然风险带来的冲击力,而且能够克服非自然风险对盐井生命力的侵蚀。

产生原因之二:两权分离模式有助于土地所有权人在减少出资的基础上分享收益。缺乏资金的含卤井基或地基所有权人为了开发盐业资源使含卤土壤变现成为食盐,不得不与拥有丰足资金的外来投资人合作开发或经营,他们先将井基或地基租佃给投资人,然后在开采成功之后加入投资人合伙获取合伙身份从而分享收益。从盐井开凿到收益所经历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下锉盐脉、始见卤水、推煎运营。是否能够从第一个阶段坚持到第三个阶段,第一个压力便是资金维持阶段:下挫盐脉。下锉盐脉不仅需要购置开凿盐井的工具、需要聘请具有经验的工人探寻土地确定盐脉所在之处,还需要在相邻土地上修建用于推煎卤水的廊厂等地上构筑物。当下锉成功,始见卤水时,才算是进入第二个阶段。若所见卤水并不多,便是“井见微功”,需要追加投资继续下锉盐脉;若所见卤水丰厚,便是“井见大功”。只有在“井见大功”的情形下,才可顺利进入第三阶段,即推煎卤水、冶炼食盐并进行市场销售。可见,在盐业生产全过程中,盐井经营者在具有丰厚盈利可能性的同时也将承受极其繁重的出资压力。盐井经营者的出资主体较为灵活。以盐井是否见大功为分水岭:盐井开凿至盐井见大功之前阶段的出资由投资人承担,此时土地所有权人无出资义务,因为投资人便是经营者,需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以用于对盐脉的探索与盐井的开凿;盐井见大功之后,所有希望分享盐井收益盐井合伙人均须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日份持有人与投资人。那么此时,对于作为日份持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人而言,出资压力究竟有多繁重呢?

“井见大功,添修廊厂、挂红酬神,应照二十四口派逗,上节见红进班。所有人畜出路、抬锅运炭、取土取石、牵扯风蔑、修造火圈、安笕进出,凡在此井基内,应照地主南华宫出山字约行事。分红后倘水火消减,复行下锉,仍照二十四口派逗。”[1]

从上述记录部分可以看出,出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出资,即上术记录部分所言之“添修廊厂、挂红酬神”的费用,是盐井见大功之后的费用摊派。此部分出资义务主要涵盖盐井见大功至盐井合伙形成的阶段。第二部分是追加出资,即“倘水火消减,复行下锉,仍照二十四口派逗”,是盐井见大功后复又盐脉衰微需要继续下锉的费用摊派。此部分出资义务主要涵盖盐井见大功到卤水推煎的阶段。在两部分出资义务中,最让盐井经营者焦虑恐惧且苦不堪言的便是在盐井见功之后随时可能发生的追加出资。此时若放弃,便无法收回之前已投入的成本;此时若不放弃,可能落入最后盐脉衰微不得不废井的境地。

2 运行机理与实例分析

自贡盐井开凿的模式被称为“客来起高楼、客走主人收”,通过分离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经营权达到了融通资金、利用资产的目的。它通常是以地主和投资者为契约双方,围绕盐井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营和所有权归属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双方通常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投资者负责在地主所有土地上下凿盐脉、开锉盐井,并建设相关廊厂等基础设施。当约定期限届至,盐井的所有权即归地主所有。可见,盐井模式是围绕经营权的让渡而展开。[2]地主通过让渡盐井经营权以获得一定期限后的所有权,而投资人则通过获取盐井经营权组织凿井合伙队伍,通过对盐井的建设和经营以获取利润并尽可能的收回成本。可见,盐井开凿模式实际上是缺乏资金和技术的地主和缺乏资源的投资人达成的双赢合作方式。通过盐井开凿模式的运作,甲方即地主可以实现资产资本化,变现土地的财产性价值,获得盐井的完全所有权,而乙方即投资者则可以实现预期利益,在契约约定期限内获得盐井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虽然看似地主占尽优势,既可节省成本又可获取盐井最终所有权,但具体到盐业产业的特殊性,实则不一定。盐井能否见功、何时见功、见功大小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可测的,加之投资人经营权期限的计算是从盐井见功起算,地主所面临的可能结果有二:其一,双方约定期限届至之后,盐井不再出卤水,需要继续投资下锉盐脉才能见功;其二,双方约定期限届至之后,盐井继续出卤水。显见,在第一种情况下,地主获得的仅是盐井所有权,而非期待中的盐井所有权+盐井收益。然而,尽管如此,鉴于盐井开凿业与现代BOT模式所运用的产业一样具有所需投资款项巨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自然风险大、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3]地主仍然愿意采用盐井开凿BOT模式以转移建设开发风险、市场风险、完工风险与运营风险,[4]投资者亦愿意采用盐井开凿BOT模式以获取可能蕴含盐脉的土地,获取回收投资成本的可能,以及获取丰硕的利润。[5]

