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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以“媒体审判”为视角

2016-02-15苏冬冬

镇江高专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苏冬冬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以“媒体审判”为视角

苏冬冬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称之为“媒体审判”的现象,其背后隐含着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媒体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独立的理念相冲突,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当前一个阶段我们所必须正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分析“媒体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其所凸显出来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冲突的基础上,提出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对策,进而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双重价值目标。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媒体审判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民主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公众参政议政、表达自己心声和诉求途径的多元化,舆论监督深入国家政务的各个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变得异常活跃,哪里有热点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更是成为公众发表言论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媒体对刑事司法案件越发关注,例如杨佳袭警案(本文案例均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略。)、徐梗荣刑讯逼供致死案、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案、夏俊峰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案件报道频率极高,引发了全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揭露,更是引发了全民对司法的大讨论,质疑司法的公正性,例如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社会舆论已悄然成为监督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力量。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更加公开和透明,但与此同时也会不当地干扰案件的正常审判。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媒体争相报道,消息铺天盖地,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关于林森浩行为的定性说法各异,其中有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也有要求从重处罚的。二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该案的诸多疑点,如果这些疑点成立,林森浩极有可能不被判死刑。如果判决死刑,究竟是依法非死不可还是舆论发挥了作用。在现行社会环境下是否真存在“媒体审判”现象,媒体的话语权是否替代了司法权,舆论监督是否真正干预了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否真的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如何正确看待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以及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动态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保证新闻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又能避免舆论干预司法,杜绝妨碍司法公正的“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2媒体审判现象的思考

2.1何为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审理中的司法案件时,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不适宜的报道,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侵犯了人权。这种现象大多发生在具有社会敏感性的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1]。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媒体审判”现象不胜枚举。从张金柱案、沈阳刘涌涉黑案、彭宇案、李昌奎案来看,媒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无形中成为一种能够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中坚力量。广州的许霆盗窃案,从初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新闻媒体、大众传媒、网络舆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审判决一出,就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风波,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使民众群情激愤,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司法不公。许多法学专家则纷纷发文,为许霆打抱不平,从法理的角度来阐释法院的判决,认为许霆无罪或法院量刑过重。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法院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而与其相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例如云南的何某某就是利用ATM机的故障,连续取款42.97万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件因没有媒体的披露,不为公众所知。从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舆论正在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再如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到了二审被改判缓刑,该案一经媒体报道,舆论一片哗然,网络上消息铺天盖地,各种声音都有,大多是喊杀之声,争相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院的改判错误,程序不当,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公。该案最终经过再审被改判为死刑,这其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忽视,很大程度上是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全民的大讨论。梁丽盗窃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全社会关于盗窃罪的大讨论,社会各界对案件进行评价,专家学者撰文认为梁丽不构成盗窃罪,也有认为构罪,众说纷纭,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假使没有媒体的报道、公众的广泛关注、舆论的不同声音,梁丽是否会被认定为无罪呢?

“媒体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审判,是一种道德公正观,与司法意义上的公正观念不完全相同。媒体往往是通过把“民意”转化为“官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然而此种方式却不当地干预了司法,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媒体所发出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众的思维。由于在信息获取途径上的障碍,公众和媒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公众往往会偏信媒体所抛出的言论。媒体做出的倾向性报道若是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就会导致民众怀疑法院的判决,质疑其公正性。当社会舆论形成一种舆论潮,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时,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会受到影响,其地位会受到动摇,不断的上访潮涌动,政府为了维稳,会向法院施压,这种无形的舆论压力则会影响法官的理性和独立性,难以保证其独立作出判决。为了寻求社会的认同和信任,他们可能会转向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运用自由裁量权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希望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从而使司法裁判与舆论趋同[2]。法院因为考虑到百姓呼声和舆论的压力而出现改变判决的情况,干扰了司法。

2.2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

2.2.1司法自身的原因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虽然司法机关和政府处于同等地位,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财物都隶属于地方财政,因而法院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我国司法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我国的党政机关在权力体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党委、政法委往往会以社会影响大、实现社会稳定而对个案进行干预,体现了一种官本位色彩。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大多属于公办机构,行政色彩浓厚,新闻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新闻媒体的第三方角色很容易演化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按照其意识进行新闻报道。从此种角度看,新闻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现阶段,司法独立这一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贯彻和保障。可以说,司法的不独立并不是由于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干涉和影响,而是因为司法自身的不独立才导致其更易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干涉和影响。

2.2.2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民众开始更多地关注司法程序的运作,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然而在我国现阶段,仍存在法院门难进、案件久拖不决、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导致公众质疑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关系案、金钱案层出不穷,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等现象严重,甚至出现了法院内部集体腐败案,例如2014年5月,辽宁省清原县法院的腐败窝案。还有一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近几年屡屡发生法官知法犯法事件,如2013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嫖娼事件;衡水安平县法院院长李文辉雇凶杀情妇案等。在构建法治中国的当下,大量的冤假错案更是引发了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司法的公信力被削弱,司法的权威摇摇欲坠。公众更加寄希望于媒体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新闻舆论成为救济司法缺失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手段。

