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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6-02-18

商业会计 2016年1期
关键词:套期国家税务总局有机肥

会  计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最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事实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实质性的,也将是持续的。下一步,中国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进展,启动金融工具、收入、租赁、保险等“四大”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全面修订,继续跟进研究概念框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多个项目,结合中国实际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技术讨论,并适时启动中国相应企业准则的修订。同时,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进一步调整中国现行的企业具体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

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4项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面向全国征求专业意见。此次发布的4项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对政府财务会计有关存货、投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4个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着重强调了对相关政府会计要素需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主要参考了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充分考虑了与现行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征求意见稿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际,力求做到简便易行。

会计档案管理迈入无纸化时代

最近,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出新规

最近,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强调,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暂行规定》对套期期间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钢铁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发布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对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钢铁行业产品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明确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工序产出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规定了相关工序产品的具体内容;规范了钢铁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适度引入作业成本法,规定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附则中按照生产工序环节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钢铁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自主创新个税新政征管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转增股本政策适用范围、备案手续办理和代扣代缴等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的发布,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使分期缴税政策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掌握和操作,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公告》对纳税人分期缴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简化了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就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作出明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通知》明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进出口消费品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最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的《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正式出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消费品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暂定以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进口关税。同时还将取消磷酸、氨和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关税的相应调整还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对于实施税率高于5%的27项环境产品税率降至5%。另外,此次调整后,2016年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 285个增加到8 294个。

车船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规程》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公告》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将有章可循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框架体系、社会效益影响、无形资产类型识别、评估参数选取以及评估师执业道德底线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其中,鉴于文化企业的行业分类较多,《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以无形资产分类为主的框架,每类无形资产只对所涉及的有代表性的子行业进行分类规范。针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在基本要求、操作要求和评估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应当关注企业社会效益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最终将反映在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规模、风险水平和经济寿命年限等评估参数上。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

应用指引发布

最近,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活动等;二是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包括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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