“山泽之利,莫过盐井”。“利之所在,人无不知”。在盐井成功开凿便能分享巨额收益的驱使下,土地所有权人和投资者纷纷缔结盐业凿井契约以实现“主”与“客”的共赢。[6]下文将选取较为典型的两个年限井开凿契约具体分析。

2.1.嘉庆十二年万丰井开凿约[7]

此份年限井开凿契约的“客”即投资人,是张玉宁、师起用,“主”即土地所有权人是王云开,标的物是万丰井。此处将根据契约条款分析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1.1押金条款。根据“王姓当收押头银贰拾两,分班之日退还张姓”可知,土地所有权人为了保证盐井的顺利开凿,避免出现半途而废的情况,有权要求投资人交付押金。契约中的“分班之日”,根据上下文可知,即是盐井开凿顺利,出水、火二口之上的井见大功之日,土地所有权人承诺届时将押金退还投资人,并与投资人(客人)就所分得的日份分别独立推煎。

2.1.2年限条款。根据“年份拾叁年为准”可知,本约中对井基的租佃、开凿、经营期限是十三年。

2.1.3完工风险条款。根据“伙内自出佃之后,不得停工住凿;如若停工,井主即行分班”可知,完工风险由投资者一力承担。投资人不得擅自停工开凿,一旦停工,则将面临土地所有权人立即分享收益的要求。而一旦在盐井开凿过程中允许土地所有权人分享收益,投资人将面临无法利用盐井出微水、微火的利润先行清偿债务、支付劳务费用的风险。因此,此条款表明完工风险的承担者为投资人一方。

2.1.4地役权条款。根据“其廊厂任凭张姓修砌,井主不得阻拦”可知,在约定期限内,投资人有权按照契约宗旨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业内土地,如修建开凿盐井的附属设施等。

2.1.5经营权条款。一方面,根据“三口、四口即行分班”和“住凿起煎之日,井主每月分昼夜水火份五天,张姓伙内每月分昼夜水火二十五天”可知,投资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对于井见微功和井见大功的界定标准是盐井所出水、火是否达到二口以上。一旦盐井出水、出火达到二口以上,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立即分班,即以合伙人的身份分享盐井所产生的利润,并在分享收益上应当按照1∶5的比例操作。另一方面,根据“井出水、火一二口,以作张姓捣锉使费”可知,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遵守双方达成的分班规则,即当盐井出微火、微水的时候,不得分班,而要允许投资人将井出微火、微水所得费用用于清偿凿井欠下的债务与支付劳动力费用。此约定也是为了保证投资人不至在产出微水、微火后因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班而丧失后续追加投资的能力。

2.1.6所有权归属条款。一方面,根据“年份拾叁年为准,煎满之日,天地车、柜灶房以及筒索、黄桶、全井交还井主”可知,当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投资人将标的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移转给自己。另一方面,根据“年份拾叁年为准,煎满之日……牛只、家具等不在井份之内”可知,期限届满之时,虽然投资人有义务将标的物及相关不动产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移转给土地所有权人(主要是卤水推煎必备设施)并将从井主处借来的工具交还(主要是绳索、水桶等),但仍然享有对相关动产的所有权,如牛只、家具等。

2.1.7缴纳税收条款。根据“门户课银,随井办纳,不得问及井主”可知,在约定年限内,缴纳苛捐杂税的义务由盐井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即投资人。同时可以推知,一旦年限届至,盐井所有权转移给土地所有权人,则将由地主负责缴纳课税。

2.2民国三十一年恒通井开凿约[8]

本约中的“客”与“主”都不是单纯的个体,而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堂”,其中,“客”即投资人是协昌灶,“主”即土地所有权人是王慎思堂。本约的标的是对恒通井的开凿,双方约定年限为二十八年,从盐井见大功暨土地所有权人进班开始与投资人分享收益分担成本开始计算。此处将根据契约条款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如下。

2.2.1押金条款。根据“下节客人出押山法币拾万元,当即如数交清,以后无还”可知,在盐井开凿工程动工之前,投资人有义务向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押金即法币十万元。而此押金无论盐井成功开凿与否,均不退还。

2.2.2年限条款。根据“客人推煎年限,以二十八为满,自主人进班之时,起限批字为据”可知,双方约定开凿期不算入年限内,当且仅当井见大功暨土地所有权人和投资人开始合伙经营之日起算,共二十八年。

