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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融合与冲突

2016-02-15杨云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拉祜族婚姻法冲突

杨云燕



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融合与冲突

杨云燕

摘要:婚姻习惯法是拉祜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体现在恋爱、订婚、结婚、离婚、再婚、财产继承及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诸多方面。拉祜族婚姻习惯法的大部分与我国婚姻法相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主动地与婚姻法进行调适,才能更好地发挥传统婚姻习惯法在拉祜族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拉祜族;婚姻习惯法;婚姻法;融合;冲突

拉祜族婚姻习惯法是拉祜族社会生活习惯法中的重要部分。拉祜族传统婚姻习惯法折射出拉祜族的文化习惯、心理意识和生存智慧,在维护拉祜族婚姻家庭稳固、促进村寨和谐、建设乡风文明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存在的冲突也日趋凸显,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一致与冲突的因素,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主动地融入婚姻法,更好地发挥其在拉祜族社会家庭中的积极作用。

一、拉祜族婚姻习惯法

(一)恋爱习惯法

1.恋爱习俗。拉祜族自古就有婚恋自由的传统,据清道光《威远厅志》云:“倮黑性鲠直……,婚不凭媒,病不服药,以六月二十四为岁,男女杂聚,携手成圈吹笙跳舞。”[1]89拉祜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常采用“串姑娘”的方式,一般在公房、“格格”(青年男女公共社交场所,多为一块山坪)或寡妇家中。拉祜族历史上习惯只记出生属相,没有年龄的概念。青年男女串婚一般以小伙子能犁田耕地、姑娘能背动四斗谷子(约20公斤),大约十五六岁开始社交婚恋活动。男女双方有好感后会互送礼物,姑娘向小伙送手织的背包、裤带、烟口袋,小伙向姑娘送包头布、银镯和背箩带。①参见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内部资料),1975年,第17页。拉祜族姑娘的择偶标准主要看对方的人品良心,而不注重文化程度及物质条件。小伙选择对象的标准,看其是否会操持家务,待人接物,心灵手巧。

2.恋爱禁忌。拉祜族婚恋期有严格的时间,一般是从每年的“火把节”后开始,至第二年春耕下种时为止。从串婚到结婚一般在一个冬春内完成。其他时间谈情说爱会被认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而受到众人的谴责。如澜沧县糯福乡新寨的村规:男人玩弄了女人,又不愿意娶女方为妻,女方讲出后罚男方25元,已使女方怀孕的罚男方120—150元。男女青年恋爱自由,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不和而告吹的,罚双方各6元,交“着巴”(也称磨巴,负责祭祀的人员)买香蜡到“寨神”处做礼谢罪。又如1995年南段老寨寨规:恋爱自由,婚姻自己做主张,但在农忙季节不能“串姑娘”。[2]128-129拉祜族青年男女定亲后未正式给厄莎磕头、举办婚礼前,不得同居或发生性行为。青年男女谈情时不得轻佻,小伙子不得随便对姑娘动手动脚,不然就斥为“搓别人”,要被抄家或罚款,或宴请全寨人当众“洗面”。[3]210

(二)订婚、结婚习惯法

1.订婚、结婚习俗。拉祜族崇尚自由恋爱,婚姻家庭较为稳固。拉祜族流行族内婚,习惯实行姑表婚,即姑母的儿子娶舅父的女儿为妻。耿马县芒美拉祜族实行交错从表婚,即兄弟姐妹之间的子女以及姊妹之间的子女都可以通婚。西双版纳勐海县巴卡囡、贺开的拉祜族实行姑舅表婚,即兄弟之女可嫁姐妹之子。澜沧东回班利拉祜族实行同姓人中隔三代可通婚,姑表舅隔3—4代可通婚,姨表隔一代可通婚。南段老寨习惯法是实行单方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儿子可以入赘到姑母家,娶姑母的女儿为妻,但姑母家的儿子则不能入赘到舅舅家。若违反古规古理,男女双方父母会坚决反对并积极做思想工作,一般情况下,子女都能够接受父母的劝告。

