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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祖国内地和藏区主要经济关系的性质问题

2016-02-19毛阳海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汉藏部族茶马

毛阳海

(西藏民族大学财经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论宋代祖国内地和藏区主要经济关系的性质问题

毛阳海

(西藏民族大学财经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宋代的祖国内地和藏区的经济关系主要是茶马经济往来。这些茶马经济关系,既有官方之间的贡赐关系,也有民间自发的商品交换。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唐宋以来的祖国内地和藏区的茶马等经济关系,不加区分地都称之为“汉藏茶马贸易”“茶马互市”“贡赐贸易”等。文章提出,从经济性质上看,贡赐关系不属于贸易或互市,而是属于财税或准财税关系,尤其是自唐末吐蕃政权瓦解以后,祖国内地和青藏高原吐蕃部族政权之间的茶马贡赐关系就更不宜称之为“茶马贸易”;官方垄断的不等价茶马交换也不是纯贸易关系,只有民间茶马交换才属于茶马贸易或茶马互市。正是具有准财税性质的贡赐关系为元代中央对西藏实现直接行政管辖奠定了经济基础。研究旨在重新梳理和审视相关史实的基础上,依据贸易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对宋代内地和藏区的茶马等经济关系的性质重新予以分类界定。

茶马关系;贡赐关系;准财税关系;吐蕃部族政权;唃厮啰

宋代是祖国内地的中原王朝辖区和吐蕃部落政权辖地(简称为内地和藏区)的茶马等经济往来的兴盛时期,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内地和藏区的官府和民间商人,不局限于汉藏两族,而是众多民族参与其中;交易类型既有双方官府之间的赐贡(或贡赐)往来、官营茶马交易,也有民间商人自发的茶马、绢马等商品交换。长期以来,许多学者把这些茶马等经济往来称为“汉藏茶马贸易”“汉藏绢马贸易”或“贡赐贸易”,笔者认为这种“贸易”定位既不准确,也不利于支撑“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结论。这些茶马往来有些是对等、自愿的民间贸易往来,称之为“茶马贸易”或“茶马互市”并无不妥;有些是形成制度的财税或准财税关系,称之为“茶马贸易”并不恰当,前面冠之以“汉藏”二字也值得商榷。需要根据这些经济关系的不同类型分别界定其性质,确定其称谓。

一、宋代内地和藏区的主要经济关系概述

西藏在唐代称吐蕃,唐末“吐蕃王朝”瓦解后,吐蕃本部和蕃占区(下称藏区)进入了各部族政权分散割据的局面。在宋初,大体上陇山、六盘山以东、以北为党项族聚居地,陇山、六盘山以西、以南为吐蕃部族居住地。[1]由于吐蕃强盛时期曾攻陷并长期占据青海、河湟、陇右、河西走廊等地,迁移到这些区域的吐蕃部族逐渐成为包括藏族、吐谷浑、羌族、回纥、党项、汉族等多民族居民在内的混合群体。宋代的西北特别是甘肃、青海两地是吐蕃部族聚集繁衍之地,部族众多,仅西凉府的吐蕃部族就有包括六谷部在内的四十二个主要部族。[2]北宋开国不久,吐蕃王室的一个后裔唃厮啰被奉为部族首领,在湟水流域以青唐城(今西宁)为核心建立了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最大的吐蕃部族政权(即青唐吐蕃),并向宋王朝进贡。宋代吐蕃部族分居三大地区,形成两个中心:一个是以潘罗支为首领的吐蕃六谷联盟(第一次吐蕃联盟)控制的凉州地区,另一个是以唃厮啰政权(第二次吐蕃联盟)控制的以河湟为中心的广大地区。[3]既然甘青地区的吐蕃部族政权辖区是众多民族的聚居地,简称为“藏区”或“藏地”尚可,简称为“藏”则易引起歧义,与之往来的宋王朝辖区简称为“汉地”并不准确,更不宜简称为“汉”,因此两地之间的茶马往来,在前面冠以“汉藏”简称似乎并不恰当。