2.2.3完工风险条款。根据“此井淘至底时,如有水、火,则由客人试办推煎两月;如无盈余,必须刮井锉办,所有费用,概由客人担负”可知,盐井完工风险仍然由投资人担负。如果盐井出微水、微火,则投资人可独自经营两个月,但如果盐井在出微水、微火之后没有更进一步的产量,则投资人有义务继续开凿盐井直至井见大功暨达到土地所有权人进班的标准。

2.2.4地役权条款。根据“至于人畜出入路径、取土取石、抬锅运炭、堆渣放卤、牵扯风蔑、羊耳笕竿横安顺插,滚水、吃水、炉水堰塘,以及亮牛坝、牛屎坝,凡在主人业内,不得阻涉”可知,投资人暨租佃井基人有权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比如修建人力和畜力进出的小道、修建运送卤水的笕栏等,而土地所有权人则对投资人的作为负容忍义务,不得阻滞。

2.2.5经营权条款。一方面,根据“如有盈余,主人上节日份即应进班,各按日份分享权利,但须主、客相商合办,不得分班,并须将一切修造各项家具及牛只、电车机车、酬神挂红、门户夫差、税课公款等费,照叁拾天日份按日逗出清楚,始能进班。在试办期间内,不能进班”可知,土地所有权人和投资人的经营权受到彼此的限制,即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在井未见大功,即投资人独自经营的“试办期间”内,容忍投资人的独立经营,而投资人亦有义务在井见大功之后与土地所有权人合伙经营。另一方面,根据“井见功后,一切修造,主、客会同筹商办理;若本井范围以内地基不足修造时,须向外人承佃者,应由三十班共同负责办理”可知,一旦投资人和土地所有权人进入合伙经营阶段,则盐井开凿相关事宜须征求对方意见,由双方共同决定。需要提出的是,当井见大功土地所有权人进班分红之后,如果双方分伙经营,则有可能竭泽而渔,即为了满足自己日份推煎的需求而不顾盐井的可持续产出能力,更不顾另一方在推煎盐井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产出量,因此本约中出现了对双方分伙经营的限制条款,即“须主、客相商合办,不得分班”。

2.2.6所有权归属条款。根据“限满之日,客人应将井灶一切建筑交还主人,不得拆毁。客人应分之牛只、车炉、家具、盐锅,红土灶身等项,应自行搬去,并无顶打”可知,井基租佃期限届满之时,投资人有义务将在所租佃地基上开凿的盐井及相关不动产之所有权无偿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而至于动产,诸如工具、畜力、红土灶身等,投资人则有权利带走,并不得借机要求土地所有权人购买。

2.2.7盐井维护条款。根据“限内倘有木柱棚崩浸漏,刁下费用亦应由三十班日份分担;耽延日期,主人应于限外照日敷补”可知,依照盐井租佃契约的惯例,租赁物的维修由承佃人负责,而出佃人则对承佃人在维修租赁物方面所耽搁的日期在租佃年限之外予以延长,但并不会对承佃人因此而付出的费用进行分担或弥补开支。

3 现时价值:对我国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启示

随着越来越多的务农人员向城镇转移,加之农产品对生产技术的要求进一步升高,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逐渐显露疲态。一方面,当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后,余下的老弱劳动力对土地劳作的结果基本上只能达到维持温饱的目的,既无法实现对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也无法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产出。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对农田的耕作人为地将农地进行了划分,这样的碎片化经营非但无法形成规模优势、无法实现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更无法引进农业公司等龙头企业在改良农地生产力的基础上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见,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过于强调农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属性,而忽视了农地的财产属性所可能为农民带来的经济价值。农地经营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也正基于上述原因,中央才会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2014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至此,我国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有了政策来源。该政策是对当前农村土地经济属性利用方式的补缺。一方面,它正视了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使农民能够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而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流转其权利,[9]既可通过让渡对农地经营的权利以获得作为对价的经济利益,亦可通过将农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以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从而有了购置先进农业生产设备或雇佣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一桶金。另一方面,它保留了农村土地的保障属性,并未无条件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流转,而是通过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的剥离避免了农民失地的可能。故,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实质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成为了形式上的资格权能和实践上的收益权能。

3.1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运行瓶颈

盘活农地经营权是对土地财产属性的开发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保存农地承包权是对土地保障属性的维护与对公平价值的追求。故,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最优效果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10]而最优效果也是最大难题,即如何在不改变承包权归属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经营权的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放活经营权的表达方式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即中央希望能够通过为经营权疏通抵押融资渠道的方式以实现对经营权的放活。然而,虽然中央此规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虽然一般情况下非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但即便满足法律的除外规定,经营权抵押又是否真正能够如预期般的实现对农地经营效率价值的追求呢?