拉祜族传统的结婚年龄一般在15—17岁,20岁左右结婚的很少。拉祜族青年男女由家中老人主持订婚,最终由双方老人商定结婚日期。婚期一般在春节前后,要避开男女双方的属相,主要选择属猪、属狗的日子,认为这样吉利。拉祜族的结婚仪式简单,一直保留煮茶待客的习俗。拉祜族男女婚后主要是从妻居,即男子上门,女子留家。家中较大的女儿招姑爷后,女婿需在妻家劳动三年才能分出另建家庭。按照拉祜族传统习俗,幼女招姑爷后不再另建家庭,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如男方是独子,家中又无姑娘可招姑爷上门,就象征性地在女方家从妻居三天,夫妻即可回男方家定居。从妻居期间,如男方家发生变故,需结束从妻居,则要杀鸡恳请头人同意,并征得女方舅舅同意,才可带着妻子回到男方家定居。

2.订婚、结婚禁忌。拉祜族对通婚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在同寨或同姓的拉祜族,若是血亲则不能通婚。拉祜族多禁止舅父的儿子娶姑母的女儿为妻。西双版纳勐海县巴卡囡、贺开的拉祜族同一“奥吉”内禁止通婚,即亲兄弟和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均严禁结婚,姨表不婚,但实行姑舅表婚即兄弟之女可嫁姐妹之子,反之不行。南雅那列拉祜族禁止同父母的姊妹兄弟的子女通婚。在确认可以通婚后,还要看男女青年的属相是否相宜,若不合,家人则不会同意。在订婚前,还要打听对方家里是否有过因服毒、上吊等自杀者,如认为不吉利,家中老人则不会同意。订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办婚礼,如不办婚礼,寨人不认可他们是合法夫妻。男女青年定情后,如三天内听到野猫叫,则被视为不吉,一般就不能结婚了。如遇日食、月食,则不能娶亲嫁女。正月间布谷鸟叫时不能结婚,认为不吉利。樱桃开花时节不能结婚,因此时风大树摇,预示婚姻像树一样不牢固。[3]210-211拉祜族禁止在父母忌日办婚事,否则将一世艰辛。婚礼中,长辈给新郎新娘栓魂线祝福,并送礼钱,所送礼钱忌讳单数。结婚宴席上忌吃辣椒,认为否则日后夫妻经常吵架。忌年轻人喝离婚场上的酒,否则将来也会离婚。[4]76

(三)离婚、再婚习惯法

1.离婚仪式和再婚习俗。拉祜族多是自由恋爱结婚,离婚现象很少。拉祜族夫妻双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仪式较简单且离婚不受歧视。男女双方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对方懒惰、有婚外情、赌博或吸毒,不存在不孝敬老人的因素。依照传统习俗,离婚双方村寨的“卡些”(负责村寨事务,类似村主任或组长)、磨巴、村委会、双方的父母、舅舅等人会出面进行调解。拉祜族舅舅对离婚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提出离婚一方的舅舅不同意其离婚,即使执意离婚,离婚还是不被寨人认可。拉祜族离婚除了夫妻双方个人原因外,有时岳父会起主导作用。拉祜族多是招女婿上门为老人养老送终。婚后,如岳父觉得女婿靠不住,会出面直接把女婿撵回其父母家去。拉祜族常见离婚的仪式是用一根白线让男女双方拉住,舅舅或寨中老人、亲戚用火从中烧断,寨人就认可正式离婚了。离婚仪式后,有结婚证的再去乡政府办离婚手续。

拉祜族地区虽然离婚自由,但是还是会有一些惩罚性的习惯法,以警示寨人要珍惜家庭和婚姻。例如,帕良等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男女各出半开5元,一半归寨子头人分,一半归寨子集体所有。如系一方提出,则出半开15元,一半分给村寨头人,一半分给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子女归属实行女儿归母,儿子归父,或由子女自行选择。夫妻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实行平分。①参见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内部资料),1975年,第16页。

拉祜族允许男女再婚,且再婚不受歧视。拉祜族再婚,分丧偶后再婚和离婚后再婚两种。在丧偶再婚中,可实行单向转房制,各地习俗不同。澜沧南段老寨哥死,弟可娶嫂为妻;但弟死,哥不能娶弟媳为妻。妻死,丈夫可以娶妻妹为妻,但不能娶妻姐为妻。夫死,妻可当年改嫁,否则要等到三年后才能改嫁。丧偶后再婚有两种入居形式,一是上门从妻居,一是把媳妇娶回来。从妻居的男方,如果是把媳妇娶回来,妻子也会带着未成年的孩子一起嫁过来。[2]135-136相比丧偶后再嫁,离婚后的有过错方再婚比较难,因有错方一般因懒惰、赌博、偷盗、乱搞两性关系等而名声不好。

