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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法哲学思想解析〔*〕

2016-02-27徐伟学强昌文

学术界 2016年8期
关键词:律法圣经上帝

○ 徐伟学, 强昌文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圣经》法哲学思想解析〔*〕

○ 徐伟学, 强昌文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601)

《圣经》是世界名著,对整个世界文化,都产生了极为深厚的影响。它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但专门研究的成果非常少,对其辩证地看待和解析,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和学术责任。《圣经》中的救赎学说、律法语言的命令性、律法内容的真理性等内容,说明了律法神圣而必须被信仰的思想;《圣经》明确告诉人们圣经至高无上、神权高于世俗权、自然法起源于圣经,说明了自然法根基在于人类理性有限的深刻哲理;《圣经》通过彩虹之约、摩西十诫、新盟约等内容,向人们展示了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约定的过程和情景,这为社会契约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圣经》告诉人们,由于原罪,每个人都具有罪性,需要通过漫长的救赎,才能拯救人本身,揭示了法律存在和对权力加以控制的必要性;《圣经》通过上帝造人故事,明晰了人类个体之间的绝对平等理念,通过契约的缔结过程等内容,告诉了人们之间的平等与民主的由来及其重要性。这些法哲学思想在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圣经;自然法;律法神圣;人神合约;罪性

没有《圣经》,世界文明也许将会重写。《圣经》不仅对犹太文化,而且对西方文化乃至整个世界文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不仅影响了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学说,而且在哲学、律法、伦理道德、文学艺术等方面,都产生了而且还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1〕作为在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思想、文化引领下成长起来的法学研究工作者,要辩证地看待《圣经》和研究《圣经》,解析其中蕴含的法哲学思想是我们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学术责任。

一、虔诚信仰——律法神圣的思想

《圣经》传递了一种对上帝统治宇宙秩序的信仰,上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者,《圣经》处处彰显律法的神秘特征以及它在宇宙秩序中无所不在的特性。所以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符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和统治者,那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制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2〕《圣经》表达律法神圣、至高无上性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得到解说。

(一)救赎学说。救赎学说在《圣经》中处于中心位置。“它从《圣经》的《创世纪》中借鉴一种关于人的特定看法:人是由上帝根据自己的模样创造的;他由于自己的罪过而跌落下来的,背负着原罪;他通过基督与上帝和解,并且被提高至享受(上帝)恩宠的状态。”〔3〕整个《圣经》不断重复“人们必须做善事,从善若流,受善的指引,避免作恶,嫉恶如仇”的理念,要尘世的人们确立如下的信念:坚持和信守者死后就能进入上帝之城,即真正的信徒或上帝恩宠的选民的共同体,享受着来世的光辉灿烂,否则就进入相对立的被诅咒的魔鬼之城,在那里经历后世的种种磨难和痛苦。

(二)律法语言的命令性。律法语言的命令性我们选择《申命记》来分析。《圣经》作为律法大典,其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在旧约的《申命记》中,它是摩西五经中的高潮部分。它所含的若干法律先例〔4〕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1.个人与家庭的律法

甲.人际关系

(1)父母与儿女

5∶16

(2)婚姻关系

22∶30;27: 20, 22, 23

(3)离婚法

22∶13-19,28, 29

乙.财产权

22∶1-4

2.宪法

甲.君主的资格及职责

17∶14-20

乙.军法

(1)免役

20∶1,5-7;24∶5

(2)下级军官

20∶9

3.司法制度

甲.法官的责任

16∶18,20

乙.最高法院

17∶8-11

4.刑法

甲.损害国家的罪

(1)贿赂,屈枉正直

16∶19, 20

(2)伪证

5∶20

乙.违反道德的罪

(1)奸淫

5∶18;22∶22-24

(2)不合法的婚姻

22∶30;27∶20, 22, 23

丙.伤害个人的罪

(1)杀人及暴力的行为

5∶17;27∶24

(2)强奸及拐诱妇女

22∶25-29

5.人道的法律

甲.仁慈对待动物

25∶4;22∶6,7

乙.体贴处境不利的人

24∶6, 10-18

27∶18, 19

丙.建筑方面的安全规格

22∶8

丁.对待奴隶、俘虏等的方式

15∶12-15;21∶10-14

戊.对穷人的慈善安排

14∶28,29;15∶1-11;

