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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修订建议

2014-06-13毕鹏

新会计 2014年3期
关键词:套期保值期货

毕鹏

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现行准则不太适应我国企业套期保值的实际情况。目前,正值国际会计理事会修订套期会计准则之际,剖析我国企业套期保值的特点对执行会计准则的影响,并据此对准则修订提出建议显得十分迫切。

一、我国企业套期保值的特点

与成熟经济体相比,我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内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时间还比较短,相关内部控制还在探索形成期。我国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选择完全对冲型套期保值的比较少,而实行部分对冲型套期保值的比较普遍。由于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导致长期合同比较少,企业经营风险双向敞口的情况比较多,即使在单边敞口的情况下,敞口方向和数量变化也比较快;加上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基差比较大以及期货价格是含增值税价格等原因,国内企业选择完全对冲型套期保值的比较少。而现行的会计准则是基于完全对冲型套期保值制定的。(2)参与套期保值的目的不同。一些长期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已经将套期保值作为保持企业长期持续稳定经营的重要工具。参与套期保值时间较短的企业,多数以规避阶段性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3)套期保值的类型多样。既有以存货和预期交易为对象的具体项目套期保值,也有以“净风险敞口”为套期保值项目的综合套期保值;既有规避价格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又有以规避现金流量风险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4)套期保值环境比发达经济体差。社会公众及相关方面对套期保值普遍缺乏基本认知,相关层面对套期保值的制度安排还不完善,套期保值的舆论环境也比较严峻。

二、执行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准则遇到的问题

1.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对应关系的指定规定难以做到。现行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始前,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指定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保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是基于传统套期保值业务模式所作的规定,即企业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方向相反、月份相同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这一规定在企业以“单一项目”为被套期保值项目时还有可能实现,但采用以“净风险敞口”为被套期保值项目实施综合型套期保值业务模式时就难以实现。

2.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及评价成本过高。(1)有效性标准过高。现行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所提倡的是完全对冲且高度有效套期保值策略,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套期保值实践的多样性要求,尤其是所用套期工具为期货合约时,由于交易规则和市场流动性及期货合约的移仓(包括内外盘的移仓)、展期,以及期货合同与现货之间因交割时间不匹配、期现基差波动不确定以及增值税等因素,造成套期保值有效性很难达到准则规定的80%~125%范围。国外文献研究表明,美国企业也只有50%左右套期保值业务能达到上述有效性标准。而我国企业从事套期保值的时间比较短,特别是一些新上市的期货品种,相关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实践非常缺乏,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套期保值的有效性。(2)有效性评价成本过高。套期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按套保准则操作的难度,导致有效性评价执行成本高昂。套期保值实质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两项交易。套期工具的推陈出新、套期保值方案设计和交易的复杂性,使套期保值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为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现行套保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会计处理等进行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财务处理环节,加大企业财务处理难度,提高企业执行成本(贾高峰,2009)。有些企业尝试建立独立的套期保值统计系统,以满足套期对应关系指定、复核以及有效性评估的要求,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因此对执行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望而生畏。在权衡成本和效益后,企业决定放弃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核算套保盈亏。

3.套期保值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由于现行的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披露中只披露期货部分的损益,因此,媒体和公众往往将此与期货投机混为一谈。当套期保值期货头寸出现亏损时,特别是亏损金额比较大时,常常被媒体大肆炒作,引起极大反响,社会舆论不分青红皂白纷纷予以质疑,使企业有口难辩,承受巨大的压力。

三、对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修订及其他相关建议

1.适当简化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指定要求,明确适用套期会计的确认条件。现行的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事前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这对于单项的卖出或买入套期比较容易做到(邹志明,2006)。但当企业实施“净风险敞口”套保模式时,由于“净风险敞口”每天在变化,甚至每时都在变化,要做到上述事前的正式指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需要研究认定套期保值的标准,凡是符合标准的,都应允许适用套期会计。鉴于上述的我国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特点及其在执行准则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条作为确认适应套期会计方法的基本条件:一是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存货、预期交易等)在方向上必须相反;二是套期工具的头寸不能超过企业经营中的存货、预期交易或“净风险敞口”等被套期项目的最大值;三是符合企业制定的套期保值有效性目标,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盈亏之间必须能够相互抵销;四是企业需备有套期保值方案,其中必须包括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保值策略与套期有效性目标等要素。

鉴于国内期货市场合约的特点,建议当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因客观原因产生时间长度不一致时,应允许将先行了结的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盈亏进行递延,直至另一方在了结时相互抵销后计入损益。

2.适当降低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以及评价要求。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套期保值有效性的实际情况,降低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由企业在套期保值方案中规定有效性目标。鉴于现行准则有效性标准很难达到,建议在新准则中降低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允许企业在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时根据其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性目标。同时,由于企业实施现行准则所规定的有效性评价成本很高,因此应该适当降低有效性评价要求,取消回顾性评价要求。

3.适应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模式变化,研究基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宏套期”。为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降低套期保值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考虑采用“净风险敞口”套期保值模式。在经营情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风险的净敞口为动态变化,无法根据具体项目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确认与核算。为此,我们建议研究基于商品期货的“净风险敞口”套期保值特点的“宏套期”,允许期货与“净风险敞口”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动态对应。

4.完善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指南,允许期货合约的盈亏与被套期项目的盈亏合并披露。如果套保合约处于持仓状态,允许将套保合约的浮动盈亏与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合并披露,既可以客观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本来面目,又能避免社会舆论的不必要炒作,为企业套期保值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组织研讨套期保值业务审计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认知度。鉴于套期保值业务审计是当前审计中的难点问题,需要审计人员发挥职业判断能力,而审计人员对于套期保值相关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故建议定期举办套期保值业务审计问题研讨会,以提高审计人员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认知度,促进企业与审计人员就套期保值重要问题的沟通。

(作者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高级总监、博士、高级会计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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