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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尔教学方法之渊源与启示

2016-02-15军,许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案例

康 军,许 立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兰德尔教学方法之渊源与启示

康军,许立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兰德尔教学方法源自美国哈佛法学院,其具体授课方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探讨其渊源在于正确把握其核心的案例教学法,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和今后发展的需要。

兰德尔教学方法;背景;意义;案例教学法;启示

自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首创并运用于实际教学以来,受到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机构普遍模仿。这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教学方法,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教学方法的实质,就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教学中的示范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案例展开教学。通过对这些具有典型意义案件的分析,引导学生从中发现问题,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实现实际案件与规则的对接,使理论与现实紧密联系。这种教学方法在世界各国均获得极大的赞誉。对于我国而言,这种教学方法的价值并不是简单的照搬模仿,更重要的启示是要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设计一种合乎我国法治建设的教学方法满足当前的形势需要。

一、兰德尔教学方法产生的背景与意义

在兰德尔教学改革之前,美国法学教育可被归为古典时期,以师徒制和讲义式授课法为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律师事务所中由传统形成的师徒制;2.私立法科学校中的师徒制;3.具有现代特征的大学中开办法学院。[1]而这种传统模式制约了十九世纪法学人才的培养,此时,“兰德尔模式”应运而生,究其产生的缘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架构的改变使得美国制度框架发生变化,社会生活变得复杂,对律师的需求量亦大幅增长。传统的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律师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满足新时期美国社会的需求。

第二,伴随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不少支持传统师徒制律师的教育理念产生变化,这推动了大学中法学院的现代化进程。

第三,时任哈佛校长的艾略特将“科学方法”结合到学校的实践教学中,推动了现代化大学教育的产生,也是他任命兰德尔为法学院院长。

第四,法律共同体需要一种具有统一的知识背景与职业道德,需要一种学院式的教学与认证体系,保证能够培养出符合社会一般标准和需求的精英人才。

兰德尔本身是纽约的一名律师,在他担任院长后,他极力主张法律科学主义,认为法律应当被当做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去研究与学习,学习的场所应当是在教室和图书馆而不是律师私人的办公室,传授者应当是法学教授而不是法律实践者。[2]所以他在哈佛法学院任职期间进行了以下改革:

第一,将教学模式改革,以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授课方式。这种教学方法作为一种创新,其实就是以已经形成的法官判决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这些判决中蕴含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方法,以一种类似古希腊先贤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方式完成课堂教学。[3]这种方法之所以能够在美国施行并且获得成功,主要是源于几个原因:1.作为判例法国家,在美国讲授案例更接近其法律传统;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并对其从事今后的法律实践打下良好的工作技能的基础;3.这种教学方法使经济上建立更大班级成为可能。[2]

第二,促使法学院的教育提高到研究生院的水平,使得法学教育成为了一种精英式教育。由于案例式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很高,故法学院的招生由学徒制时的几乎无限制转化为必须有本科教育背景才能报考。这样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在完成了以通识教育为主的本科教育后,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等社会科学知识的基础,其年龄、阅历以及知识储备都足以接受相应的精英教育。

第三,全职法律教授的任命,改变了由法律实践工作者作为法学院教师的现状,使得法学教学成为一项专门的技能。正如兰德尔自己认为的那样:法学教师是引领学生沿着自己曾经走过的路去前进的人,他们不一定是实践者,但一定是有充分学习心得的专家。[4]

第四,对教学环境进行改善,使学习法学的学生的学习环境从实践转移到了大学的图书馆与教室。尤其是对法学专业图书馆的改造与升级,影响了当今的法学教育,使得开办一个法律图书馆成为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

自此之后,讲义式的教学方式逐步被案例式教学所取代,学院派的法学教育逐步走上历史的舞台,并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法学学术界的繁荣,提高了美国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故兰德尔教学改革亦被法学教育界称为“兰德尔革命”,是美国法律教育现代化的开端。

