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市场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2016-02-17林群丰梁岩妍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林群丰++梁岩妍
摘要:
排污权市场的失灵,源于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导致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具体而言,排污权交易成本过高的制度原因表现为三大方面:法定交易主体范围狭小等原因导致搜寻成本过高,部分妨碍自由议价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政府干预排污权二级市场定价的行为导致议价成本过高,非正式排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导致合同监督成本攀升。对此,改良之道在于放宽法定排污权交易主体的限制、放松排污权价格管制、简化并逐步取消排污权交易事前审核程序和明确非正式排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
排污权;市场失灵;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 D90-0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6-0076-07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六部分强调了“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①,并设立了明确的时间表。然而,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安排。本文拟对困扰排污权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给出更为清晰的解释,并尝试提出解决之道。
一、排污权交易的缘起与中国的制度实践
1960年,英国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初步设想。[1]其后,戴尔斯(J·H·Dales)在科斯定理的影响下,于1968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对排污权交易理论进行系统阐发。[2]1970年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中规定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有权向企业分配“SO2排放配额”,且该配额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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