宋朝国力已不如唐朝强盛,内地与卫藏等地的吐蕃部族交往甚少,但与邻近中原地区的甘青川滇藏族各部的经济政治交往却更为密切。宋代中国是多民族地方政权并存的时代,与宋王朝并存的地方政权除西部的吐蕃部族政权外,还有辽、西夏和金等政权。北宋时期,为了抵御西夏扩张、稳定边疆,宋王朝主要采取四项战略措施:一是从公元11世纪开始,在原吐蕃曾占据的甘南、河西走廊、青海东部、四川西北部等藏族聚居地区,大力推行屯田戍边政策,招纳当地数十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从事垦种。二是在今四川雅安、甘肃临夏及陕西一些地区,专设茶马互市市场,开始了尔后数百年藏区马匹与内地茶叶的固定交易,茶马交易成为汉藏两地人民之间重要的经济活动。[4]三是招抚吐蕃,联蕃攻夏。公元10—11世纪,分布在凉州、河湟和陇西陇东三大地区的吐蕃部族成为宋、西夏、辽、金共同争取的主要对象。北宋立国之初,注重南北统一,对西部边疆比较轻视,对陇山以西地区采取“无意疆理”政策。[5]直到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到宣和二年(公元1119年)的60多年间,河陇吐蕃政权兴起,加入到了辽、西夏和宋的角逐之中,此时,宋王朝才采取怀柔安抚吐蕃部族政策,这一时期联蕃攻夏成为北宋对吐蕃部族政权的基本政策。四是收复蕃占区,稳固西部边疆。宋神宗即位后,吐蕃部族政权内部矛盾激化,最后导致唃厮啰政权分裂为三部,到后来青唐吐蕃政权与西夏和好并开始进犯宋朝边境,于是,宋朝开始对秦陇以西的吐蕃各部落进行武力征服,到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8月,“修复熙、洮、岷、叠、宕等州,幅员二千余里,……招抚大小蕃族三十余万帐。”[6]

可以看出,宋朝廷和吐蕃部族政权之间的政治关系,虽不是完全的统属关系,但也不是对等的国与国的关系。因为吐蕃统一的奴隶制政权已不复存在,分散于青海河湟、甘肃陇西陇东的诸多吐蕃政权已只是部族政权或区域性政权,从潘罗支、唃厮啰到其继任者,均向宋王朝朝贡并接受宋王朝封赐。

宋代内地和藏区的茶马交易走向繁荣兴盛。当然,茶马交易不只是茶马两种商品的交换,来自藏区的商品还有牛羊、玉石、麝香等,来自内地的商品还有丝绢、金银器等,而茶马是其中的代表性大宗商品。学者们普遍认为,“汉藏茶马贸易始于唐,兴于宋,盛于明,衰于清”,唐代的“茶马贸易”还处于初期阶段,更未形成一种制度。[7]到了宋代,“汉藏茶马贸易”有了空前的发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上自王公贵族,下自黎民百姓,皆饮茶成风,甚至到了“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的程度。[8]

当时两地茶马往来走向兴盛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四个:一是到了宋代,我国的茶叶种植业已相当发达,茶叶产量有了很大提高,除自给之外已有较大剩余产量可以输出。二是宋朝立国中原,周边又有少数民族强势政权扩张威胁,为了防御契丹、西夏的进犯,需要大量的战马充实国防,而战马来源仰仗从西北草原牧区进口,所以宋朝对马政特别重视。三是如前所述,宋朝对西北少数民族采取怀柔安抚政策,对其首领厚加封赠赏赐,因此,西北牧区少数民族首领都很踊跃地向宋朝进贡马、牛、羊、驼和各种土产,都渴望得到茶叶、绢帛、金银的回赐。

