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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分配正义——兼论马克思对财产所有权民主制的可能性批判

2016-02-27吴照玉

学术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主制罗尔斯财产权

吴照玉



所有权与分配正义——兼论马克思对财产所有权民主制的可能性批判

吴照玉

[摘要]罗尔斯并非在狭隘的消费资料领域谈论分配正义,其正义观念的主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以社会基本结构为主题的分配正义天然就包含着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但罗尔斯否认所有制在分配正义中的基础性地位,认为最终分配结果的正义与否,与生产资料的公有还是私有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关键看其能否满足正义二原则,并认为财产所有权民主制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要求。但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假定了政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不平等的相容性,无法从根本上克服自由原则与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其合法性仍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分配正义所有权罗尔斯财产所有权民主制

自《正义论》发表以来,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就在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思想之间开启了一场丰富持久的对话。这场对话中,最为重要的,至今依然不甚明朗的议题就是马克思和罗尔斯关于正义观念,尤其是分配正义之间的分歧。尽管罗尔斯与马克思相隔了一个多世纪之久,但马克思始终是罗尔斯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对手,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一直以来不断遭到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和指责,而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指责就是,罗尔斯脱离生产过程考察分配正义,其分配正义是一种狭义的消费资料分配。考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其对财产所有权的论述,可以发现罗尔斯并非全然抛开生产过程谈分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并未忽略对生产过程的照应。

一、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

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总结了十条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马克思式批评,①所谓马克思式的批评,在这里布坎南主要指他们的批评已经是或可以提升为是从马克思对社会理论的独特贡献的视角出发的。其中第一条就是:“罗尔斯集中于分配而忽视了生产,没有看到前者依赖于后者。”[1]这一论断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及分配正义时所表达的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看,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分配处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链条之中,不能独立存在,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均的解决也不能单从分配这一环着手,而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中。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批评罗尔斯仅仅关注分配问题,而忽略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分配的制约作用。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的这一批评是否符合罗尔斯本人的真实思想?在论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罗尔斯是否撇开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将分配与生产割裂开来?这并非一个自明的问题。

罗尔斯首先指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3]很显然,在他那里,分配正义既非马克思式的特定生产方式的结果,也非狭义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其关键是社会制度的选择。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主要通过正义二原则来实现。考察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我们发现,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没有一个仅仅限于消费资料的分配。正义第一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则详细地阐明了获取公职与职位的条件。当然可能会有人将差别原则看作是从分配的角度对公民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和再分配。但需要明确的是,差别原则分配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收入和财富,还包括权利、机会等社会基本善。并且正义第一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词典式地优先于差别原则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正义第一原则还是差别原则都不仅仅限于消费资料的分配。这样一来,简单地批评罗尔斯脱离生产来谈论分配正义显然不符合罗尔斯的理论旨趣。那么,如果罗尔斯在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中关照了生产,生产过程在整个分配正义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与配给正义的区分。

为进一步明确作为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罗尔斯曾对分配正义和配给正义进行了区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规范,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持续维持、世代相继?与其对照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将一批既定的商品在众多个人中间进行分配或配给,而我们知道这些人具有不同的需要、欲望和偏爱,并且他们在生产这些商品时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这第二种问题是配给正义(allocative justice)的问题。”[4]通过此处罗尔斯对分配正义与配给正义的分别定义,可以发现,我们惯常所理解的撇开生产过程,将特定的产品在特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再分配的方式被罗尔斯归入配给正义的范畴。而罗尔斯心目中的分配正义则必须是一种基于社会合作体系的基本社会制度安排。事实上,早在《正义论》第11节,罗尔斯就已经对分配正义与配给正义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区分。“配给的正义观(conception of allocative justice)看来自然适应于一定量的物品要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分配的场合。要配给的物品并不是这些人生产的,这些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既定的合作关系。由于对这些要分配的东西没有任何优先的要求,根据欲望和需求,甚至根据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来分享它们也就是很自然的。正义变成了一种效率问题,除非平等被认为更可取。”[5]由此可见,配给正义脱离社会合作体系,脱离个人的权利和资格来谈论分配,将正义问题归结为效率问题,这与分配正义所依赖的基础完全不同。分配正义永远将社会视作一个合作体系,在社会合作体系之中,每个公民都在纯粹背景程序正义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机会。当然这种平等的自由和机会是否能够在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实现则是我们在下文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

