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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与南京国民政府城市土地制度改革

2016-02-17王瑞庆

摘要:

为了实现“平均地权”,南京国民政府确立了土地全民所有下的公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并存的土地制度。影响“平均地权”实施的两个关键因素是地政和财政。地政方面,前代地籍遗留问题不能在地籍整理中完全清除;财政方面,地价税的短收无法迅速填补财政亏空,由此也造成维护土地私有权的成本支绌。

关键词:

平均地权;地籍整理;地价税;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 K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6-0116-07

土地制度既是一种法权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制度,是因土地权属和利用问题而形成的人与地之间关系的总称,具体包括: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规划、土地保护、土地征用、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等制度,以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和土地国家管理为基础。中国传统农地制度是以土地使用、收益为主的“产权制”和“业权制”。国家对农地的管理是以税收为目的的“业权”管理。与中国不同的是,17世纪以后的欧洲国家在“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基础上,逐渐确立了土地个人私有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税制度,孙中山结合他对欧洲的观察和对中国城市地价日涨的认识,提出了改革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平均地权”理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平均地权”为土地改革的理论基础,在法律中确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制下的公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并存的土地制度,并通过地籍整理、地价税、土地征收等一系列新措施进行改革。①目前学界已经开始关注近代城市土地问题,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上海、天津、南京等大都市的房地产、地价及地价税、土地管理、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②,而本文着重研究“平均地权”与城市土地制度变革的立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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