16∶11,12;24∶19-22

《申命记》为《旧约》第5卷,取“重申此命”之意。申命记英文为Deuteronomy来自希腊文七十人译本的书名Deu.te.rono′mi.on; 其中deu′te.ros意即第二,no′mos意即律法。所以,申命记的意思是第二份律法或重申律法。有学者认为《申命记》的内容很可能是为重申旧法,“托古改制”而编。〔5〕《申命记》相当于一部小型的法规汇编,从其内容和立法技术来看,比之《旧约》第2卷《出埃及记》中的法律要完备而精密,从这卷内容来看,原始的习惯规范明显减少或已被修改;宗教教规和仪式更加繁琐,礼仪、祭祀、伦理、道德等规范增多。其中的绝大多数律法规范是命令性的,律法本身是上帝颁布和上帝所感示的,不能违背和亵渎,否则上帝绝对不容忍。

(三)律法本身的真理性。律法贯穿于《圣经》的始终,大到不可信奉异神的信仰观念,小到哪些可吃、哪些不可食用的饮食规章,在613条戒律中,可以说涉及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肯定性的248条,否定性的365条。剔除那些典型的神学规范,或褪去其中的神学属性,不少律法条文都显示出较强的独立性,并表现出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们往往直接与现世生活、人伦关系、健康人性密切相关,与人类社会的普遍理想相契合。其中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圣经》所制定的各种世俗性的道德规范,如摩西十诫,关于人身伤害、财产保护、社会责任等如何处理的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6〕从无神论的角度看,这些律法规范是来自生活,是对生活的高度概括,把社会成员共有的情感认同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尺度。从有神论的角度看,这些律法规范是上帝所感示的,是真理。所以,圣徒保罗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这意味着基督徒应将《圣经》的法律内化,应当从心底信仰其中所包含的真理,并应当由于信仰、希望和爱而不是因为法律的诫命或惩罚而行善。”〔8〕

作为社会文明最发达的今天,我们对《圣经》应报以敬畏的态度,伯尔曼的话也许是我们从中受到教益的最好的表达:“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9〕、“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言。”〔10〕

二、理性有限——自然法思想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自然法〔11〕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着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但自然法的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却经久不衰。其中最为突出的可以概括为三点:(1)自然法被认为是指导法律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理想;(2)自然法被认为是检验和评判实在法的最高标准;(3)自然法被认为是西方法治和人权的观念基础。虽然《圣经》中没有直接提及自然法概念,但它是研究自然法思想不可省略的篇章。因为“自然法观念起源于强调上帝和世界的二元性和紧张关系的超越性宗教以及文化多样性的体验。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为了生活的和谐而需要共同的规范,超越性宗教认为,这种规范就是自然法——上帝的计划和指示。”〔12〕整本《圣经》或其精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然法。

(一)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圣经》第1卷《创世纪》开宗明义便以简洁利落的笔法追溯至久远的历史:“起初,上帝创造天地。”〔13〕饶有意义的是,经文一开始便标明上帝是物质天地的创造者。它的第一章接着以庄严得体的言词概述与地球有关的创造工作。《创世纪》中说明了只有上帝才能对世界有清楚的认识,人类是被创造出来的,是不可能清楚地认识世界的;只有上帝才能具有高超的理性,人的理性是非常欠缺的。人类的法律只有尊崇神法或信仰为神圣信念所唤起的自然法,才能获得人们的尊敬,才能成为活的理念,才能成为生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圣经》中关于人类理性有限性在后来的神学家的论著中得到更加明确的阐释。阿奎那把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简言之,自然法乃沟通上帝和人的桥梁。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则是指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即把自然法的箴规应用于个别的和具体情况。这四种法律中,每一种较低的法律都源于一个更高的价值。而所有的法律最后又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在从永恒法到人定法的序列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理性,即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14〕从这种序列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阿奎那认为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

(二)神权高于世俗权。自然法理论产生的前提性要素是实在法与某种关于法律的思想的分离。实在法与神法的分离表现在世俗权与神权的分离、对抗和斗争。按《圣经》记载,耶稣在传道时遇到一些巧言之人,他们问耶稣既然神是无所不能的,那么他们该不该向世俗王权纳税。耶稣知道他们的意思,就对他们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15〕耶稣的意思是该神管的事应该由神职人员处理,世俗的事应该由国王去管。后来耶稣又说过:“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16〕神权与自然法相联,世俗权与人定法相联,神权高于世俗权,神法高于人定法。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权政治论”或“君权神授论”。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继承了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不过它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在“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上帝”的思想支配下,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教会法的制定者们,如格拉提安等人,就曾试图把自然法同上帝的法律协调一致。〔17〕他们把自然法等同于圣经的旧约和新约中所揭示的诫命。当神权政治论衰落的时候,启蒙思想家们开始用人的理性来重新界定自然法,自然法意味的是一种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准则和信念。