二、兰德尔教学模式核心: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兰德尔模式的核心亦是当今美国法学教育中所主要采用的教学模式,虽然一直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及批判主义法学派的抨击,但仍非诊所法、讨论法、讲授法等教学模式所能取代。

案例教学法在实际的讲授过程中,由法律教授具体把握。一般情况下即使面对上百人甚至数百人的班级,授课教师却不是运用传统的授课方式进行,其主要利用提问的方式把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引导学生面对这些难题时如何做出详尽而合理的分析、研究。这无疑会引起学习者的兴趣而进行热烈的讨论。同时,进行这种讨论的必要前提是每个参与者必须对讨论的案例作深入的阅读,把握住每一个案例中的事实与争议点,而这些可能发生讨论的背景必须是在相关理论和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并无现成的答案可以采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不是一味地接受,而是批评性地质疑。完全可能发生一个案例却在不同的州产生不同的判决,由此就有必要对比不同立法部门的立场并试图用合理的方法解读它们。这个过程是各种方法、手段的综合运用,而美国有五十个州的立法需要去逐一剖析,[5]很明显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可以想象得到,济济一堂的学生们面对授课教授的发问将承受很大的压力。而这种问答形式呈现出来的苏格拉底的风格让学生获益匪浅。这种对话实质上提供给学生重要的启发,让学生在一个先导的带领下深入法律的殿堂,与教师共同探讨各种事实与法律问题,接受各种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知识,并形成系统化的思维模式。这种互动化的学习,一直由教授根据其教学计划,不停地提出案例,提出问题,改变假定条件,增加问题的角度和难度,不是为了结论的正确,而是不断地训练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这种生动活泼的方式能产生很好的学习效果。[6]

这种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学徒制下的教授方式以及与大陆法系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相比,其优势在于[7]:

第一,摆脱了传统教育中单纯讲授的僵化模式,一种生动而有效的方式使学生得到系统训练,学生不仅在知识层面上获得了法律运行的制度知识、程序规范,还明白了基础原理原则的价值。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以过程推结果相比,其更多的是知结果而推过程。通过课堂上反复的正推与逆推,达到对学生思维的训炼,使其具备法律人应有的知识储量与法律思维。

第二,明确能力培养的方向,对于基于同样知识下形成了具有相同法律意识、观念的职业共同体,案例教学法浸透了美国实用主义的法学教育观,将教育的核心放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核心的培养上。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以问答式教学为核心的模式可以帮助学生主动去获取知识,提升师生之间的默契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逐步在各种争论中形成自己的能力。

当然,事物均具有两面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法律职业的变化,案例教学法的种种弊端开始展现:

第一,法学院学生所接触到的案例,也就是他们学习的素材,往往并非是案件事实、争点分析、判决理由的统一体,而是已经在法官进行理性思考与选择之后做出的一种有结果的价值判断。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不能接触到其判决背后所蕴含的社会真实部分,从而导致学生与司法真实的脱节,尤其是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与变化,案例背景已经不足以再成为学生在思考相类似案件的背景支持。

第二,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往往缺乏相应的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案例教学法下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要求很高,这种情况下,学生学习过程中难免会有疏漏之处,且学生形成的知识架构的体系性与讲授式教学相比要差一些。

还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还存在以下缺陷:1.该教学方法理论逻辑的推演多于实际经验的总结;2.法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学习机构,其封闭性造成与其他学科的隔离,使学生的知识基础以及广度受到影响,这必然影响学生思维;3.从学习的效果查验,这种由具体案例出发的学习,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方法的学习,相比演绎性的从原理到实例的方法,学习的有效性成为问题;4.与其他职业一样,仅仅通过案例的方法学习,难以解决职业伦理和操守的塑造。[6]

三、借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与启示

(一)问题:

