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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2016-02-15◆聂楠

中国校外教育 2016年30期

◆聂 楠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聂 楠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

从对《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介绍入手,对监临主官较高的廉洁义务、受财不枉法的处罚及亲属利用官员“影响力”的犯罪加以分析,总结出了唐代律法在职务犯罪中的三个经验之举,以期鉴古明今,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

唐律 官吏 职务犯罪

我国唐代所取得的赫赫成就在各种史书中汗牛充栋,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唐代社会繁荣、文化成熟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唐朝的法律制度,而在周密精细的唐律中,吏治中职务犯罪条款又格外引入注目。

一、《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共有12篇,第一篇《名例律》中大部分条款是对官吏特别是监临主守职责的规定,其后11篇中,几乎每一篇都有治吏的内容。现代刑法中,一般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渎职罪,这些现代的罪名在其中都能找到一些缩影。

(一)《名例律》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是今天“贪赃枉法”这一成语的由来,“不枉法”与“枉法”相反,指官吏虽然贪赃但是并没有枉法,“受所监临”是指主管下级的上级官吏不因公事需求而接受下属的财物,“坐赃”是官吏或一般人不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盗窃,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后四个罪名皆是专为官吏所设计的职务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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