(三)自然法的《圣经》溯源。马利坦指出:“真正的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种遗产。它可以追溯到格老秀斯,追溯到在他以前的西班牙神学家雷斯和弗兰西斯科,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再往前还可以追溯到圣奥古斯丁、教父们和圣保罗;甚至一直追溯到……。”〔18〕《圣经》中记载:保罗在雅典的时候,“看见满城都是偶像,就心里着急,于是在会堂里与犹太人和虔敬的人,并每日在市上所遇见的人辩论。还有伊壁鸠鲁和斯多亚两门的学士与他争论。”〔19〕“斯多亚”实为斯多葛。因此,保罗受他们的影响而提出自然法的思想是有根据的。〔20〕虽然在《圣经》中找不到自然法这个词汇,但可以从耶稣和保罗的话语中显现出来。如耶稣的“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无论如何,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21〕,如保罗的“义、性和信”“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22〕可以说,他们所谓的“爱”“公义”“本性”“诚信”即是与“律法”相对的自然法。其中保罗对信与律的分析已接近自然法论者对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论述。〔23〕首先,他认为信与律是一致的,“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顺着本性行法律上的事,虽然他们没有律法,但是结果与有律法的人所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即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24〕换言之,外在的法律与内在的本性实际上是一致的。其次,他认为当信与律发生冲突时,信高于律。保罗说:“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为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25〕“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26〕信与律发生冲突并不意味着以信害法,而是信对律进行补充,“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27〕另外,保罗认为,律法是人类训蒙的师傅,它引导人们到基督那里,使人因信称义,而且,如果人凭着信就可以得救时,人们就可以不受律法的阻碍了。

(四)《圣经》的至高性。布莱克斯通说过:“这种与人类同时产生并由上帝亲自支配的自然法,其效率当然高于其他法。它在地球上,在所有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类法如果与它相抵触,都是无效的;而人类法中那些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则是从这个原始法中直接或间接地汲取其力量和全部权威的。”〔28〕律法神圣的观念表现在对亵渎上帝行为的绝对不容忍,还表现在对宗教教育的重视上,只有教育人们了解律法,然后才能指望他们去遵行。〔29〕《圣经》多处论及精神富足胜于物质财富,论述了善行的重要性,《圣经》说过:你行走,他必引导你,你躺卧,他必保守你,你睡醒,他必与你谈论。《圣经》具有关于公平、诚实、信用、恤贫扶弱等自然法的价值取向,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圣经》中可以看出对合法的民商事活动的鼓励和保护态度,近现代民商法基本原则都受其深刻的影响。〔30〕商事活动中的诚实、公平、平等、仁爱的基本准则在《圣经》中都有所体现。〔31〕

人类应该认真咀嚼和回味《圣经》关于人类理性有限性的论述。我们生活在一个讲究科学的时代,科学主义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深重,但科学能否解决一切呢?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太多难题而太少答案的世界里。有千百万人经常挨饿抵饥;数目日增的人正染上毒瘾;性病、乱伦、家庭暴力等时有报道;家庭破裂越来越多;自然环境不断恶化;天灾人祸接连发生。随着科学发展和文明进步,似乎人类越发显得难以应付,人类越发感叹道:我们生活在一个面对困难选择的时代。〔32〕也许《圣经》中关于人类理性有限性的思想能给我们一些启迪。

三、人神合约——社会契约思想

《圣经》本身就是约,就是契约。尽管它还是一种契约的古老形式,与成熟时期的契约制度有一定的差距,但其中蕴涵的契约思想乃至社会契约思想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

(一)彩虹之约。全能的上帝都会信守承诺,和凡人进行约定,例如上帝和人的第一个约定——彩虹之约。由于地上充满了强暴,败坏不堪,耶和华向诺亚宣布由于人类罪大恶极,他将要消灭地上的人类和走兽。耶和华随向诺亚透露,他将会降下一场洪水以洗雪自己的圣名。此外他也吩咐诺亚建造一艘方舟去保全性命,并且向他颁下一切建造的细节。诺亚立即遵嘱而行,最后将他一家八口和若干走兽、飞鸟召集在方舟之内。公元前2370年,洪水开始降下,持续40日,直至把最高的山野淹盖在22尺的水下,经过一年之后,诺亚终于领着家人步出方舟,他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向耶和华献上感恩的大祭。耶和华吩咐诺亚和他的家人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同时以天上的彩虹为记号,立约永不再以洪水毁灭地上的活物。〔33〕后来,上帝在不同的时间与不同的人类代表立约。