尽管罗尔斯没有像马克思那样从唯物主义的视角,系统论述生产与分配的辩证关系,但在这里罗尔斯已经明确了,他对分配正义的关注并非止于分配这一环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背景制度的设定,基于社会合作体系来探讨分配正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一种社会制度的选择,最初的体现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这也是我们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中天然就包含着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要素的原因所在。

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的语境中,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分配正义与配给正义之间的分歧,而这种分歧是罗尔斯早就意识到的。简单地认为罗尔斯在分配正义方面与马克思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罗尔斯脱离生产谈分配的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虽然罗尔斯意识到了分配正义必须在整个生产合作体系之下才是可能的,但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与马克思并不相同,这种不同一个很重要的区分就在于对待所有权的态度上。

二、罗尔斯的回应:趋向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既然罗尔斯并未脱离生产来谈论分配,那么罗尔斯对生产过程的最初环节,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持怎样的态度就成为罗尔斯与马克思分歧的关键。罗尔斯并不赞同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分配正义最终手段的观点,故而他并不像马克思那样主张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来实现分配正义,而是要求保留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并通过将生产资料所有权划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来控制私有制在分配不平等方面的可能扩张。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专门就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进行了考察和回应,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所有权方面的回应。罗尔斯罗列了五种可供选择的政治经济制度: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以及自由(民主)社会主义。他认为前三种政体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两个正义原则。只有后两种政治经济体制,即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主义符合正义二原则,罗尔斯着墨较多的就是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是罗尔斯从米德那里借用的概念。在《效率、平等和财产所有权》一书中,米德指出财产方面的不平等分配是福利国家制度的主要缺陷。为了克服这一缺陷,米德要求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财产所有权,这种制度就被米德称作民主的财产所有制或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借用这一概念,罗尔斯进一步澄清了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和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差异。

罗尔斯指出: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对正义原则的违反主要体现在它“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而且,尽管它对机会平等还有某种程度的关切,但是缺少实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它准许在不动产(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方面存在着极大程度的不平等,以至于对经济的控制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大部分控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6]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允许由少数人来控制生产资料不同,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克服了在生产资料分布方面的不平等:“在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中,目标在于将社会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之理念体现于基本制度中。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这些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将足够的生产资料普遍地放在公民手中,而非少数人的手中,以使他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成为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7]通过分散财富和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能够防止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从而间接控制政治生活。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对财富的分配。它不是依靠整个生产分配过程结束后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以调节高低收入之间的差别,而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开始的时候就使“生产性资产和人力资本(即教育和经过培养的技巧)的所有权都分布得更为广泛,而所有这些都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背景下进行的。”[8]而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则正好相反,它总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才在分配领域调节收入与财富的不均等。

所以罗尔斯在对社会制度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关注到的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而这恰恰也是马克思在论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首先谈及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谈论分配正义,首先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但不同的是,尽管罗尔斯也赞同所有权在分配正义实现中的重要角色,但是他并不赞同公有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唯一选择。

在财产所有权上,罗尔斯坚持了对财产私人占有权的保留,其理由在于:“在各种基本权利中,有一种是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这种权利的一个理由是,它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sense of self-respect)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拥有这种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是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9]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是基于公民切身利益必须加以保护的。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留是否会遭致对政治平等和公民平等的破坏,罗尔斯认为,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作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划分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广义上的财产权:“(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私人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所拥有。”[10]罗尔斯认为由社会而非私人占有这两类财产权可以克服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因生产资料控制在少数人手中而导致的政治不平等现象产生。而之所以将这些财产权观念排除出基本权利范围之内,是因为它们对于道德的运用不是必须的,因而也就不会成为自尊的社会基础。