当前,学者在描述法学教育时,往往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诚然,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内,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突飞猛进,但过于激进的进步往往导致的就是弯路或畸形。有学者结合当前国内外形势,认为法学教育面临两大困境,即在“饱和危机”之下所需要面对的国际竞争与就业竞争,并提出改变教学目标、丰富课堂教学模式以及改进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的方式,实现新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三三制”法科特班的改革正在逐步进行,这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尝试。[8]有学者则指出,在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疯狂扩张的时期,又赶上中国社会转型,造成了矛盾迭出的局面:1.法学教育与质量的矛盾;2.法学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矛盾;3.法学专业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4.法律复合型人才与专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矛盾;5.法学专业基本培养方案与多元化、特色培养方案之间的矛盾;6.法学人才培养费用昂贵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矛盾。[9]亦有学者在结合国外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上,认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确。大陆法系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这种教育基本上是沿着法律科学研究的路径来培养学生,这与法律职业的专才训练不同。英美法系则以职业教育为主,当然其内部亦存在不同。[10]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处于司法考试环境下,因此存在一种摇摆不定的情况,部分学者支持职业素养型,但亦有学者主张从法学教育的教育价值观与当前的教育资源分配与方式架构来看,理论素养型的教育目的应当成为主流。[11]亦有学者对当前法学教育在宏观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1.法学教育大而不强,效率不高;2.学科设置全而不专,没有特色;3.人才培养缺乏广博的知识基础,学术视野狭窄;4.理论脱离实践,适应性不强。[12]北京大学著名学者朱苏力教授对于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认为有两项基本任务需要去扎实实现:1.不是一定为了高端的口号服务,但是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发展转型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2.应当在普遍价值基础上树立中国法治面对实践的正义性。也就是,中国法治实践所积累的制度文化应当是国家整体文化和软实力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13]

对以上学者的观点予以总结,大概能发现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在社会转型期与国际交往日趋密切的今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日趋落后,无法满足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知识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长此以往,将会制约我国在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成就,降低我国的综合竞争力。韩大元教授与苏力教授对这个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法学培养目标的模糊性。我国当前的司法界存在着一块重要的“敲门砖”,即司法考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有机会从事司法实务工作。但是,目前国内的本科法学教育系统与教育模式、教材编写等都以基础理论培养和学术建设为主,此种情况下,各学校在理论素养型与职业素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之间摇摆不定,最终是没有目标而导致两方面都毫无建树。

第三,本科法学教育跳跃式发展导致所谓的“人才”过剩。相对于早期法学刚建立时的人才培养数量,而今法学教育可称得上一股强大的力量。到2007年5月,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已经达到了606所。但随之带来了巨大的问题,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上远远超过社会的需要,导致就业率下降。而且由于许多并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办法学专业导致其培养出来的所谓“人才”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成为“废材”,这与法学的精英化培养是相矛盾的。大量扩招同时带来的是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与浪费,使得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转型更加艰难。

第四,由于本科法学教育目的的不明确性,教育方式又迟迟没有改革,造成了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模式无法改变,导致学生理论脱离实践,法律作为应用型的工具科学,在学生知而不用的情况下,进入社会后适应性不强。在此情况下,社会及用人单位、司法机关对法学教育颇有微词,而法学教育系统及学生有口难言。

(二)启示:研讨式教学

所谓研讨式教学是与独白式教学相对应的一种课堂教学模式。作为这种教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学生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兴趣,通过教师的循循善诱使学生在这种学习训练中练就自身的能力与自信。研讨式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实质上是教与学的互动,师生之间在对某些问题的合理结论的追寻过程中,通过彼此之间的探讨、交流、提示与分享,逐步接近合理答案。这种互动使双方都能够极大地开发自身的潜力,在沟通与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提高。这是生成性哲学思维方法在具体教学中的适用。[14]