(二)摩西十诫。旧约表现出了一种很强的逐渐发展起来的思想程式,那就是伦理律法完全起止于耶和华通过西奈山的盟约和先知、圣者的教导,天主彰显了他的意旨并颁布了他的律法。〔34〕耶和华引领上帝选民以色列人逃离徙地埃及、跨越沙漠及抵达预许之地西奈山。在整个过程中摩西扮演着天人中介的角色。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以后第三个月的那一天,到了西奈旷野,并在此安营扎寨。摩西到上帝那儿去,耶和华从山上呼唤他说:“你要告诉雅各家,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亲眼看见我处置了埃及人,像鹰一样展翅背着你们,带你们来归我。现在你们如果切实听从我所说的话,谨守我所立的约,就必在万民中成为我特别拥有的产业,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必归我,成为祭司的王国,圣洁的国族。’你要把这些告诉以色列人。”〔35〕摩西下去,叫民众的长老来,把耶和华吩咐的话,都当着众人的面说明。“全体人民一致回答说:‘凡耶和华说的,我们都乐意遵行。’摩西立刻带着民众的话回去见耶和华。耶和华对摩西说:‘我要在密云中临到你那里,好让民众听见我与你说的话,也好永远信从你。’于是摩西把民众的话禀告耶和华。”在以色列举国自洁之后,到了第三天,耶和华降临西奈山,使全山冒烟,大大震动。耶和华接着颁布十诫,强调对耶和华作专一的效忠,同时禁止人崇拜假神偶像及妄称耶和华的名,吩咐以色列人六日要劳碌作工,然后要向耶和华守安息日,并要孝敬父母,还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存心贪婪。耶和华随后向这个新生的国家颁布许多律例典章,包括怎样对待奴仆、殴斗、伤人、赔偿、盗窃、失火损毁财物、谬误的崇拜、诱奸、苦待寡妇孤儿、放债等其他事物的处理方式等。上帝也颁布安息的律法,并规定每年向耶和华所守的三个节期。然后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写下来,献上祭物,将祭牲的血一半洒在坛上。他又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再次誓言凡耶和华所吩咐的,他们都必遵行。于是摩西将其余的血洒在约书上和百姓身上。这样,耶和华以摩西为居间者,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的约。

(三)新盟约的到来。《圣经》分成旧约和新约,其中旧约伦理的核心在于十诫和摩西律法,这些律法被认为是对天人立约的正式文献记载。以色列民族为此法所约束,因为律法中有其参与角色和限定责任。忠贞不渝守此法律是上帝遵守诺言的条件。这个摩西律法是由旧约前五书中的律令条例所组成的,因此“犹太法律书”也泛指整个五书,旧约中除这五书外,没有任何其他重要律法。这些盟约由于以色列选民原因,逐渐显现了一些局限性,这在旧约后期的著作中反映出来。公元前6世纪的先知们宣讲的一个比旧盟约更完善的新盟约的到来。耶和华说:“日子快来到了,我必跟以色列家和与犹大家订立新约,不像以前我跟他们祖先所立的约。当天我拉住他们祖先的手,把他们从埃及地领出来,跟他们立了约。‘可是他们违背了我所立的约。虽然我是他们的丈夫,他们的家主,他们还是背约。’这是耶和华说的。”“那段日子以后,我就跟以色列家立下的约:我必将把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必做他们的上帝,他们必将做我的子民。”“他们各人必不再教导同胞和兄弟说:‘你们要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所有人,无论大小,都必认识我。我要宽恕他们的罪过,不再追究他们的罪恶。”〔36〕“至高无上的耶和华说:‘你毁约背誓,我必照你所做的向你施行报应。我必记住在你年轻的日子跟你所立的约。你接纳你姐姐和妹妹的时候,必想起自己的行径,就自觉羞愧,我要把她们赐给你做女儿,却不是因为你的约。’我要确立跟你立的约,你就知道我是耶和华。”〔37〕“我要跟他们订立平安之约;他们也必有万世长存的约。我要安置他们,使他们人数增多,又在他们当中设立我的圣所,万世长存。我的圣幕必覆庇他们,我要做他们的上帝,他们要做我的子民。”〔38〕不仅旧盟约具有一种广泛性的特点,上帝关于救赎的谕旨也包括了世界列邦,〔39〕而且新盟约也包含异教列邦。〔40〕

