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代法治的人性基础
2016-02-27李海青
新视野 2016年6期
文/唐 莉 李海青
试论现代法治的人性基础
文/唐 莉 李海青
法治作为一种深思熟虑的制度安排,是奠立于特定的人性考量之上的。西方将人性不完善思想作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治设计理论的逻辑前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性恶”论却殊途同归走向人治。中西方关于人性设定及其政治实践的结果表明,完善的现代法治应在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对权力制约的基础上,加强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尤其是政府德性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法治;人治;人性观;性善论;性恶论
作为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是把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奠立于特定的人性考量之上的。要想真正参透法治的价值意蕴,就必须对法治的人性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在我国,对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探讨发轫久远,譬如,《荀子·性恶》就讲:“圣人化性则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但由于历史境遇的特殊性,现代中国对法治与人性关系的普遍观照和反思形成较晚,一般认为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学术界关于法治与人性的关系探讨逐渐超越法哲学研究的范畴,而上升到中西文明之辨和政治文化建设的高度。
一 有关研究中的法治与人性
许多学者认为,除了法治的经济、政治基础以外,人性与法治的联系也是研究法治生成、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因为“对人性的不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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