宋代内地和藏区的茶马经济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贡赐关系。在宋代,吐蕃部族首领仍尊宋朝皇帝为“阿舅天子”,双方延续了唐蕃“甥舅之谊”,宋王朝在联合唃厮啰的过程中,也往往不惜给予丰厚的爵禄和赏赐,进行笼络。如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八月,封唃厮啰为宁远大将军、爱州团练使,每月支大彩十五匹,角茶十五斤,散茶五十斤;景祐二年(1035年)十二月,月支大彩三十匹,角茶三十斤,散茶一百斤;宝元元年(1038年)十二月,加封保顺军节度使,每年支大彩一千匹,角茶一千斤,散茶一千五百斤。[9]后来,随着吐蕃部族政权势力的壮大,西夏、回鹘、契丹都在拉拢吐蕃部族首领,例如,西夏国王主动将公主嫁给唃厮啰的小儿子;原来轻视唃厮啰的回鹘人,也主动与唃厮啰联姻;远隔千里的契丹,也将契丹公主嫁与董毡为妻。但是,这一切并没有隔断唃厮啰同宋王朝的联系,也没有改变他坚持“联宋抗夏”的立场,他仍然对宋王朝纳贡修好,奉表称臣。唃厮啰的继承者董毡,之所以仍然执行其父联宋反夏策略,与宋保持和好,且不断将战马供给于赵宋,与宋王朝对其封官进爵且给予大量的回赐有直接关系。仅元丰五年(1082年),董毡一次就得到宋廷回赐的金带、银器二千两,绢三千匹,晋封为武威郡王,其他将领酋长均恩赐有差。[10]

从经济往来看,唃厮啰政权和宋王朝之间存在较长时期的贡赐关系。唃厮啰和他的继任者、属下部落大首领,向宋朝进贡马匹、玉石、珍珠象牙等“方物”,最多的时候,吐蕃部族地区一年要向宋朝输送将近四万匹马;宋朝则根据他们贡物的多寡优劣,估价回赐他们所需物资,或直接给他们以封赐。除前面所述外,宋朝廷每次派遣使者出使青唐吐蕃,都给予大量赏赐,如鲁经出使,就赐帛二万。[11]青海马匹为当时的良种,也是宋王朝军事上急需之物,唃厮啰每次进贡,宋王朝都给予优厚的回赐。仅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宗哥族角厮罗、立遵、温通斯、木罗丹并遣使贡马,充赐行李物色茶药,诏估其直,得钱七百六十万,诏赐袍笏、金带、器币、供帐、什物、茶药有差,凡有金七千两……”[12]按照宋朝规定,凡是朝贡之物都应按照贡品质量进行估值,给予钱绢。所以唃厮啰在频繁的进贡中,也可以得到大致相当的“贡物估直”。如大中祥符九年,唃厮啰等贡马582匹,估值为12000缗。[13]据不完全统计,从唃厮啰本人1015年第一次向宋朝进贡,到其政权1104年崩溃这90年间,唃厮啰上层首领共入贡45次,而宋朝对其回赐或封赐达150余次之多。宋回赐的为丝绸、银器、茶叶等。[14]由此看来,赐贡大多是不对等、不同步的政府间往来。