相比较马克思将所有权置于整个分配正义的基础和核心位置,罗尔斯不再将生产资料所有权视作一种基本权利。作为一种非基本权利,生产资料方面所有权的存在必须以满足正义原则为前提。所以,在罗尔斯那里,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服从正义原则,而非正义原则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

除了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罗尔斯指出,自由社会主义也能满足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所有权并不会成为实现分配正义的最终制约因素。之所以说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两种制度都很好地满足了正义二原则,是因为它们“保证了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而且使用相互性原则,如果不是差别原则的话,来规范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11]而二者的最大区别则在于对所有权的态度。自由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当然坚持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而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则允许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至于哪一种制度更为适合一个特定的民族,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本身并无任何偏好,而必须依赖于该民族所处的环境和历史传统。所以最终分配结果的正义与否,与生产资料的公有还是私有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对理想政体的选择上,并不一般意义上通过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来解决,关键还是看其能否满足正义二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编第五章的观点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他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态度。“不是说现实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没有遭受严重的非正义的痛苦。因为,存在着一种理想的正义的财产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其历史形态也是正义的,甚至不意味着它们是可忍受的。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社会主义。”[12]由此可以推论,罗尔斯并非没有注意到生产资料私有制可能隐含的非正义痛苦,只不过这种非正义并不是通过所有权的转移就能实现。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否并非简单取决于财产所有权上的公有还是私有,关键问题是一种财产权的施行能否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分配的结果。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分配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保证。在罗尔斯看来,今天我们通常将自由市场看作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而事实上,自由市场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历史的偶然,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主义同样可以利用自由市场的优点。简言之,自由市场的选择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联系。罗尔斯通过将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是否解决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可能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其财产所有权民主制是否克服了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

三、财产所有权民主制的困境:来自马克思的挑战

通过正义二原则,罗尔斯实现了正义主题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向社会基本结构的转换。尽管社会基本结构中已经包含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考虑,但是罗尔斯明确指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并不是分配正义的决定性因素,在整个分配正义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同时,罗尔斯本人一再强调其正义的两个原则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相容的,并重点论证了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在满足正义二原则方面的优势。澄清财产所有权民主制是否能够如罗尔斯所愿实现公平的分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罗尔斯对财产所有权民主制的辩护是否成功。罗尔斯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完成其对财产所有权民主制的辩护,一是通过平等的政治自由原则来限制私有财产权在不平等方面的可能性扩张;二是通过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做基本财产权和非基本财产权的划分,来调和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之间的冲突。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通过平等的政治自由来限制财产私有权,就假定了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兼容性,并将政治平等置于优先性地位,认为政治平等可以制约经济上的不平等。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显然是坚决反对的。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已经阐明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先肯定了政治解放的意义:“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13]也就是说,尽管政治解放还没能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但是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政治解放有其合理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成果,但是政治解放还不是最终目的。所以马克思进一步强调:“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14]所以,仅仅从政治上实现解放是不够的,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政治解放远远不能达到真正解放的目的。马克思论述政治解放的最终目的是阐明人类解放对人而言的根本性所在,不废除私有制,一切政治解放只能是一个美好的乌托邦。

故而,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决定了正义第一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之间存在着根本上的矛盾。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依然延续了自由主义对形式平等的追求,依然承认基于私有财产和自然天赋的差异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没有正义第二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观与古典自由主义并无差异,其最终导致的结果,一定还是马克思所预言的,贫者愈加赤贫,富者愈加富裕的两极分化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尔斯通过正义第二原则对私有财产以及个人天赋差异所造成的分化状态进行限制,罗尔斯将那些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专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和天赋才能视作一种公共资源加以重新分配。尽管罗尔斯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私有财产权可能带来的经济上的不平等依然是阻碍其实现政治平等的主要障碍。正如布坎南所言:“一旦我们认真地对待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我们就应该得出罗尔斯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之间是不相容的。差别原则所允许的社会—经济不平等不可能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兼容”。[15]