研讨式教学对于老师与学生的要求都很高,同时,对于双方的提升亦很大。老师首先应当选择合适的专题,既要使各个专题之间具有关联性与体系性,又要使学生在该专题下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在确立专题后,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应当围绕专题做大量的课前准备。老师应当围绕专题确立一个问题域,在这个范围之内充分引导学生去发散思维,而学生则应当就该专题的基本知识进行梳理,找到该专题下的重点与难点,准备老师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在课堂上,老师与学生之间处于一种平等交流互相探讨的状态,与独白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不同,老师从课堂的中心转化为课堂的引导者,把握整体的讨论方向,启发学生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老师利用自己的学识与经验对学生的表现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学生提出进步的方法,同时也能对自己的教学做出反思,以实现师生之间的共同进步。

研讨式教学模式与独白式教学模式相比,有着以下好处:

第一,法学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在校期间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知识的奴隶,而是要成为法律知识的掌控者,即要有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学生要有最基本的发现问题的敏锐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而这些是被动学习的独白式教学模式下的学生往往不具备的。研讨式教学通过学生对课题的提前准备,以及课堂上的研讨过程,学生的“问题能力”得到提升,这使得法学教育具有了一定的技能教育的性质,有助于学生踏入社会后迅速进入角色。

第二,法学对学生的思辨性思维要求特别高,同时对学生的应变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方面的要求也相应地高于其他行业。而传统的独白式教学模式下,学生作为被动的受体,所需要的只是机械地记忆与理解,没有任何思辨性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唱主角”,也剥夺了学生发挥的空间和口头表达的机会,长期下来,学生除了接受而不具有任何输出能力。

第三,独白式教学极大地扼杀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其接受知识的范围仅仅限于课堂上老师所讲授的范围,课下所完成的作业和考试的内容可能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此种情况下,学生唯老师所说为“圣经”,将其奉为金科玉律,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个性都被抹杀,为求好成绩甚至压抑自身的求知欲,长此以往,只能成为一个没有自己观点的法律的工匠。而研讨式教学通过老师的强迫式问答以及开放式思维的引导过程,逐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求知欲,提升学生的自我发展空间。

第四,独白式教学对于老师而言亦是一种禁锢,老师在年复一年的教学过程中逐步失去了教学的兴趣,自我提升的要求以及知识更新的渴望。采用研讨式教学法不仅对学生是一种督促,对于老师而言亦是一种压力,这要求老师在课后需要下更多的功夫去研究相关的专题,设置更精妙的诱导式问题以及提升自己的相关学识素养以应对学生的挑战和做出更恰当的点评。这是一种双向的进步,不仅仅有利于学生也是对老师的一种鞭策。

第五,传统的独白式教学模式只注重课堂上学生的培养,检测的方式也是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采用研讨式教学方法,其最重要的方式反倒是在课堂结束时老师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学生课后的自我学习过程。并且,在进行这种教学之前授课教师应当预先设计好相应的案例绩效评价方案。案例评价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学生学习效果的保障条件之一,能够有效地引导和刺激学生学习的热情,让其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15]

任何教学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就研讨式教学而言,它对于学生和老师双方的要求都特别高。老师需要对所教授的知识有着相当的造诣,才能够对课堂讨论有整体的把握,同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合理评价。而对学生的要求更高,需要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掌握相当的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本科教学之中,对于从没有接受过法科教育的学生和对研讨式教学缺乏经验的老师来说都是极大的考验。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之中,要善于将传统的独白式教学的优点与研讨式教学结合起来。通过独白式教学将学生的基础打牢,而后用研讨式教学的方式磨砺学生的思维,实现合格的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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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国红)

On the Origin of Langdell Teaching Method and Its Enlightment

KANG Jun,XU li
(School of Law,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Langdell teaching method derived from the law School of Harvard University,and its specific teaching way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law education of China.The exploration of its origin consists in understanding its major case teaching method,hoping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current reform of law education and future development.

Langdell teaching method;background;significance;case teaching method;enlightenment

G642.0

A

1009-3583(2016)-0107-05

2016-05-09

贵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G2013034)

康军,男,河北涉县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许立,男,安徽阜阳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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