(二)官营“茶马互市”。所谓“茶马贸易”或“茶马互市”始于唐代的民间自发贸易,唐代尚未设立专门的茶马交易机构,到宋代才确立官营“茶马贸易”体制。宋初先后设立茶场司和买马司,后合并为都大举茶马司,主管川秦茶马,当时各地茶马司就成为茶马货物的集散地。官营机构的建立使得“茶马贸易”经常化、制度化。北宋前期,藏区部落官员和居民出卖马匹,宋朝除了用茶叶支付马价外,也用绢帛和铜钱支付马价,并非完全意义的茶马贸易。由于当时铜钱、丝绸入不敷出,所以宋太宗时期就基本禁止用铜钱买马,也无力用绢支付马价。宋朝廷清楚其境内年产茶叶约五千万斤,是相对过剩物资,以茶易马,舍其有余,换其不足。[15]从吐蕃部族考虑,茶叶是一日不可缺乏之物,以马易茶,亦是以其所有换其所需,乐而为之。才使得茶马贸易从过去绢帛、金银、钱币、茶叶相兼的商品交换,发展到官营专用茶叶易马的新的历史时期。宋初,因急需战马,朝廷专门在边地设买马司、买马场。在熙宁年间令王韶开熙(今甘肃临洮)河(今甘肃临夏),把洮河流域的吐蕃部族纳入宋朝的版图后,鉴于这一地区的吐蕃部族产马缺茶,因宋朝急需吐蕃的战马,二者之间这种政治经济利益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必然产生以茶易马的制度,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宋初实行严格的榷茶制,即规定茶由官府垄断买办,制定非常严厉的惩处条例,严禁私人买卖。熙宁年间,朝廷对川陕之茶实行全榷,下令川陕民茶尽卖予官,严禁私行交易。王韶经营熙河时,发现该地蕃部嗜茶而缺茶,又多产马,于是在秦州、熙州、通远军、永宁寨、岷州等地设博马场,榷禁蜀茶,在蜀地设买茶场41处,在陕西设卖茶场332处。[16]据《宋会要·食货二九》《元丰九域志》《宋史地理志》等文献记载,在四川的眉州、蜀州、绵州、彭州、汉州、嘉州、邓州、雅州等八州设置了24个买茶场,在陕西的兴元府、洋州和甘肃的文州等地设置了7个卖茶场。另据《宋会要·食货二九》统计,宋神宗熙宁、元丰时期在秦州、泾州、熙州、原州、阶州、通远军等地设置的卖茶场共50个。[17]这些卖茶场的任务,是将四川地区运去的茶叶,按官价出卖,筹集买马经费。所卖茶叶又分“支卖茶”和博马茶两种。“支卖茶”可以卖给当地居民和少数民族食用,“博马茶”则只许折支马价,以茶易马。自内地和藏区间有了制度化的“茶马贸易”后,汉藏政治关系主要通过茶马交换这一渠道来实现。这种交换既包括互市交换,也包括官方直接的以政治联系为标识的“贡赐”礼品交换或称“贡赐”往来。[18]

宋朝廷推动内地与藏区茶马交易的主要目有两个:一是保证宋朝军事上对战马的需要,即两地政府主导的茶马交换,其经济利益往往是从属于政治军事利益的。为了与辽、金、西夏、元蒙政权抗衡,又特别需要战马以加强自身的军事实力。在北方契丹、西夏等地的马源断绝之后,宋朝唯有从藏区引进战马,才能保证战马来源。宋朝在四川榷茶,对川茶实行专买专卖,实质上是官方垄断茶马交易的产物。据文献记载,自宋朝在熙秦地区与吐蕃等族开展“茶马贸易”后,每年从四川运往熙河地区的茶叶达四万余驮,即400万斤以上,用于支卖和博马的需要。官方设立的买茶场把茶园茶叶尽数收买,或由官府或由茶商凭茶引运至熙河地区的卖茶场、买马场易马,或留在四川易马,严禁商人贩茶至陕西、熙秦和四川少数民族境内出售私茶。为了保证川茶与吐蕃等族易马,宋朝规定川茶必须在保证博马需要之后,才能去买粮草和其他军需物资。二是加强汉藏等民族的团结,维护宋朝对吐蕃等族的羁縻统治。宋朝为了争取和联络吐蕃部族以对抗西夏,早在茶马司建立前就在秦州等地与吐蕃部族进行茶马贸易。熙河路刚建立,熙宁六年(1037)六月,宋朝就“徙秦州茶场于熙州,以便新附诸羌市易”。熙宁七年(1047)二月,又规定熙河路经略司买马。宋朝经过积极开展茶马经济交流,在熙宁七年(1074)就收到“熙河路蕃户近已向顺,事多就绪”的效果。特别是唃厮啰等吐蕃部族始终同宋朝保持友好关系,历代首领都接受宋朝册赐,共同对付西夏的进攻。熙河地区吐蕃部族很快接受和承认宋朝在这一地区的统治,并共同抵御西夏的进攻,是同茶马往来满足他们对茶叶的需要分不开的。[19]