《圣经》中的契约思想对西方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第一,《圣经》以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契约理念。这对西方宗教、哲学、政治、法律、科学等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包括古希腊及罗马的法律思想和理念也受其影响。所以基督教作为西方文明支柱之一、其契约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契约伦理作为法律的伦理基础,契约精神作为西方法治的文化基础已经成为共识。“按中东先民的解释,人和神之间早已先于人间契约缔结了一种契约——摩西十诫、旧约之类。人把自己的意志、裁判权出让给上帝,上帝给予那些出让者或信徒以生存的担保和保险。这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它为一切世俗的契约提供了制订和履行的根据、权威、渊源。……客观的结论应是,世俗契约是圣约的延伸和具体表现。”〔41〕第二,有利于以色列民族的团结。既然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同一种与上帝缔约的关系上,每一个人也就与其周围的人有着相互忠信的关系纽带,也就是一个团体,“在这个团体中,人当尽力帮助彼此;正如天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是‘竭尽全力’。没有‘忠信’‘正直’‘公义’等观念,以色列民族不能存立;而这些观念的背景起源于盟约中的思想。”〔42〕“萌发于广泛的兄弟之情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维护法律与公义。正义的人着眼于彼此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个人在集体中的整合是否完全得到维护。”〔43〕第三,对西方社会契约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历史上的《“五月花号”公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五月花号”公约》的内容为:〔44〕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

我等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进基督教信仰,为了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远涉重洋,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块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一起庄严盟誓签约,自愿结成民众自治团体。为使上述目的得以顺利实施、维护和发展,也为了将来能随时依此而制定和颁布有益于殖民地全体民众利益的公正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全体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据此于公元1620年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等在科德角签署姓名如下……

四、人有原罪——人性本恶思想

人性本恶的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此做过精辟的论述:“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45〕“常人既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见。”〔46〕但最能全面、系统论及人性恶的著作当属《圣经》。可以说《圣经》从头到尾都贯穿着人本性恶的思想。

(一)人有原罪。人来到世间是带着原罪的,人本性恶。《圣经》是这样大致描绘的:夏娃吃了禁果,并说服丈夫亚当步了她的后尘,以致伊甸园因为这场反叛而受到破坏;上帝随即指出他会以什么方法成就他的旨意,蛇与女人世代为仇、人类被逐出伊甸园、人类在荆棘和蒺藜中终身劳苦、人类汗流满面得以糊口、人类必须死去而回归所出的尘土。这样人类一开始就缠上了罪,于是罪在伊甸园之外蹂躏人类,生生世世,人人有罪。这就是圣经中所交代的罪的普遍性。

(二)罪性。《圣经》中所讲的罪,按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含义,是“未中鹄”的,或射箭没有射中红心;也就是说,所谓罪,是指人无法完全达到神的道德标准,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神对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以色列的伟大先知摩西从神那里领受的十条诫命:耶和华是唯一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纪念安息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奴婢、牛驴和属于别人的任何东西。〔47〕新约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48〕在这种意义上,应该做的不去做,是消极地在犯罪,亏欠就是罪。新约同时指出另一种犯罪的表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49〕这种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对抗神的诫命,是所谓“积极犯罪”。使徒保罗尖锐指出:“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种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竞争、诡诈、毒恨,又是馋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50〕《圣经》认为人人都与这些消极和积极的罪沾边,达不到神的道德标准的人,虽不一定触犯世俗的刑律,但在神的眼里就是罪人。罪性是人的本性,与生俱来。在魔鬼的引诱下,夏娃和亚当悖逆神的旨意,偷吃禁果而被逐出伊甸园后,他们就与神断绝了交通,带来了灵性的立即死亡和肉体的必将死亡。这种灵性和肉体的死亡延及全人类,使亚当和夏娃的后裔无一例外地变成了罪人。这里的罪,其实就是罪性,是指人的本性,是指以自己为核心的自私状态,与生俱来。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行是指罪性的外在表露。二者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人是因为是罪人、有罪性而可能去犯罪,而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成为罪人。

(三)救赎。性恶是人的本性,控制恶是一个艰难的自我救赎过程。历史的过程本身(既包括宗教史,也包括法律史)即是某种人类得救的伟大计划中的一部分。〔51〕在人类救赎的过程中,耶稣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将来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52〕其实救赎的过程是在内外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的。内在的方面又分成两个方面,一是要警醒自己。《圣经》不断告诫人们要信仰上帝、行善。二是要宽容他人。宗教的宽容在基督教世界的历史上曾走过一段非常艰巨而漫长的行程。基督教徒由于在创教初期受到过残酷的迫害,因此,在他们的宗教成为国教之后,立即对其他宗教加以迫害,这种状况持续了几个世纪。但世界文明中的宽容价值及其在法律发展中的体现确实与《圣经》存在密切的联系。“父啊!宽恕他们罢!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53〕这是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为别的犯人所作的祈祷,体现了《圣经》中的博大精深的宽容精神。