其次,罗尔斯的财产所有权民主制试图通过对财产权做基本财产权和非基本财产权的区分,来在古典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资本主义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罗尔斯虽然承认私有财产权,但是却将古典自由主义视作基石的私有财产权从基本权利置换为非基本权利。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挪出基本自由权的范畴,意味着作为基本权利的私人财产权并不包括生产资料的绝对占有权,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允许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来调节,以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需要的背景正义。但是这种挪动是否就能应对来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挑战呢?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政策,马克思早就指出:“无论怎样改变征税的形式,都不能使劳资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16]在马克思看来,不论如何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或是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这都无法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现实。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捐税最多只能在一些次要方面改变直接以资产阶级生产为基础的分配关系,如工资和利润的关系、利润和利息的关系、地租和利润的关系,但是它丝毫动摇不了这些关系的基础。关于捐税的一切争论和探讨都是预先肯定这些资产阶级的关系是万世长存的。”[17]所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罗尔斯的这一做法并没能从根本上克服自由主义所固有的缺陷。

反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评,罗尔斯的这两个辩护并不成功,其财产所有权民主制仍然无法摆脱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之间的矛盾。罗尔斯本人也意识到,马克思对于其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度的可能批评,“即使接受财产所有的民主之理想,但这样一种政体所产生的政治经济力量也会使它完全背离它的理想制度描述;他可能会说,任何在生产工具方面容许私有财产的政体都不能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甚至也不能做很多事情以实现由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关于公民和社会的理想。”[18]罗尔斯承认这是其正义理论必须面对的难题。他没有正面回应其财产所有权民主是否能克服这一问题,而是从另一个侧面予以了回应。他指出,虽然财产所有制民主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正义的两个原则,那么是否否认财产私有制的自由社会主义政体就能够在实现正义两个原则方面比财产所有权民主制做得更好呢?罗尔斯谨慎地指出,将两种理想政体进行比较时,必须将其置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而不是在空泛的理论中进行。

罗尔斯试图用正义原则来规约私有财产权,期望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避免古典自由主义仅仅追求政治平等而忽略经济平等的弊端。撇开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意志自由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站在马克思的立场和视角来看,罗尔斯的这一努力仍然难以避免私有财产可能带来的弊端。通过正义原则来规约私有财产可能带来的不平等,这显然是一种通过政治的规则来对经济予以限制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决定社会的真正基础应该是经济生产,而非政治制度。罗尔斯分配正义最大的问题就是平等的政治权利与资本主义不平等的财产权利之间的矛盾,财产所有权民主制试图通过政治平等来控制私有财产可能造成的经济不平等的努力依然困难重重。

四、结语

在今天的政治哲学语境下,我们谈论马克思已然不可能绕过罗尔斯的语境,而我们在谈论罗尔斯的过程中,也不可能忽视马克思理论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可能带来的挑战,毕竟这是罗尔斯本人都明确承认的:“这是一个主要的难题,而且必须面对这个难题。”[19]这里罗尔斯所说的难题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对正义论的潜在威胁。在马克思的语境中,不彻底消灭私有制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理想的正义社会。将私有财产权置于正义的框架之下,是否能够成功规避私有财产可能带来的不正义,这是罗尔斯的财产所有权民主制不得不面对的来自历史唯物主义的挑战。

[参考文献]

[1][15] [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53、18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5页。

[3][5][1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75、89、275页。

[4][6][7][8][9][10][11][18][19]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64、167、169-170、169、138-139、139、168、214、214页。

[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29、42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2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35-336页。

责任编辑:罗苹

作者简介吴照玉,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B0-0;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2-0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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