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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解读证据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寻求创造性答辩的突破点

2016-02-27聂慧荃闫

专利代理 2016年2期
关键词:纱线机理创造性

聂慧荃闫 华

巧妙解读证据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寻求创造性答辩的突破点

聂慧荃★闫 华★

在专利实践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日趋重视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量、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对现有技术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的解读,是整体考量技术方案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观点及自身的实战经验,探讨如何从对技术方案工作机理的解读入手,实现、寻求创造性答辩的突破点。

创造性 工作机理 整体技术方案 证据

一、引 言

对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这就需要判断者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来理解方案本身。

尽管《专利法》或《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没有明确将“整体原则”①整体原则:实践中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在创造性评价中,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将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视为一个整体,不割裂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同样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此外,不仅要考虑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它们各自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规定为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但《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多处都反映了“整体”评价的做法,在现行的专利授权与确权实践中,也日趋重视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量,尤其是重视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应当对创造性判断中所用的每项现有技术的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尤要把握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②熊婷.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EB/OL].(2013-12-17)[2016-02-01].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12/t20131213_888954.html.

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寻求技术特征在作用上的不同和相互间的关联性?尽管可以从方案所处的技术环境、作用效果、工作过程、给出的相反教导等多方面来探求,但本质上都很难脱离对技术方案自身工作机理的考虑。基于技术方案的工作机理来解读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是实现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解读技术方案工作机理对整体考量技术方案的贡献

重视对技术方案工作机理的解读,能够准确理解技术方案,避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更有利于探寻相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不同,更容易发现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作用和有机联系。因此,对方案本身工作机理的解读,无论是对于技术特征相当性的认定,还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认定都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寻求创造性答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都要适当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作用,通过对技术方案工作机理的分析,能够快速发现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实现对应某一作用的多个必要特征之间的协同关系。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③马云鹏.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G]//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适用:2015年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17-18.一文的作者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及其配套文件中的相应观点作了梳理,提出了“整体比较法”的观点,其中提到“还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即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型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该观点反映了方案的原理是影响现有技术给出的教导的判断因素之一。

在(2013)高行终字第2315号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内容,实际上从工作机理的角度阐述了要求保护的方案中两个阀芯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具体而言,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5)所载明‘通过在滑块的两处设置阀芯以便在吸饮管弯曲状态和伸长状态下堵住阀座的通气孔,从而在阀装置关闭和打开的两个状态下遮断通气孔,在阀装置进行打开动作或关闭动作过程中通气孔处于连通的状态’,(0026)载明‘在阀装置关闭时,吸引管弯曲内部通道处于关闭状态,且通气孔处于遮断状态,虽然容器内部的空气因温热的液体饮料而膨胀使得内部压力上升,但在开始打开阀装置时,由于阀芯首先与阀座分离,因而内部压力通过通气孔向外部排出,而后吸引管伸长,因此有效防止温热的饮料从吸饮管的吸饮口喷出’。由此可知,当吸饮管完全弯曲时,第一个阀芯与阀座抵接,闭合通气孔,从而可以保持饮料容器处于封闭状态;当吸饮管处在完全伸长状态下,另一阀芯与阀座抵接,同样闭合通气孔,已保持饮料容器处于封闭状态;但在吸饮管由完全弯曲到伸长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因内压而引起的饮料从吸饮口喷出,第一个阀芯是通过与阀座分离,至另一个阀芯与阀座闭合,从而通过通气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此第一个阀芯的作用不仅及于与阀芯闭合,亦应当包括与阀座分离”。最终,北京高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专利的两个阀芯具有不同作用是正确的。

在(2012)高行终字第1204号判决中,北京高院在判断其中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即特征“排气管路与排油管相通”和特征“卸荷装置与排气管路连接”)之间的协同作用时所进行的技术分析,也与对工作机理的解读相关联。在北京高院看来,由于涉案专利中排油管通过卸荷装置与排气管路的连接而实现了与排气管路的相通,在卸荷装置不启动的情况下,排油管不会排油,而当油位超出储油柜上极限位置时,卸荷装置开始泄油,此时泄油通过排油管定向排出,不会滞留于储油柜柜体之内;同时,由于卸荷装置与排气管路连接,而排气管路同时连接到未装有卸荷装置的膨胀芯体,从而在左右两边芯体同时达到上限油位时,右边芯体的油可以通过排气管路与卸荷装置的连接而直通卸荷装置,从而实现快速泄油。基于以上分析,北京高院认为争议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有紧密联系,共同产生作用。另外,北京高院通过对证据1工作方式的分析得出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以上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具体地,证据1的芯体保护装置没有连接排油管,其排放的油可能在储油柜内流淌,对柜内的部件造成污染;再者,证据1中右边芯体的油必须通过排气管6或输油管3进入左边芯体,然后才能通过左边芯体上的芯体保护装置泄油,因而与该专利相比,其响应速度慢,而且由于左边芯体内已经储存有大量的油,使得右边芯体的油在向左边流动时阻力很大,加大了排气管6和输油管3的负荷,易造成管件开裂等故障。因此,北京高院认为争议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专利与证据1相比具有实质性差别。