《圣经》以非常有力的方式警告人们野心和报复之心所造成的悲惨结局。例如,在《圣经》的第十本书中,执笔者以生动、强烈的笔触描述了这样一种人们的情感,即大卫得知约押杀人后说道:“流尼珥的儿子押尼珥的血,这罪在耶和华面前必永不归我和我的国。愿流他血的罪归到约押头上和他的父的全家;又愿约押家不断有患漏症的,长大麻风的,架拐而行的,被刀杀死的,缺乏饮食的。”〔54〕而约押为了报仇而杀死了押尼珥。〔55〕外在的方面是通过法律约束机制来防止人性中恶的恣意横行。人类的法律制度中关于程序的规定、宪政思想等都是与此相关的。

人本性恶是西方法律思想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构成西方法治的基础。作为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米尔顿认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6〕基于人本性恶的西方政治体制走上了法治道路,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社会中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主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坚信法律是公意的产物,法律的内在品性能够较好地排除个人的好恶,即法律是人性恶的天敌。假如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政府的统一,对于一个满了罪的人类来说无异是地狱,或者说至少是在重蹈那被上帝用洪水淹灭的全然败坏一代的覆辙。有了罪,才有政府与国家存在的必要。也正是有了罪,造成了掌权者们可怕的滥权和百姓的不断反叛。这就是历世历代以来权威与自由之战的根源。“加尔文主义出于对罪的深刻认识,告诉了我们国家、政府的本来面目,教导了我们两件事:首先,我们应当心存感恩地从上帝手里接受国家与政权,这是今天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十分警惕,因为政府的权力里潜伏着对我们个人自由的威胁。”〔57〕加尔文主义深信《圣经》所说:“列国的王靠我掌权”以及使徒的宣告:“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58〕同时又认为现在的各国政府由罪人掌权,所以就可能导致种种独裁野心等。正因为持有如此的观点,所以,加尔文认为,因为罪的缘故,一个相互监督、集体管理的民主共和制度比较好。为了使有机的社会生活和机械的政府权威之间得以确立平衡机制,加尔文主义根据上帝创世时的预定旨意,认为宪法存在的必要性。基于人性恶,从而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可能越过正常的轨道,即任何权力都可能会腐败,绝对的权力会绝对的腐败。基于人性恶和权力腐败的认识,西方法律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生成和演变出独特的分权制衡机制。这种分权制衡机制最大的特点是所有权力运行是在严格程序中展开的,权力的行使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恣意得到良好地限制,避免了暗箱操作,给人以信赖感、宽松感、公正感。

五、个体平等——平等民主思想

“人是上帝的子民,除开上帝这一父亲,人与人之间并无根本的差异性,所以容易生成在自然方面人是平等的观念,而差异性则来自后天。在基督教的世界里,如果把上帝除去,人的共同性的一面显然是主要的,而差异性则被看成是次要的,并时刻受到共同性的挤压。或者说,基督教是基于自然的共同性上,努力导致人的社会的共同性;而哲学和科学则是基于自然的共同性上,努力使人在社会方面走向差异性。”〔59〕宗教信仰和朴素的民众却保持一种近乎原始的呼吸关系,所以在备受推崇的古希腊时期,哲学也只是孤独的山顶风光,而宗教信仰却是人间烟火。《圣经》从个体神灵角度为平等民主思想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

(一)上帝创造人。“上帝说:‘我们要照我们的形像、按我们的样式造人,让他们管理海里的鱼、天上的飞禽、地上的牲畜,以及全地和地上各样爬行的动物。’于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创造人,就是照上帝的形像把人创造出来。上帝创造了男人和女人”。〔60〕圣经认为,每个个体的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原型塑造的,所以每个人身上都会有一定的神灵性,都会有一定的不可忽略性,都应该得到尊重,这为法治、民主奠定了良好的根基。圣经认为,男女是平等的。“耶和华上帝就使他沉睡。他睡着的时候,上帝取了他的一根肋骨,然后在原处把肉合起来。耶和华上帝用那个人身上取来的肋骨造了一个女人,把她带到人面前。那个人说:‘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终于出现了。’”〔61〕每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样式造的,有尊严、有价值、有权利。具备这样的意识,我们无论处在什么高的位置上,哪怕是总统,都会去尊重他人、尊重人民。所以,通常认为,民主从文化意义上,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少数服从多数,源自苏格拉底时代雅典民主,按照多数人的声音,苏格拉底被判处了死刑。第二个是宗教改革家们宣传开来的,就是因为他们在《圣经》里面发现了,神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人,被赋予的尊贵荣耀,成为了民主的基本底蕴。凡是改教运动所影响的地方都采取了民主。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马利坦说:“福音与教会教导人们尊重人格、尊重人生、尊重良心、尊重贫困、尊重妇女的尊严、婚姻的神圣、工作的高尚、自由的价值、每个人的灵魂的无限价值以及各个种族、各种地区的人在上帝面前的本质的一律平等。”〔62〕

