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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视图类文件常见缺陷分析及建议

2016-02-27赵北北

专利代理 2016年2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视图

赵北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视图类文件常见缺陷分析及建议

赵北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请求书、产品视图、简要说明等文件,而在审查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视图文件存在的缺陷最多也最为集中。本文从视图提交数量以及视图表达形式两个方面,对于审查实践中遇到的各类视图文件中常见的缺陷进行归纳分析,同时给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外观设计 视图 清楚表达 视图提交数量 视图表达形式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书、产品视图以及简要说明。另外,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交委托书,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需要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及首页译文等。而在审查实践中,上述各种文件中最容易出现缺陷的便是产品视图文件。对于常见的各类视图缺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能够注意防范,完全可以避免问题的出现。本文从视图提交数量以及提交形式两个方面,就审查过程中遇到的专利代理机构及申请人经常出现的几类典型的视图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给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一、视图提交数量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申请人所提交的产品视图就成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所在。申请人只有提交了清楚、完整的视图,才能使其意欲寻求保护的产品的创新之处与产品进行有机结合,共同确定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下面本文将就立体产品、平面产品、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等特殊产品以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视图提交数量要求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一)立体产品

对于立体产品的视图提交规范,《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有明确规定: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对于立体产品,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的总体原则就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产品的三维立体形状结构,同时能够清楚地显示该产品的设计要点部分的设计内容。而实践中很多专利代理机构及申请人只关注其主要表达设计要点的视图,忽略了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因此其并不能在申请日提交足够清楚显示产品三维立体形状的视图,最终导致其申请无授权前景。如图1所示的手表产品,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由于该外国企业已经在国外申请了相关的专利,故本次申请要求了国外申请的优先权。由于各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其在国外的申请只提交了产品的主视图,而专利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时也于申请日只提交了表达产品主要设计要点的主视图。根据消费者一般常识,手表产品为具有三维立体形状的立体产品,而根据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并无法清楚地显示该产品的三维立体形状,导致该产品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若申请人补正提交产品的立体图等能清楚显示产品三维立体形状的视图,则会导致该申请补正修改的视图内容超出申请日视图表示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该案最终由于提交视图数量的问题导致其没有授权前景。

图1

另外,对于立体产品,申请人只提交产品的两个维度的视图也可能导致其视图不能清楚地表达产品的整体形状。如图2所示,该款电磁灶产品若申请人只提交产品的主后视图以及左、右视图,则会导致其视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顶部结构及设计内容。而对于电磁灶类产品,其顶部明显为产品的常见面。二是未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三维立体形状。因此,对于立体产品,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地提交产品各个面的视图,同时提交产品的立体图,以清楚地表达该产品的三维立体形状。

图2

(二)平面产品

对于平面产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也规定: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以服装类产品为例,一般来说,服装类产品前后两面均具有可设计的空间与内容。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该类申请时提交产品的主、后两面视图。若申请人认为主、后视图设计内容相同或对称,则可只提交一幅主视图,同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后视图的原因。对于具有立体剪裁设计的产品(或者以衣模为衬托具有立体造型的设计),由于其具有了立体产品的三维立体特征,故申请人应当提交多面视图以清楚地表达该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如图3所示,该旗袍产品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其立体裁剪效果,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的主、后视图,左、右视图以及立体图进行外观设计的展示,较清楚地表达了该产品的全部设计内容。

图3

(三)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等特殊产品

对于组件产品以及套件产品等特殊产品的视图提交数量,其提交原则如下:对于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根据其组件性质提交产品视图。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由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1节规定,在后续判断该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时,是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故该类产品申请人必须至少提交其组合状态下的各视图,以清楚地表达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对于其单独组成部件,若申请人认为需要单独提交其各视图的,也可以一并提交。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其在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中是以单个构件为对象进行判断,故申请人应至少提交能清楚表达各构件外观设计的产品视图。同理,对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其应当也至少提交能清楚表达各构件外观设计的产品视图。套件产品由于各套件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故申请人应当分别单独提交各套件的相关视图。

(四)图形用户界面产品

还有一类特殊的产品便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申请。对于该类产品申请,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图形用户界面和产品载体均有设计要点的情形,对于该类申请,申请人应当参照上文所述的普通产品视图提交要求进行提交。第二种是产品载体为惯常设计,其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对于该类申请,申请人可不提交产品载体的完整视图,仅提交能够清楚地表达出该产品载体所属的产品领域的视图即可。如图4所示,对于该项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申请,若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可只提交带有产品载体的主视图,清楚地显示出该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其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以及该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

图4

二、视图表达形式

在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主要有线条图、照片视图以及渲染效果图三种表达形式。而此三种表达形式在提交过程中均存在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

(一)对于线条图

由于其是用正投影的方法按照技术规定将产品的形状表达在图纸上,故其绘制应当符合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的国家标准。但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存在下列比较突出的问题。

