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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修辞演变

2016-02-26张斌峰侯郭垒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1期

张斌峰 侯郭垒

摘 要:法治话语是法治思维的最直接表现,而且也是法治方式的最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历史时期,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出现了不同的法治话语,述说着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同状态。法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孕育、生发到成熟与完善的过程,反映出来的是法治在中国于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往返流转以及建构法治话语体系的异常艰辛。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来之不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历史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关键词:法治话语的演变;法治话语体系;法治体系;历史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1-0095-07

人类社会的话语体系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发展积累而形成的,与社会制度、传统习惯及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有关。“每个时代、每个时期的社会都有特定的话语体系,反映着不同时代的社会思潮。”[1]法治话语以法律语词为表达形式,直接展现了一个时期的法治思维,也集中体现了该时期的法治方式。本文就以法律语词来呈现不同时期的法治话语,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在使用“法治”这一法律语词,但该语词的语义、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其负载的理念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治话语在不同时期所处的语境及其所表达出来的不同法律语词,无不诉说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历史与现实问题。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是国家、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制度保障。在中国,法治变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实行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势在必行,在此语境下,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可以说,该《决定》承载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它是历史演变、历史实践的结晶,要对其合理性进行阐释和论证,就势必对其历史合理性进行揭示、解释和阐释。本文从修辞学①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法治话语的表达进行梳理与分析,尝试着找出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演变逻辑,以期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历史合理性提供历史的、现实的理论支持。

一、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话语的历史演变②

(一)社会主义法治不完善时期的话语表达

1.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新的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新的政治秩序也需重建,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塑造了建国初期的一种独特的法制特征。这个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由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变了,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而,我们的法律观,也必然要随之改变。……要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2]凡事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过早地强调司法的独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目标主要是整顿纪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3]显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促进党的事业发展等等是这个时期表现出来的法治话语。

2.“文革”期间:阶级斗争、法律虚无主义。在“文革”期间,法制被抛弃,讲所谓的大民主,被林彪、“四人帮”集团所利用,鼓吹无政府主义,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最终导致了“无法无天”的历史大动荡局面。公检法执法部门被砸烂,执法人员被关进牛棚改造(据不完全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各地受打击迫害的公安干警共达34400多人,其中1200多人被打死、逼死,3600多人被打伤致残)[4],“红卫兵”、“造反派”此起彼伏,无论是国家主席、开国功臣,还是大队党支部书记,随时有可能被带上“走资派”的帽子,被抄家,被打倒。“文革”期间,整个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人权缺乏基本的保障甚至被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遭受到巨大的挫折。这期间,法治话语失去了主导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政治话语,法律职业人员也更多地热衷于政治口号而非法律话语。阶级斗争、砸烂公检法、夺取政权、天翻地覆、造反有理等等是这个时期主流话语的表达。

(二)社会主义法治孕育时期的话语表达

1.1978年前后:渐趋理性化的法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面对法治的空缺,感受到的是任何人随时随地都会被批斗,这种高度紧张的神经压迫着人们寻求摆脱这种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人们也期待着社会治理手段的人性化、理性化。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对中国历史走向影响深远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中,“左”倾错误思想得到了彻底地清算,大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而对于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样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在会议中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过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总结,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主张,贯彻了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要思想,使我国步入到法制建设的正常轨道上来,法律才又重新受到重视,国家治理从政治话语、人治话语转变到法治话语,社会治理方式逐渐理性化,法治从政治的母体中孕育并逐步分离出来[6]。

2.1982年:八二宪法。1982年,我国公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也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宪法。这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的一页,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里程碑。八二宪法的主要特点有:(1)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强化了民主与法制建设。(3)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4)重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与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7]。 1954年,我国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虽然在该宪法中确立了许多基本国家制度,但是随着后来政治运动的冲击,该宪法几乎处于被废弃的境地;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不仅诸多的宪法制度和原则被肆意扭曲,而且在仅有的30条条文中还充斥着极“左”口号,该部宪法无疑是我国立宪道路上的大倒退;1978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依然没有摆脱“文革”的影响,“左”的印记依然存在,而且该宪法仅有的60条条文,显得极为粗疏。与前三部宪法相比,八二宪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整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居“总纲”之后,且大大扩展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这既是对当时人们呼唤人性的制度性回应,也是对社会、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历史性重构。这部宪法不断吸收、融入现代的宪法知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同时也促进了人民群众宪法观念的提高,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拓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标志着中国宪政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三)社会主义法治成长时期的话语表达

1.1999年:依法治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的宪法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法治”与“法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从其内涵上来讲,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标志着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心,是一个重大突破。从治理国家的模式上说,“依法治国”的入宪告别了我国数千年的人治模型,使我国逐步走向现代法治的道路。

2.2001年前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01年2月,他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在他看来,法律与道德二者互相结合,互为补充,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思想、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统一发挥作用。