(二)绝对的平等。在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开始流行。基督教教义经典《圣经》主张一种比斯多葛学派更深刻、更绝对的平等。它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即在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一个共同的造物主——上帝,每个人的身上都同样体现上帝创世的目的和上帝的神性,他们都是上帝眷爱的儿女。因而,每个人在生命价值和尊严上,是绝对平等的,“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63〕“斯多葛派关于人类一家、人人平等的思想被基督教以神学的形式继承并发扬,在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督教的平等思想是西方平等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64〕正因为《圣经》关于人的平等的主张的深刻性和绝对性,所以,中国有学者认为基督教似乎只能从奴隶中产生,因为奴隶是一个处境最悲惨、对现状最绝望的阶级,是一个毫无权利的阶级,因为“他们无所凭藉,只能凭藉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属性来主张平等,而不会将平等局限在财富的合理分配、财物自由交换以及法律上与自由民平等。一言以蔽之,只有本来是人而又完全不被当作人的阶级,才可能主张彻底的、纯粹的、人之作为人的平等,主张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65〕

(三)契约性的平等。《圣经》指出主权属于上帝,民众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就排除了在人世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君主的权力是上帝给予的,君王与平民百姓同属于上帝的选民,在上帝面前,无论君王还是平民都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也享有均等的权利。人人遵从法度,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上帝也要遵守诺言,所有人都平等地受到律法的制约。这种理念与西方文明形成的具体关系很难梳理清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它在西方的民主、宪政、法治的进程中留下了重要的印记。

我们并不是说《圣经》真的使所有人受到了尊重、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但这方面的影响却真实的存在。1989年5月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的欧洲级会议上发表的《公正中的和平用于全体创造物》文献,从基督教会的自我批评中就可以得到解释:“我们失职了:因为我们没有为上帝对所有的以及每个生灵的关注的爱作证;因为我们没有发明出一种符合我们这些自我理解为一部分上帝创造物的生活方式。……我们失职了:因为我们没有坚持不懈地为我们尊重所有的人的义务、为一切生命的尊严和神圣性作证、以及为所有的能够运用自己的权力的必要性作证……。”〔66〕所以说,《圣经》具有要求人们承认错误、彻底地改变错误方面的魅力。所以,很多人认为,民主的根基在圣经,其中基督新教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人物之一——约翰·加尔文在对人与人关系的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民主的根基之所在。“如果加尔文主义将整个人类直接放在上帝的面前,那么所有的人,男人、女人,富人、穷人,软弱的或强壮的,智慧的或愚拙的,在上帝面前都是被造之物,都是失落的罪人。除了上帝设立的政权而使有些人比别人在更高的职位上之外,没有任何人有任何理由做他人之主,凌驾于他人之上。”〔67〕在加尔文主义那里,民主的概念就是在这种对上帝的敬畏、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加尔文主义不仅谴责奴隶制、种姓制,也谴责对妇女和对穷人的奴役;不仅反对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反对一切贵族特权。由此可知,加尔文主义对生活的解释必定是民主的。它提倡各国的自由,致力于在政治上、社会上承认、尊重、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原因是每一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所造的。”〔68〕

六、结 语

《圣经》作为基督教文献中的经典,其中心是耶稣基督,旧约部分是神通过他所拣选的以色列民族为基督预备道路,新约则是有关基督的降生、工作、受死、复活和再来等记载和教导,涉及基督徒的信仰和生命等各个方面;其根本信念是上帝的存在,它不可动摇,理想的力量达不到它,由它保持着人的精神家园的至上性、纯洁性和永恒性。关于它的争论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宗教家们和神学家们认为《圣经》是毋庸置疑的上帝之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经典;信徒们深信《圣经》是其人生道路上的“脚前的灯,路上的光”;机械唯物论者认为《圣经》是随着历史而形成的世俗作品,对其研究要依靠我们的理性,而不是神启或灵感。我们认为《圣经》是人类经验的结晶并加以理性化的产物,集中体现着历史上的人性智慧、人的活动轨迹和价值取向;它把人类引向离蒙昧和野蛮的动物式行为方式越来越远的境界,引导人身处现实感悟历史,体悟有限中的无限;《圣经》是古老、持久的精神家园中的一草一木、一份一员,对西方文化乃至全人类的影响是毫无疑问的。《圣经》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对其研究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对其法哲学思想的解析只是其中的子课题的子课题,但愿本文能为法学界对《圣经》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1〕刘洪一:《犹太文化要义》,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35-236页。

〔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4页。

〔3〕〔德〕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6页。

〔4〕See All Scripture Is Inspired of God and Beneficial , Watch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 Inc. Brooklyn, New York, U.S.A. 1991, p.41.