1.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

造成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的原因主要有:(1)各正投影视图在制作过程中并没有完全符合正投影规则,其制作的各正投影视图均参照照片视图进行透视画法,此种画法会导致各视图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进而导致其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明显不对应。(2)各正投影视图在制作时并没有选定一幅视图作为主参照视图进行绘制制作,导致各正投影视图之间显示的产品高度宽度等投影关系明显不对应。(3)视图绘制错误。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提交的各正投影视图绘制的产品表面结构线条投影关系相互不对应。例如,对于圆形结构或带有圆弧过渡结构的产品,在主视图中显示的相关结构线条,在左视图中却无相应投影结构线条显示。该类错误属于明显的绘制错误,申请人应尽量避免。

2.视图中存在多余线条

线条图虽然其制作方式参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的要求,但是其又不同于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线条图中虽然可以用指示线来表示放大部位、剖切位置和方向等,但不允许出现虚线、中心线、阴影线、尺寸线、指示线及标注等多余的线条。该类问题较常出现于国外申请人申请的案件中。由于国外对于线条图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并不完全相同,故专利代理机构在将相关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时并没有按照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故会出现视图中存在多余线条的问题。如图5所示,该申请各视图中含有多余的阴影线线条,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删除。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立体图等视图中需要用必要的线条来表达产品表面圆弧过渡结构的,则允许保留必要的过渡结构线条。

图5

3.视图线条绘制不规范

对于线条图,一般采用纯黑色绘制,背景应以白色为最佳。审查实践中不允许申请人采用彩色线条彩色背景进行线条图的绘制提交。申请人在绘制时应当保持线条的均匀、光滑、连续。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使用线条图绘制的专利申请,其视图文件中显示的线条要么过粗,要么不连续或呈锯齿形。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打印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可能是视图制作导出过程中出现问题。但上述问题在申请人提交视图之前应当进行检查修改,避免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由于存在该类缺陷而延误专利的授权时间。

(二)对于照片视图

由于照片为对产品实物或样品进行拍摄而获得的视图,故其也存在照片视图所特有的典型问题。

1.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审查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文件中各视图比例明显不一致的情形。针对视图比例不一致问题,本文建议如下:首先,申请人在进行视图拍摄时应避免由于拍摄距离远近的原因造成的拍摄误差。其次,申请人应注意各提交视图的格式是否一致,各正投影视图文件格式不一致也会导致视图提交后显示的整体大小比例明显不一致现象的出现。

2.视图中出现阴影、倒影、反光图案

照片视图的另一个容易出现的问题便是拍摄过程中容易出现阴影、倒影,同时对于表面材质较为光滑的产品,其表面容易产生反光图案。如图6所示。该炒锅产品锅体表面为反光材质,拍摄时产品表面出现了多余的反光图案,影响了该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对于该类反光材质的物品的拍摄,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的摄影人员帮助进行拍摄,以避免出现上述多余的反光图案内容。申请人若自己拍摄,则应注意在拍摄时不能使用强光,应以柔光为佳。同时,拍摄时应当使用偏振滤镜。申请人若无法避免拍摄过程中出现的反光图案,也可选择通过Photoshop等软件进行后期的调整处理,以去除产品表面多余的反光图案。

图6

3.视图背景杂乱,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

申请人在拍摄产品视图时应当尽量选用色彩单一、无多余衬托物的背景,且该背景应当与产品色彩反差较大为宜。否则会导致其产品外轮廓形状与背景明度接近,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轮廓形状。另外,对于已经拍摄完成的视图中存在背景杂乱等问题的,申请人也可以借助Photoshop等软件进行多余衬托物的去处以及产品背景的调整。

4.补正前后提交的视图存在色差

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照片形式提交视图的申请,其补正前后提交的产品视图显示的产品色彩明显存在较大色差。而对于该色彩的变化,审查实践中一般认为,即便申请人没有在简要说明中要求保护色彩,但是由于其视图显示的设计内容已经发生变化,因此也应认定为属于超出申请日视图表示范围的修改。故申请人应注意,对于以照片方式提交的产品视图,尤其是纸件申请,在图片打印时应当尽量保留产品原色彩,避免由于打印等原因造成的较大色差。同时申请人在补正相关视图文件时应当注意与申请日视图进行比对,避免补正提交的产品色彩明显不同于申请日相关视图中显示的产品色彩。

(三)对于渲染效果图

审查实践中遇到较多的问题就是由于各部件结构色彩相同,导致其视图无法清楚地显示产品各部位结构的形状。建议申请人在不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使用不同色彩绘制各部位结构,以使各部位构件之间保持一定的明度差,进而清楚地表达产品各部位结构。若申请人欲请求保护色彩,则建议用细线条将产品表面各结构的形状描出。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务必在申请日尽可能地提交能够清楚地显示产品完整外观设计的视图。特别是对于国外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之初就充分与申请人沟通,让申请人在了解我国专利申请制度基础上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以满足《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关于清楚表达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上文中指出的各种形式视图中所常见的缺陷,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提交申请之初若有所注意并加以修改完善,则会避免后续出现的不必要的补正程序,从而缩短申请时间,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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