从公开表达来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与依法治国一齐被表达成治国理政的理想模式,两者的结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总结和升华,是对国家治理方略的完善和创新,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只有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逐步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注重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又注重道德对人的思想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3.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在认真总结过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8],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超越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正如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一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样是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超越。这种超越是以吸收和借鉴作为基础的,但又不限于借鉴与吸收,它应当比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更加优越。”[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此为中国法治话语理论的发展划定了官方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10],指导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成熟与完善时期的话语表达

1.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一个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此结束了中国在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无法可依的时代。“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11]郑重宣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2.2014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标志着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12]。2014年可以说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真正开启了中国法治与民主时代。其最大特点是,从基础入手,系统的稳扎稳打,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两大突破入手,开启了国家治理制度的创新,执政党也认识到自下而上、互相理解、协调发展,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改良。

二、 法治话语演变的修辞分析

(一)法治话语在肯定和否定间的往返流转

以法治话语的演变为切入点,可以发掘法治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表达规律及其所依赖的法治内生因素,探寻法治的脉络、源流,确立法治的历史合理性。同样,通过对法治话语演变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深化对“法制”与“法治”的理解,促进对“法治”的深化认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理论在新的历史时空中的更新与发展。

四个法治发展时期,共九种法治话语表达,呈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演变历程,也反映出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法治语境。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到之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论者们都混淆了法制与法治的内涵,没有了解什么是真正的法治。法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法治的,“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中都存在法制,只不过其扮演的角色不同。法治是人类治理的理想制度,但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社会,是社会现代性、现代化的产物;在一个没有法治之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形成和根植法治文化,定是一个曲折坎坷的历史过程。事实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治话语才从政治话语中孕育并分离出来,并且随着西方法治话语的引进,中国论者也才逐渐认识到法治的真原,之后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也确实经历了一个异常艰难且付出了极大代价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这四个历史时期不断变换的九种法治话语,呈现了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演进历程。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表格来展示建国后这九种法治话语的表达,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

通过新中国成立后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到:

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到“阶级斗争、法律虚无主义”这一法治话语的变迁反映出法治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刚刚显现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雏形到逐渐被抛弃、被践踏的过程,法治还未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即“夭折”。

从“渐趋理性化的法治”到“82宪法”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从政治话语、人治话语转变为法治话语,从斗争手段向法律手段、技术手段转变的过程,国家治理目标和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治理逐渐趋向理性化,法治重获新生,无论是国家立法、司法,还是法学教育,或者是法律市场,都得到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会议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体系。“这五个体系相互支撑、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13]

会议还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目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让宪法在治国安邦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核心作用。然而,“文革”期间对宪法、法律的践踏,阶级斗争、无法无天等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从始至终没有解决“权力”的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权力的问题是依法治国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吸取、借鉴了别的国家诸多先进经验,而唯一没有吸取、借鉴的就是没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的不受限制才是法治在中国发展异常艰难的根本原因。

上文表格中展示出的法律语词形象地呈现出建国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治话语,从每个法律词语的语义中可以了解该法律语词所负载的法治语境。笔者认为,表格中法律语词述说出来的是法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往返流转的过程。而且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从始至终都受到了“权力”的干预,发展过程异常艰辛。这也更加凸显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决定》的来之不易,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任重而道远。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是历史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对中国法治话语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目的就是在历史生成、历史演变、历史发展的纵向进路中,论述和阐释法治话语体系得以形成、言表和发展的历史规律性、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理论支持。从中国法治话语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历史理性把法治话语当作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基点,这个过程也就是法治话语体系的产生、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据此看来,法治是历史的积淀,是历史发展、历史演变、历史反思,是人类制度文明发展及其合理性和合理化的产物。

从前面的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在中国发展从始至终都受到了“权力”的干预,显然,传统的法治话语体系有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居高临下、官本位,这种传统的法治话语体系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在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语境下,构建契合改革与发展大势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已然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定承载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中国社会、中国国情、中国文化、中国语言、中国政治、中国历史,中国习俗、中国老百姓的诉求、吸收了西方法治文化的合理性,从而成为整个世界法治文化的构成部分。该《决定》是中国共产党率领全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蓝图,是我们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虽然《决定》全文16000余字,但正是这16000余字承载着、记载着、表达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这一“话语体系”是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实践探索和历史反思以及历史总结的产物;也是全中国人民长期进行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主体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形式化和建制化的理论结晶,更是全中国人民共同参与、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商议式司法(执法)的交往理性的展现。可以说,《决定》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要进路,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从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演变可以看出,作为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其权威得不到维护。如果从一开始就加强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真正使其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就不会出现“阶级斗争、法律虚无主义”等阻碍法治在中国生存、发展的话语表达。因此,《决定》中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等维护宪法权威的话语正是基于历史上宪法的“缺失”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所提出的。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4]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与新时期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不能完全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导致经济社会中出现局部混乱现象;“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15];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这些问题,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目前社会上存在信访不信法、法院判决被认可度低等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危机的出现。究其原因,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弊端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最主要的因素。司法制度主要弊端在于:第一,外部干预及干预追责困难,导致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第二,司法职权地方化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很好落实;第三,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第四,司法程序不够严谨、严格;第五,司法活动脱离民众;第六,司法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将对社会公正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第四部分明确提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是:第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第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三,推进严格司法;第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第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第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16]。《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司法改革的话语为解决过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不独立等问题规划了一个清晰的蓝图,是司法改革的未来目标。