(三)民间茶马贸易。北宋前期在陕甘等地设立的茶马交易市场较多,如原、渭、德顺(今甘肃的固原、平凉、静宁)三郡,就是内地和藏区茶马交易的市场密集区。藏族“其所嗜唯茶,而乏茶”,所以“颇以善马至边”,来向汉族换取茶叶。[20]大约在熙宁二年(1033)以后,宋朝廷在陕川等地设立交易市场和收购场。当时在四川设41处,陕西332处收购场。并规定川陕民茶“尽卖与官”,茶马司每年可以换到藏马四千匹。[21]显然,北宋时期的茶马交易以官营为主,只存在少量民间茶马贸易。南宋偏安江南,对战马的需要愈加迫切,同时,由于财源愈来愈窄,故更加看重茶马互市。朝廷改茶榷制为茶引制,恢复茶叶自由买卖和征收茶税。此时,贸易地点已由西北转到西南;贸易方式亦由官营改为商买商卖、官征引钱的办法了。除设“都大提举茶马司”外,还在四川增辟易马场,如绍兴二十四年(1154)再辟雅州(四川雅安)、碉门(四川天全)、灵犀寨等处,并规定凡易马场所在地的州、县官吏,必须协助办理茶马交易,并以茶马购销情况考核官吏的治绩。这些措施促使茶马交易额显著上升,从建炎四年(1130年)至嘉泰四年(1204年)间,每年仅用川茶换来的藏马即在万匹以上,建炎四年曾达两万匹。[22]可见,南宋时期,民间茶马贸易远比北宋时活跃。即便是官府垄断茶马交易,对民间茶禁、马禁很严的时期,由于官府出价偏低,也还存在少量民间私自交换;而且,也存在贡品(如马匹)、赐品(如茶叶)的二次交易现象,这种二次交换则属于民间贸易了。

二、宋代内地和藏区茶马经济关系的性质

长期以来,已有研究成果在谈到历史上尤其是唐宋时期的内地和藏区的茶马经济关系时,大多称之为“汉藏茶马贸易”或“汉藏茶马互市”。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既不准确,也有不利之处。

其一,用“汉藏”指代祖国内地和吐蕃部族政权辖区容易被误解为汉藏两族,实际上两地都是多民族聚居区,还是使用“内地和藏区”更为确切。因为到宋代,随着吐蕃解体后诸多吐蕃部落的迁移,宋王朝同吐蕃部落政权交易的马匹,大多不是来自卫藏地区,而是来自西北蕃占区域,是藏、回纥、吐谷浑、蒙、羌、汉等多民族居民共同的生产成果;内地的茶叶也不全是产自内地汉族聚居地区,相当一部分来自川、湘、陕、滇等多民族聚居区。故交易主体并非“汉藏”两族,而是指内地和藏区。

其二,用“茶马贸易”“绢马贸易”来指代内地和藏区之间所有的茶马、绢马经济关系,存在以偏概全、定性不准的问题。按照贸易经济学或贸易统计学的界定,贸易或互市,是指自愿、对等、同步的货物或服务交换,有外贸和内贸、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等多种分类。内贸俗称商业,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产业分类标准中被称为“批发零售贸易业”。宋代中原政权和吐蕃等部族政权之间已不是对等关系,前者对后者虽没有实现直接行政管辖,但双方却有封赐、朝贡之实。北宋时期,两地之间的茶马商品往来,绝大部分不是民间的商品自由交换,而是建立在双方政权垄断经营基础上的贡赐往来和官营商品交易。其中贡赐往来显然不是对等的、自由的商品交换,而是要守“君臣之礼”的准财税关系。之所以说是准财税关系,是因为当时宋朝还没有实现对吐蕃部落政权的直接行政管辖,吐蕃部落政权向宋朝廷朝贡,尚不属于强制的纳贡性质;宋朝廷对吐蕃部落政权的赏赐也不完全是单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而是要给付马价的政府采购。因此这种贡赐往来并不是完全的财税性质,但也不是贸易性质,是双方政府集中采购品的交易,就像今天的政府集中采购属于财政行为一样,当时的贡赐大致也可以定位为准财税关系。而官营茶马交易,同民间自由贸易也有明显区别。一是茶叶来源不是从市场自由交换而来,而是强行从民间低价征收而来,类似于茶税;二是宋朝廷以内地相对过剩之茶叶交换藏区的马匹,且有通过羁縻政策达到联蕃攻夏的目的,故存在马价给予偏高现象。故这种官营茶马交易也并非自由的等价交换,可以说是介于民间茶马贸易和政府准财税关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政府间商品交易。当然北宋时虽然存在严格的榷茶制,也存在一部分赐贡品二次交易的现象;南宋时官营私营并行,确实有一部分是设立市场后的民间贸易,这些交易称之为贸易(限于内贸)或互市并无不妥。