一方面,考虑到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内容只能是土地所产出的农作物或土地的租金,抵押权人很可能基于此类无法确定的经济收益而不愿接受经营权抵押。《物权法》之所以在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中从不同角度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抵押物之外,是基于对农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考量。不同于城镇居民,我国农民主要的生活来源便是土地上所产出的农作物,即可用于满足温饱需求,又可用于市场交换。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很有可能发生农地承包经营权为集体成员之外的主体拥有,从而产生大批失地农民,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城市的正常发展。因此,即便通过中央一号文件,经营权从此可为抵押,其抵押内容也只能限于其上的农产品以及所在土地的租金。但一旦债权无法实现,金融机构将面临无法变现抵押物的风险。不仅农产品的价值随市场波动较大,而且土地即便要出租也只能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之内。因此,通过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实现农地经营两权分离在操作层面上较为困难。

另一方面,持有形式上承包权的农民可能会失去在实践中对土地的操控力。这种情况在出现三方主体的时候尤其明显:持有形式上承包资格的农民、持有实际上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变现可能的抵押权人。正如前文所述,土地之所以对农民具有保障权能是因为土地之上所产出的农产品既可用于解决生存需求又可通过进行市场交换满足生活需求。而在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之后,经营权人便有权将农地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实现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一旦债权无法实现,金融机构便可以对该土地上所产出的农产品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么将农作物出售变现,要么将该经营权再次流转给第三方。此时享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民已然失去了对土地之上农作物的操控力,其所持有的仅仅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对农地所享有的理论上的承包资格。谈何实现农地的保障权能?谈何避免农民失地?谈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统一?

3.2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对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启示

两种分离模式何其相似,又何其不同。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均是经营权从物权中的剥离。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是将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是将经营权从用益物权中剥离出来。换言之,两种模式均希望能够通过利用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让渡经营权能所达到的效果不同。在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中,所有权人通过固定期限经营权的让渡创造了实现土地经济利益的两种渠道:固定期限届满之后所有权人收回土地,享有其上盐井所有权及盐井所产生收益的所有权;约定条件达到之后(盐井见大功)所有权人转变身份成为经营权人的合伙人,与之分享盐井所产生收益。可见在此两权分离模式中,对经营权能的让渡是手段,实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经济收益的分享是目的,并且运作过程中并无除了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第三方的介入或参与。而在当前农地两权分离模式中,承包经营权人却只有通过固定期限让渡经营权能获得对价这一种实现土地经济利益的渠道,可见在此种两权分离模式中,对经营权能的让渡本身就是目的。最优条件下,承包经营权人通过承包权能与经营权能的分离所能取得的最大经济利益也只是经营权能让渡的对价。因此,如果要使我国当前的农地经营两权分离模式切实发挥为农民创收、避免土地零碎化经营的效果,如果要使我国当前的农地经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可借鉴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予以改良:以“分享合伙收益”为宗旨,通过“分离—让渡—合伙”模式实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坐实承包权,使承包权人不仅仅持有理论上对土地的操控力;控制经营权,使承包权人通过参与到土地经营进程而减少失地风险。

4 结语

中国传统文化中拥有我国现代转型的资源。通过挖掘自贡盐业契约中盐井分离模式及其运作机理,不仅可以对其中科学之处进行借鉴,还可对避免今日对不合理之处的无意义重复。自贡盐井两权分离模式出现之始是为实现对资金融通需求与资源寻觅需求的双向满足。通过“分离—让渡—合伙”的运作过程,它既避免了土地的闲置,又促进了所有权人与外来投资者在资源与资金上的合作,可为我国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实现路径的改良所借鉴。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两权统一,坐实承包权能、控制经营权能。

参考文献:

[1]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第41-1-2329-7号[Z].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7.

[3]辛杨.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适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4):62.

[4]隗京兰等.海外BOT项目的风险管理[J].国际经济合作,2013,(1):58-60.

[5]龙翼飞,何尧德.我国BOT特许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163.

[6]吴斌等.中国盐业契约论——以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为中心[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3-24.

[7]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第3-5-4016-10号[Z].

[8]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第3-5-4024-68号[Z].

[9]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法学研究,2015,(3):34.

[10]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2015,(3):167.

责任编辑许巍

作者简介:徐文(1986-),女,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4SFB50030);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SC14C043);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CLS2015D018);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13JZD007);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14sx7109)。

[中图分类号]F407.7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127-06

猜你喜欢

盐井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The Four Coldest Places in the World
所有权概念有体性之超越及其体系效应——以析评Ginossar所有权理论为视角
所有权保留制度初探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探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探究
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流转性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的构建
清末川边改土归流前期西藏东部盐井社会状况及周边环境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