三、“基于工作机理解读技术方案”在创造性判断实践中的运用

基于前述说明可以看出,当我们考虑某一特征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时,往往不能脱离整个技术方案的工作机理,通过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工作机理或工作方式的分析研究,有利于从整体上理解技术方案,有时还能够寻找到意想不到的创造性答辩的突破点。努力从整体性出发去还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

现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专利权人为香港理工大学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为例,具体阐释在专利确权时,如何利用对证据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的解读,来获得创造性答辩的胜利。

(一)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为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低扭矩单股环锭纱线生产技术”中的关键专利之一,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在于:通过实时控制假捻转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实现了两者之间的特定传递动作,从而充分降低了过渡纺纱阶段的断头率,提高单纱的可纺性,加工出具有优良性能的低扭单股环锭纱线。

(二)无效的关键争议点

在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之一就是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的争议点:①证据1的纱线加工方法是否能生产出具有可控的残余扭矩的低扭单股环锭纱线?②证据3中是否公开了特征“实时控制假捻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

1.关于争议点①

基于证据1所公开方法的工作机理可知,证据1公开的加工方法生产的是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其不能用于工业化生产低扭单股环锭纱线。

具体而言,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其方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加工具有可控分束纤维结构的单股纱线,并使纱线中N束纤维产生的残余扭矩之和与整个合成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M)相互平衡,即结合证据1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内容可知,基于以上原理,证据1需要先对原纱条进行分束以利用各子纤维束来平衡残余扭矩,再借助于对假捻器自身转速的调整,使得各子纤维束产生的残余扭矩之和与整个合成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最终达到相互平衡,由此形成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因此,证据1中实际加工出的是残余扭矩全部为零的单股纱线,不存在残余扭矩可控一说。

然而,该专利中是实时控制假捻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不同的传动比例下会得到不同的残余扭矩;通过对传动比例的实时控制,能够调节纱线内部纤维束的排列结构和应力分布状态,从而使得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可控,进而加工出低扭单股环锭纱线。这显然与证据1中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的加工方法存在实质性不同;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有效降低过渡纺纱阶段的断头率,加工出具有可控的残余扭矩的单股纱线。

2.关于争议点②

证据3公开的旋转式导纱器,解决断头问题的工作机理与该专利不同。证据3解决的是普通纺纱过程中产生的断头问题,这种断头的成因主要在于:在稳定纺纱阶段纱线捻度较低,纺纱区强力低,容易形成断头。结合证据3的具体记载内容,例如关于效果的描述“纺纱三角中纱线断头频发区域内纱线捻度可以通过使用旋转式导纱器而增加”,可知证据3的方案中,通过采用旋转式导纱器来增大捻度,由此解决在纺织三角内产生断头的问题。

与证据3中断头的成因不同,该专利中纺织过渡阶段断头的成因在于:加假捻后纺纱区的捻度太高(强力也高),而在纺纱开始、断头接线或结束阶段时纱线的张力较低,纱线容易因残余扭矩的存在而扭转产生“小辫子”或者说扭成结,其就会在导纱钩处被卡,由此形成大量断头。

图1 锭上方装置旋转式导纱器

图2 旋转式导纱器内纱线情况

再者,证据3中相应部件的工作方式也与该专利不同。证据3中明确记载“可旋转顶端必须以到锭帽最大直至10mm的固定距离安装,永久磁铁嵌设于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之中”。结合证据3的图4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旋转导纱器的工作方式,即:可旋转的顶端在安装后与锭帽相隔固定距离,位于上部的可旋转的顶端中的磁铁与位于下部的锭帽中的磁铁之间的磁吸引力恒定,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实际上就通过上、下部的磁铁间这种固定的磁吸引力实现了两者间相对位置的固定,一体地同步旋转;此时,位于可旋转的顶端中的加捻管受到磁铁的磁吸引力自然也是固定的,其与锭帽两者间同样保持相对位置固定,并与锭帽一起同步旋转。

事实上,嵌设的磁铁客观上起到了固定手段的作用,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之间的这种借助于磁吸引力实现的固定与通过机械联接方式实现的固定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证据3中的加捻管与锭帽之间不存在传动比例的问题,更谈不上对传动比例的动态实时调整;即便如请求人所述,将二者视为传动比例为1的情况,该传动比例也是固定的,不存在像该专利那样传动比例的实时可控的情况。

综上,通过对证据3的工作机理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3中既没有公开争议特征,也没有给出与之有关的技术启示。

四、结 语

鉴于我们在前述两个争议点上从证据方案的工作机理出发的成功应对,该专利最终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72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从技术方案整体来考虑技术特征发挥的作用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创造性时常常采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4)知行字第43号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在确定本案专利的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从而导致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时,要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在实践中,注重全面解读证据的公开内容,特别是深入分析证据中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或工作方式,有利于发现证据中相应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的技术关联,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更准确地认定貌似相同的结构与方法之间的实质区别,从而使创造性答辩更具有针对性。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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