因此,宋代内地和藏区之间的茶马经济关系需要分类表述,其中的贡赐往来显然不宜称为茶马贸易或茶马互市。因为实际上,“赐”类似于今天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贡”类似于地方解缴中央财政的税赋,这种茶马贡赐往来可以称为贡赐往来、贡赐关系或茶马往来、茶马关系;宋代的官营茶马交易,其主要目的不是互通有无或谋利,而是带有政治军事目的,宋代的茶马比价,一般都是马价高、茶价低。宋朝廷还规定博马茶(官方博卖都茶场的茶马交易)的价格低于民间卖茶的价格,鼓励吐蕃等族以马易茶。有的博马茶的价格几乎比民间卖茶的价格低一半以上。这种“减价以致马多”的优惠政策,目的在于使“马来既众”。当然也有学者在考证后指出,茶马往来在宋、明、清(雍正以前)各代都采取官营为主甚至国家专营的经营方式。宋代已经存在川陕民茶“尽卖与官”的榷茶制度,以便朝廷有足够的茶叶来交换急需的战马。故官营茶马交易已经是内地和吐蕃部落政权辖区的茶马经济往来的主流。[23]

既然宋代内地和藏区的茶马往来绝大部分不是民间茶马贸易,而是发生在双方政府之间的赐贡往来或官营茶马交易,这种经济往来都带有双方政府采购和财政补助性质。而且,宋代藏区只存在吐蕃部族政权,和内地中原政权不是对等关系,故这些茶马往来带有准财税关系性质,其中贡赐关系不属于贸易关系,官营茶马交易属于带有政治目的的、特殊的贸易关系。而赐品和贡品在市场的二次交换以及双方设市后存在的少量民间互市,则属于贸易经济关系。分类界定其性质要比一概定性为贸易关系更为准确。

三、结语

总结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

(一)自唐末至宋代,已不存在“吐蕃王朝”这个统一的奴隶制政权,而是代之以分散割据的部落政权。和宋朝廷政治经济来往密切的是迁移到青海、甘肃等地的吐蕃部族政权联盟。此时,不宜简单地以“汉藏”来指代茶马往来的经济主体,用“内地和藏区”来指称更为准确。

(二)宋代内地和藏区的政治经济关系,既有不对等的赐贡关系,也有自由交换的互市关系,不能不加区分地都称之为“茶马贸易”,应该分类界定和描述。其中,政府主导的赐贡性质的茶马往来,属于准财税关系性质,不应称为“茶马贸易”或“贡赐贸易”,可以称为“茶马往来”“茶马关系”或“赐贡往来”“赐贡关系”。

(三)对于双方不应视为贸易关系的赐贡茶马往来,我们定位为准财税关系。其理由有五个方面:一是贡赐是政府间的行为,其交易主体不是处于对等地位的市场主体,而是要守君臣之礼、给予和接受官职封赠的不对等地位的政治主体。二是贡有贡赋即税赋之意,赐有转移支付之义,贡赐往来属财税关系性质而不是贸易性质。三是赐贡类似于财政上的收支两条线,贡赐之货物依赖于双方政府的税收、政府采购及财政补助,且不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交易的目的是宋朝廷为了治理边疆和联合吐蕃部落政权抵抗西夏,更多体现的是政治军事目的,而非互通有无、贸易获利之目的。五是由于交易主体尚不是统属关系,吐蕃部族政权的朝贡并不是被强制的纳贡,赐也不是无偿拨付而是为了支付马价,故将这种政治经济往来定位为准财税关系而非财税关系。