〔5〕叶秋华:《希伯来法论略》,《法学家》1999年第5期。

〔6〕〔35〕〔47〕《圣经·出埃及记》21∶12-26、19∶3-6、20∶2-17。

〔7〕〔16〕〔22〕〔24〕〔25〕〔26〕〔27〕〔50〕〔58〕《圣经·罗马书》7∶12、13∶1、1∶17、2∶14、4∶13、4∶16、3∶31、1∶28-32、13∶1。

〔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203页。

〔9〕〔10〕〔5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28、64、67页。

〔11〕张文显教授把自然法概念概括为:“宇宙法”(the law of the universe)、“上帝法”(神法,the law of God)、人类法(human law)、理性法(the law of reason)、道德法(the law of morality)。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7页。

〔1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16页。

〔13〕〔33〕〔39〕〔60〕〔61〕《圣经·创世纪》1∶1、5∶6-11∶9、17∶1-3、1∶26-27、1∶21-23。

〔14〕於兴中:《自然法学与法的神圣化和世俗化》,载葛洪义主编:《法学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9页。

〔15〕《圣经·马可福音》12∶17。

〔17〕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6页。

〔18〕J·Maritain,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 New York, 1943.p.59.

〔19〕《圣经·使徒行传》17∶16-18。

〔20〕〔23〕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21〕《圣经·马太福音》7∶12。

〔28〕〔英〕约翰·麦克伊:《第三种法律理论》,周新铭译,《法学译丛》1985年第3期。

〔29〕何小莲:《希伯来法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2期。

〔30〕邝少明、马作武:《〈圣经〉·儒典·民商法基本原则》,《学术研究》2004年第8期。

〔31〕郑琼现:《“圣经”的商事立法》,《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32〕See The Bible-God’s Word or Man’s? Watch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 Inc. Brooklyn, New York, U. S.A. 1989,p.5.

〔34〕〔43〕〔德〕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1卷),静也、常宏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1、21页。

〔36〕《圣经·耶利米书》31∶31-34。

〔37〕〔38〕《圣经·以西结书》16∶59-62、37∶26-27。

〔40〕《圣经·以赛亚书》2∶2-4;45∶22-24;51∶4-5。

〔41〕江山:《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64页。

〔42〕Th. C. Vriezen, An Outline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Basil Blackwell, 1966. p.326.

〔44〕1620年11月11日,在经过66天的海上漂泊之后,“五月花号”帆船向北美大陆靠近。他们的目的地本来是哈德逊河口地区,但由于海上风浪险恶,他们错过了目标,于是就在现在的科德角外的普利茅斯港抛锚。由于那时已是深秋,他们就决定在那里登陆。在上岸之前,41名男乘客签订了一份公约,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在这份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文件里,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并且将依法治理这块土地上的一切事物。这份公约是由“五月花号”船上的每一个家长、每一个成年单身男子和大多数受雇的男仆所签署的,由于妇女那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没有请她们签署。1991年的《世界年鉴》评价该公约是“自己同意管理自己的一个协议,是美国的第一套成文法”,它预兆了民主政治的许多理念。这份著名的文件也被人们称为“美国的出生证明”。参见〔美〕乔治华盛顿等:《感动一个国家的文字》,徐翰林编译,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45〕〔4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19、169页。

〔48〕《圣经·雅各书》4∶17。

〔49〕《圣经·约翰一书》3∶4。

〔52〕《圣经·希伯来书》9∶27-28。

〔53〕《圣经·路加福音》23∶34。

〔54〕〔55〕《圣经·撒母耳记下》3∶28-29、3∶30。

〔56〕〔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

〔57〕〔67〕〔68〕〔美〕茜亚·凡赫尔斯玛:《加尔文传》,王兆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270-271、220、220-221页。

〔59〕徐文俊:《近代西欧哲学及其宗教背景》,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页。

〔62〕〔法〕马利坦:《理性的范围》,转引自《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0页。

〔63〕《圣经·加拉太书》3∶28。

〔64〕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83页。

〔6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00页。

〔66〕〔瑞士〕汉斯·昆:《世界伦理的构想》,周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84页。

〔责任编辑:马立钊〕

徐伟学(1977—),法学博士生,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强昌文(1965—),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本文为强昌文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软法及其相关问题研究”(11BFX018)和东莞理工学院课题“社会治理中的软法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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