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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中侵犯隐私权的现状、原因与规避

2016-03-03臧新汉

中国记者 2016年1期
关键词:隐私北京电视台

臧新汉

内容提要 本文作者在工作中,不时发现因为疏忽给新闻当事人造成无意伤害的情况,因此提出有关隐私权的问题有必要“老生常谈”。那么,在当前媒体环境下,应该如何看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记者如何避免犯这方面错误?

关键词 法制节目 隐私 北京电视台

一、侵权严重性被低估

目前,全国电视台法治节目数量相当多,在追求收视率的情况下,“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情况时有出现,记者、编辑在工作中常出差错。

江苏一家有影响的报纸,领导为了报道寒潮天气到来,让摄影记者去拍一组图片配合版面。记者就到这座城市的“名片”地段街拍了一组照片,其中有一张是一名男子和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相拥的照片,该照片刊发在该报头版。

由于该报的影响力,尤其是经网络转载后,这张照片几乎“家喻户晓”。该男子随后到报社投诉未经允许将他和女朋友私会的照片刊登。原来照片中的男女是情人关系。

本案列中记者是否侵犯男主人公的隐私权存在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该男子的婚外情属于个人隐私。这就是多年来法治中国不断进步的一个过程,过去认为对的一些做法,现在从更高一级的认识层面看就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二、法律界定不明确

由于新闻理论和宪法、法律规定在隐私权界定上模糊、冲突,导致我国目前新闻实践经常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在采访中认为自己拥有一种类似行政权力的东西,从而忽视了对被采访对象权利的尊重,有时还错误地认为自己是站在法律或是道德的制高点上,盛气凌人。另一方面,随着公民私权力意识的普遍加强,导致目前我国新闻实践中新闻机构与被采访对象冲突越来越激烈,致使新闻单位和被采访对象双双陷入尴尬的境地。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隐私什么不是隐私。例如,新闻节目经常报道夜查酒驾,发现酒驾的司机一律曝光。还有,媒体配合交通执法把不走人行横道的人抓拍下来,不做任何处理就播出去。违法违规就可以被随意曝光吗?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三、生活中隐私的界定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概括保护等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根据此条可以知道,即使电视节目播出并没有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但节目的播出致使个人的私生活完全展现在众人面前,也会对当事人的感情、心理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不过,在世界法律体系中,《欧洲人权公约》以及英国的《人权法案》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按推断认定处理,只要符合社会公众的合理兴趣,都应予以公布,新闻单位有义务加以披露。即使是丧失公众人物的特定身份后,只要符合公众合理兴趣,隐私仍然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法律解释和我国目前有关隐私权的理解还有一定差别,仅供参考。

四、记者工作中应防范侵权风险

近些年来,电视台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一些电视台开始“顺从”受众扭曲的兴趣,有的节目从策划就是“奔”着隐私去的,或打“隐私”的擦边球,满足人们的窥私欲。也有一些娱乐记者专门探取明星名人的隐私进行报道,有的媒体甚至架上摄像机,对着人家的窗口实施24小时偷拍。有的拍了不敢播出,就卖给其他新媒体或是境外媒体。

但是,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人们的思想意识、法律观念不断进步,社会的整体法治体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大肆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有着极高的法律风险。新的时代对新闻从业人员要求更高,记者不仅要有新闻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必须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不能在新闻采访过程忽视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采访中应特别注意几个问题

采访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法治节目中经常会采访到原告和被告,在拍摄前一定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可以书面表达,也可以是在征得同意后,请对方在摄像机前说一遍同意拍摄。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事后的麻烦,这也是笔者做法治记者10多年来发现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有些当事人,在节目播出后发现对自己不利,会上门理论。如果征得同意,且有证据,就不至于措手不及。

采访拍摄要注意角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就要考虑对当事人的采访使用何种机位进行拍摄。有的人同意采访,但拍摄时不希望拍摄特写,或提出要中景,或只能在生活中进行远景画面拍摄。也有的提出画面要上马赛克遮挡,甚至要求采访后“变声”处理才可以播出的苛刻要求。只要采访对象有要求,记者就该按要求去做,不能有一点懈怠。

合理使用编辑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在法治节目中采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在节目播出时,一定要打上马赛克处理,决不能出现遮盖不严或轻度马赛克依然能看清人脸的现象。在对采访对象对声音有要求时,也要对声音语调进行变调处理。

其它还有,处理镜头中在现场无关人员的时候,也可采取“磨砂遮盖处理”,留出让观众看的画面,避免特殊场合中出现路过或与采访无关的人,从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警察突击查抄某洗浴中心,有正常洗澡的人被镜头“扫到”里边,这样的镜头一定要处理一下。不然,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电视新闻节目中空镜头的使用也值得注意。尤其是大量空镜头的使用要非常小心。在新闻实践中,尤其是在法治节目中最常见到这样的现象,即记者在解说“犯罪嫌疑人多次到现场踩点”,镜头却出现的是几个无关人在该画面里的中景或局部近似特写的画面。类似这样的空镜头使用非常不妥,记者要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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