(四)对于政府垄断的官营茶马交换,其货源也是政府征实物税或政府集中采购的结果,且并非自由等价交换,故只宜视为政府间特殊的商品交易,可以称为政府间茶马贸易,也可称为茶马往来、茶马关系;对于民间茶马交换,确属贸易性质,则可以维持现有的“茶马贸易”、“茶马互市”称谓。

总之,对于宋代内地与藏区的茶马等经济往来,分类界定、表述其经济性质及称谓是必要的,这样才不至于将财税关系和贸易关系混为一谈。如果为了简便,想使用一个通用名词来概括上述贡赐、官营、民间三种茶马往来,则可以用外延更广的“茶马关系”或“茶马往来”来取代“茶马贸易”、“茶马互市”。这并不是咬文嚼字的小问题,而是可能关乎反分裂斗争和祖国领土主权完整的大问题。

[1][5]刘建丽.宋代西北吐蕃研究[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61,193.

[2][3][4]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15-16,18-19,10.

[6]出自《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十月辛巳.转引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 24.

[7][8][15][17][22]贾大泉.汉藏茶马贸易[J].中国藏学,1988(4).

[9]张方平.乐全集·秦州奏唃厮啰事(卷22)[M].

[10][11]宋史·吐蕃传,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下八[M].转引自祝启源.角厮罗宋代藏族政权[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8.

[12]宋会要辑稿·蕃夷六[M].转引李蔚,汤开建.角厮罗政权兴起的原因及其历史作用[J].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3(1).

[13]宋会要辑稿·蕃夷六[M].

[14]宋史·吐蕃传[M].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下八;转引自祝启源.角厮罗宋代藏族政权[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其中进贡次数、物品散见于《宋会要辑稿》《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书。

[16]宋史(卷一八四)·食货下[M].参见王晓燕.历史上官营茶马贸易对汉藏关系的影响[J].青海民族研究,2010(1);况腊生.浅析宋代茶马贸易制度[J].兰州学刊,2008(5).

[18]长编卷245—254,宋会要·职官四三;转引贾大泉.汉藏茶马贸易[J].中国藏学,1988(4).

[19][20]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M].转引自马金.略论历史上汉藏民族间的茶马互市[J].中国民族,1963(12).

[21]宋史(卷一八三、一八四)·食货志,(卷一六七)·职官志[M].转引自马金.略论历史上汉藏民族间的茶马互市[J].中国民族,1963(12).

[23]王晓燕.历史上官营茶马贸易对汉藏关系的影响[J].青海民族研究,2010(1);况腊生.浅析宋代茶马贸易制度[J].兰州学刊,2008(5);《宋史·食货志下五》也有“榷茶制”记载。

On the Economic Relations of Inland China and Tibet in the Song Dynasty

MAO Yang-ha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zang Minzu University,Xianyang,Shaanxi 712082)

In the Song dynasty,Tea-horse trade was the main part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 of inland China and Tibet.The tea-horse economic relations was official tributing and granting relations,and also contained people’s spontaneous commodity exchanges,but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did not distinguish the economic relations of inland China and Tibet since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y,just collectively called the relations as"Han-Tibetan tea-horse Trade"or"Tea-Horse Trade"or"Tributing and Granting Trade"and so on.But we know that official tributing and granting relations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rade economically,instead,it more likes finance and taxation relations.Therefore,the article,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rade economics and public economics,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 of inland China and Tibet in the Song dynasty,then defines and classified the relations.

Tea-horse relations;tributing and granting relations;finance and taxation relations;Tubo tribal regime;Chio-ssu-lo

10.16249/j.cnki.1005-5738.2016.03.004

F127

A

1005-5738(2016)03-022-007

2016-08-16

2015年度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新丝绸之路战略与西藏经济环向对接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5BJL001

毛阳海,男,汉族,湖南岳阳人,西藏民族大学财经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及统计核算问题。

[责任编辑:周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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