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该不该处罚承租人
2016-02-17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16年5期
◎张趁心
本案该不该处罚承租人
◎张趁心
案 例
某乡供销社原有下属计划经济年代棉花收购站一处,面积2.3亩,有旧房5间,由于供销社经营业务调整,多年不再收购棉花,该地一直长期闲置。2016年乡供销社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20万元期限20年出租给王某建宾馆,双方签订出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了司法公证。随后,王某将旧房拆除重建一座三层的宾馆。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该乡供销社立案调查处理,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定比例的罚款。但在对承租方应该不应该处罚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处罚承租人。
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将违法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给以没收。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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