2.2.3媒体经济利益的驱使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贫富差距严重,法制不健全,人们的仇富、仇官心理突出,媒体为了能够提高其收视率进而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大多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争相报道那些涉及公权的案件,尤其是有关司法方面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焦点,激发民愤;有些媒体为求产生轰动效应,甚至失实、片面、不客观报道。

2.3媒体审判的背后——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审判反映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冲突,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与司法权的冲突。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舆论便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则是通过媒体对权力滥用者和腐败者的揭露和曝光,将其渎职行为或犯罪行为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和批判。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正是公民表达自由的基本形式。以媒体监督为核心方式的舆论监督也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利”。舆论被赋予了监督政府、官员、各种行政行为、社会生活的神圣职责,成为人民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和行使监督权的主阵地[3]。

司法被认为是保障公众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使这道防线真正实现其价值,必然要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的要求: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然而舆论监督的不当,却造成了“媒体审判”现象,有违司法的独立,损害了司法权威。“舆论审判”虽并未真正取代现实的司法审判程序,但却能营造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通常意义上来说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给予案件以道德的价值评价,给公众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4]。当社会舆论形成舆论潮时,法官的理性头脑则往往会被外界的无形力所牵制,失去独立判断的意识,为了迎合领导的意见,为自身的利益着想,盲目地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运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公众认同的判决,获得社会的认同,使得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被削弱。

司法权具有社会权力的属性,司法独立原则强调的是审判机关的独立,法官自主地考量社会舆论与遵循司法独立原则不是背道而驰的,反而彰显司法权的社会属性[5]。舆论监督对公民而言是权利,对媒体而言则是一种社会责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意义在于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的[6]。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不法侵害,二者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二者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关联性,二者的地位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3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对策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司法权的有效运行,需要第三方的监督,但有益的监督不能超过合理的界限。在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时,既使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发挥得淋淋尽致,又能避免媒体监督嬗变为“媒体审判”,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在当下法治化的浪潮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如同飞机的两翼,无论失去谁,飞机都不会安全地在空中飞翔,偏重任何一方,都会导致飞机失去平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

3.1规范媒体监督,实现媒体监督法治化

对于公众和媒体来说,在行使自己的言论和监督权时,应当注意其合理界限,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首先,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调查的基础上,将案件真实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不虚夸事实制造舆论热点,吸引眼球;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同时报道和全程报道的原则,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展,使案件信息的报道具有连续性。其次,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的监管,加强对网络媒体的检查,组织专业网络管理者队伍,定期对网络信息进行清查,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净化网络环境。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监管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再次,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的新闻记者应当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树立尊重司法的观念。

3.2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媒体审判”从另一个角度揭露了司法不独立的状况,媒体审判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自身的不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其本质内涵要求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非法干预,司法运行体制去行政化和地方化,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完善主审法官制度,让审理者裁判,并对案件负责。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保障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提高薪资水平。法官队伍向高素质人才开放,尤其是优秀律师、法律学者。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教育,使其心中有德、眼中有法、法律至上,保证办案质量,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3.3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的现象多发,尤其是刑事案件,量刑幅度大,更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法官枉法裁判,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因而应当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制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准则。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保障公众的人权。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感,积极主动地执行生效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3.4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信息的公开不仅包括司法文书的公开,还包括司法流程和结果的公开。搭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介信息沟通的桥梁,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建立司法主动公开和主动回应机制,尤其是涉及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的公开和回应。规范信息平台建设,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开设司法信息答疑模块。利用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司法信息,例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开设司法系统公众号,将一些案件审理信息向公众发布,使公众了解最新案件审理信息(涉密案件和隐私案件信息除外)。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加以正确阐释,对具体条文的运用加以解释和说明。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7.

[2] 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J]. 产业观察, 2012(1):95-97.

[3] 赵利.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176-181.

[4]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53.

[5] 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28-37.

[6] 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J].当代传播, 2010(5):93-95.

〔责任编辑: 张敏〕

On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view of the Media Trial

SU Dongdong

(School of Law, Zhejiang Business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ccurr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which implies the conflict between public opinim and judrcature. To some degree, medal trial is contrary to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hinderes the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judicial. Based on the causes caused by Medial Trial, public opinion superrisim reflected by Medial Trial and the cunflicf of judicial indcperdcnce, this thesis puts fa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judicial fair.

Key words: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dia trial

作者简介:苏冬冬(1988—),男,河南安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知识产权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26

中图分类号:D90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48(2016)01-0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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