4.加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自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了一定基础,但法治社会的建设目前来看仍是一个短板。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1)法治精神的缺乏。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强势群体、特权阶层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的破坏极大;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整个社会“敬法”的氛围非常淡薄,存在着钻法律的空子、“法不责众”普遍心态。(2)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实施普法已近30年,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旧比较落后,主要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并且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做法,严重影响普法的实效。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有丰厚的法治土壤,而加强全民的法治观念犹如养料,会极大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17]。

5.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历史演变表明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从始至终没有解决权力的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权力的问题才是依法治国中最根本问题。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从始至终都受到了来自“权力”的干预,发展过程异常艰辛。

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实践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执政党治国必须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后者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人治”思想所带来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其最显著的教训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不受宪法的约束,恣意妄为,造成了长达十年的浩劫。同样,由于受“人治”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也出现了一些重大失误,宪法依旧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这就给权力者留下了违法扩权的空间。

要改变长期以来“人治”思想的弊病,必须实行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思维,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要带头守法,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存在,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化。当然,主张依宪治国并非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恰恰是为了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相适应,这是历史的教训,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

总之,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历史演变规律可以描述为:法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以静态的法律体系为载体向以动态的法治体系为载体的转变过程,一个由过去的不依宪行事到今天的加强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的转变过程,一个由过去缺少宪法法律与公民的互动到今天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建设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一个由过去的权力不受约束、恣意妄为到今天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转变过程。

《决定》所承载的法治话语体系是全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交往理性的体现,标志着中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其所承载着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中国的历史性选择,不但是理性的中国人的自由选择,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重大抉择[18],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历史规律性和合目的的统一。法治发展到今天,其内涵已经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或者某种法治理论,而是已发展成由诸多法治观念、法治态度、法治价值、行动过程、制度系统和实践组成的思想体系、符号系统、行动系统和制度体系。法治作为一种话语体系,将会凝结整个社会的力量,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和实现。

结 语

法治的发展历经数千载,作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话语体系,它承载者人类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幸福等等的理想,也经历了艰难而险阻的发展历程。法治既不像一些人期待的那样完美,也不像另一些人想象的那样不堪,法治其实是一个理想话语在特定历史语境下的动态展开。真实的法治,就存在于我们不断探索甚至是左冲右突的过程之中。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且希望在法治的世界概念中加入中国元素、甚至掌握世界法治体系的话语权、引领世界法治话语发展的潮流,这就必须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这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虽然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我们还是要有自信,要有勇气和博大的胸怀,对世界和中国的现实语境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才能在对历史与现实的把握中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注释:

①修辞学是语言学的一门学科。研究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规律,即如何依据题旨情境。运用各种语文材料、各种表现手法,来恰当地表达思想和感情,揭示修辞现象的条理、修辞观念的系统,指导人们运用和创造各种修辞方法来恰当地表现所要传达的内容。它与语用学联系较紧。修辞学主要研究的是辞格(即通常所说的修辞方法)、言语修辞活动(主要与语境、语体有关)、言语风格等。本文则从话语的视角,从法治的话语表达、梳理中国话语形成的历史轨迹、演变脉络和历史规律。

②新中国法治话语的表达到今天我们可概括为九种,笔者在概括、归纳这九种法治话语时参考了喻中教授的《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法治话语之演进》一文,但喻中教授由于受时间维度和其他一些因素制约,只归纳了六种法治话语,且只对这六种法治话语的变迁进行了简单描述,没有能够对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律话语的演变进行整体分析,从而发现其演变的逻辑规律。笔者在喻中教授论文的基础上梳理出了更为详细的法治话语变迁的路径,并分析了其演变的逻辑规律,以期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寻找到历史的、理论的逻辑。具体论述可参见喻中:《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法治话语之演进》,《新疆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③笔者此处之所以用“法治”,而不用“法制”,是因为“法治”发展到今天,其内涵已经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而是已发展成由诸多法治观念、法治态度、行动过程、信念和实践组成的思想体系。今天,法治作为一种话语体系,也包含着“法制”的内涵,用“法治”一词也是为了与上下文标题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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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立斌,郝晓燕.“法治新疆”建设的传播策略[J].青年记者,2015(3).

Abstract: The legal discourse is the most direct expression of legal thinking and the most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rule of law means. There are different legal discourse in the official ideology since 1949, which recount the different state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a process from aphasia, nurture, grow to maturity and perfe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transfer back and forth between positive and negative, and the abnormal hardships to build a legal system. Chinese hard-won system of legal discourse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It is the unity of historical regularity and purpose and bases on the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Keywords: evolution of legal discourse; the system of legal discourse; the rule of law system; historical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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