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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则……”释义管见

2016-02-17陈兵庆

中学语文 2016年33期

陈兵庆

“非……,则……”释义管见

陈兵庆

苏教版语文八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23课《送东阳马生序》中有一句:“其业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质之卑,则心不若余之专耳,岂他人之过哉?”《教学参考书》把其中的 “非……,则……”译成 “不是……,就是……”,而其它教辅资料,如使用较广的《教材全解》译的是“不是……,而是……”。

笔者以为,于情(作者的写作意图)、于理(表达的合理性)、于法(文言的意义及用法),“非……,则……”在《送东阳马生序》中都应该释为“不是……,而是……”。

于理,人类在表达这方面的世界观时,表达的自然是“‘其业有不精,德有不成者’,不是天资低下,而是用心不专”这一妇孺皆知的道理,而“‘其业有不精,德有不成者’不是天资低下,就是用心不专”,更侧重于表达一种客观存在。

于法,在词义上“非”为“不(是)”之意,“则”为“(就)是”、“(而)是”之意。在语法功能上,“非……,则……”除了能表达“不是……,就是……”这种选择关系外,也绝对能表达“不是……,而是……”这种并列关系。诚然,不能因为“非……,则……”有表达“不是……,而是……”并列关系的这种语法功能,就认为《送东阳马生序》中的“非……,则……”是并列关系,不过,作为语言运用,即使典籍里没有某种意思,或没有某种用法,也不能说就不能作某种语言运用,这样的语言运用实例简直俯拾皆是。

“他一整天都宅在家里”,词典上不见得有“宅”的这种意思和用法,但能说“宅”就不能这样运用吗?

当然,无论正确的世界观是什么,无论“非……,则……”有怎样的语法功能,关键还是要看作者自己表达的是什么,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那么,宋濂想要表达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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