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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的那些事

2016-03-03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版权调研课题组

中国记者 2016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新华社

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版权调研课题组

2015年的2月1日,新华社曾经连续发表三篇文章,曝光微信公众号中的盗版行为,对微信抄袭现象进行了详尽的总结,以强烈的姿态,表达了对侵权的愤怒。

应该说,新华社的这次发声既是主持公道,同样也是自我维权。移动互联时代,许多致力于高品质原创新闻产品生产的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尊重传媒间跨平台的内容资源共享,也愿意为正当渠道新闻产品的合法发布与转载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对于五花八门的盗版现象,对于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应坚决说“不”。

一、加强版权管理是国际共识,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度。近年来,我国版权制度不断完善,维权意识也日益高涨。行业的整体版权保护意识普遍加强;主流媒体都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从2005年,国内20余家报纸联合发布《南京宣言》,致力于“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到2014年,“今日头条”高市值融资的同时,被国家版权局立案查处侵犯版权,再到不久前搜狐视频诉暴风网胜诉,关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从倡议到行动,从话题到落实,部分典型案例,也从一个侧面记录了传媒不断争取和完善版权保护的轨迹。

2006年lO月,《新京报》诉TOM网站未经授权使用其25000余篇稿件和图片,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372万元”。此案被视为“传统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在刚刚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背景下尤为瞩目。次年4月,原告胜诉,但赔偿金数额远低于诉讼标的。

2007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000余篇稿件,法院认为应将此案拆分为7000余个案件逐个起诉。历经三年的拉锯式诉讼,最终和解结案。

2011年,《新京报》起诉iPad新闻类免费应用软件“中文报刊”的开发者迈思奇公司,被称为国内首起针对iPad应用的版权诉讼,历时近一年,获赔10万元。

2012年底,中国新闻网状告上市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公司非法转载其原创稿件,索赔上千万元。次年初,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每篇被侵权稿件的赔偿金额最低1OO元,最高500元,绝大多数200元。

2014年6月,《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多家传统媒体向国家版权局投诉国内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今日头条”侵权。同年9月,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展开立案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权。之后,“今日头条”积极整改,删除侵权内容,并主动与媒体洽谈新闻版权使用问题。这被认为是移动互联领域版权战第一例。

2015年l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2014年6月搜狐视频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暴风网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l.3万元。法院首次认定了娱乐新闻作品应受法律保护,认为对在播放娱乐新闻影像、图片、画面特效的同时,配合旁白、字幕、音效制作而完威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也是所有新闻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通行标准,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复制、转载或抄袭。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专业参考价值。业界认为,最终的判决说明,只要投入足够时间、精力、成本去创作优质内容,凝结智力成果,法律一定会对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给予保护。

二、相对于欧美各国成熟的版权制度,我国版权制度起步时间短,版权保护设计不够完善,尚没有形成体系。当互联网与传统文化产业深度融合之后,传统的版权管理模式暴露出较大局限性,尚需不断推动完善。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近披露的信息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的新闻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增长了一倍。这一方面表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作品被非法引用、转载的情况越来越多,维权较为困难,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类作品侵权案件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

新闻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极低,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在新华社版权调研课题组与法律界传媒界学者的交流中,业界专家认为,新闻产品的版权目前我国只形成了基本保护制度,相对缺乏体系,相关权利界定还存在分歧。对于新闻产品的版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中只是在个别条文上有所体现,涉及新闻产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很不完备;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涉及新闻产品版权保护的问题较少,更多是有关互联网版权合理使用与限制以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多围绕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未涉及新闻产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例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且该办法属于部委规章,没有直接的裁判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判决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不断加大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的判赔数额已经提升数倍,提高了侵权成本;但受行政执法资源限制,只能打击重点案件,更多的盗版仍有生存空间;同时,执法标准不统一,判赔额普遍不高,法律保护水平不稳定,由此造成维权成本很高,内容方与渠道方产业关系不和谐等等现象。

当前,互联网作为重要的传播载体,具有数量、更新速度等较强优势,其便捷性也给著作权人和传统传播平台都带来了版权保护方面的困扰。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法律对于链接、搜索这些基本网络问题,仍缺乏明确规定,使得法官们在适用法律上面临困难。

加大版权执法力度,一方面是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国内产业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传媒领域所出现的各种版权纠纷仍处在高发期,保护新闻产品的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是一项艰巨、复杂、繁琐的长期任务。

一方面,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版权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版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新华社版权调研课题组调查显示,据新华社各地方分社不完全统计,各省市自治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媒体和网站未签订《新华社供稿服务协议》而擅自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现象:东部某省侵权使用新华社稿件的媒体有14家之多;湖北某报侵权使用新华社稿件2014年3559条,2015年1-9月1407条;广东某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大量使用新华社新媒体专线稿件,仅2015年1月至7月上旬就累计达2000多篇(含图片);北京某网站及其移动端产品,2015年上半年累计侵权使用新华社新媒体专线稿件共5000多篇(含图片);一些地方的签约用户有违法使用未经授权的新闻专线产品的现象.还有一些签约用户违法二次转载新华社新闻信息产品,因网站检索功能有限,甚至较难查清具体使用情况。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介绍说,据统计,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五名节目中,有四档是新闻节目,分别是《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今日说法》和《今日关注》,其中仅《新闻直播间》2014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从电视新闻侵权形式来看,有新闻视频点播、新闻碎片化使用、新闻视频网络同步直播流、新闻视频深度链接、素材编辑后使用、新闻节目整体播出、点播等多种情形。这些新闻节目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用不仅严重减损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独家价值和收视率,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新媒体机构甚或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内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保护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建立健康有序的产业授权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宋建武教授认为,现阶段,数据库版权,是媒体新闻报道获利权的实现路径:从立法角度看,确立新闻信息的数据库版权不必涉及新闻本身是否存在版权保护的问题,不会存在修法的争议;从实践角度看,技术上当前互联网媒体获得传统媒体的信息主要依靠爬虫技术在后者网站(数据库)里拿取,正符合使用后者数据库的要件;而且在实际以年度付费的结算方式上,也符合连续使用后者动态数据库的特征。遵循使用数据库的思路,细化规则,建立规范,来解决传统媒体原创的新闻信息的利益保护问题,既能合理解决主要矛盾即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又符合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体系,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共同利益。

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教授则提出:

——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正在并还将发生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版权的主要载体和再现平台将更多地向手机为中心的移动互联终端平移,而移动互联网对传播技术的倚重,将导致版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高度重视,版权人或管理者应当考虑把版权保护问题解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移动互联时代,大数据的建立,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选项。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综合平衡利害得失,灵活多样地采用维权方式;

——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作品使用的频率和规模以及对原创性作品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梯度和深度会空前增加,这要求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要适应这种新的版权使用状况,满足版权使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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