2.离婚、再婚禁忌。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者,要由寨里的头人根据情况判给不愿离婚者以牛、猪、米、布及钱等。接受了赔偿物品的一方,则不能再婚,而另一方仍可再婚。[3]186再婚者同样要遵守结婚的通婚范围、结婚日期等相关禁忌,不能违反传统的婚姻习俗,否则要受到责罚。

(五)对不正当性关系的习惯法

各地拉祜族村寨的寨规对不正当性关系的处罚较为严重,澜沧县木戛乡邦利和竹塘乡茨竹河两地拉祜族的习惯法规定:“禁淫乱。犯有淫乱而情节严重者打死。轻者抄家或罚款、买猪买鸡请寨人吃饭,当众洗面,并罚打扫寨子,修桥补路等劳役。”竹塘乡老缅大寨的村规:“乱搞男女关系者罚四斗米,四元钱,二百市斤酒,杀一头猪供全寨人吃,但不得吊打辱骂;若头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立即撤职。”东回乡班利拉祜族的村规:“乱搞两性关系者,初犯罚半开十元,再犯罚二十元,屡教不改者罚70—80元。”[5]330-332又如,1993年的南段村公所革新寨寨规:“不准睡别人的女人,女人不准养汉子。如发现,乱棒打死,牛猪供全寨人杀吃。”再有,1992年的南段村公所龙竹蓬寨寨规:“不准乱搞两性关系,违者罚款。”[2]126-129南段老寨1949年前,若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并被当场抓获者,将被乱棒打死。拉祜族认为,不正当的性行为犯了古规古理,触犯了寨神,会给寨人带来灾难,寨里的鸡、猪会得瘟疫,会死光,因此要向寨人赔礼。当事者交罚款300元或请寨人吃一餐饭,然后打扫寨子,俗称“洗寨子”。不仅如此,有婚外情的男方舅舅需代表外甥去向女方的父母认错,愧疚没有教育好晚辈,并请求原谅。[2]131

(四)财产继承习惯法

拉祜族一般都是儿子外出入赘,女儿留家赡养老人。若妻家弟妹尚小,上门女婿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须担负照顾老人及抚养妻子弟妹的重任。待妻方家弟妹长大结婚分家时,家中财产的分配完全听从岳父母的安排,上门女婿不能有半点意见或怨言。按照拉祜人的习惯,老人多由小女儿招女婿赡养,无女儿的由小儿子赡养。儿女均有财产继承权,但负责赡养父母的分两份财产,其他分一份。因此,幼女常多分。其他子女仍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拉祜族社会里,作为最重要生产工具的牛,最初由女儿和女婿继承。随着父权的产生和增长,儿子同女儿一样开始继承牛,并且还出现了由儿子单独继承的现象。牛仅由儿子继承的现象虽已出现,但并不多。例如,贺科的铁匠扎波有二女三子,仅把牛分给长子和三子,未分给女儿。芒美中寨的扎透(拉祜族人名,“扎”指男性,“透”是名)仅把牛分给儿子,未分给女儿。①参见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内部资料),1975年,第5页。夫妻离婚,一般是双方平均分配家庭财产。在离婚调解教育过程中,如果不听头人或舅舅的劝告,在财产上就要少分,甚至一点都不给,孩子也不给,认为他不听老人的话。另外,对于有过错方或有恶习方,则少分甚至不分给财产。

夫妻一方去世,对方可以继承遗产。例如,麻兰娜托的丈夫扎托死后,扎托的牛由娜托继承。后娜托与扎别结婚,娜托把牛牵到扎别家。另,娜透的丈夫扎透有黄牛三头、水牛一头,扎透死后,四头牛则由娜透继承。②同上。

二、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一致性

(一)恋爱婚姻自由

拉祜族崇尚恋爱婚姻自由,尽管要征求家长的同意,但主要还是尊重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这与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相一致。少数拉祜族男女双方真心相爱,但囿于习惯法,他们就搬出寨子,隐居山林成为独家村,还有的双双吞食“狗闹花”,相拥殉情,希望在另一个世界一起生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但对于男女当事人,我国社会也不提倡以消极甚至极端的方式来获得婚姻自由。现代社会中殉情个案的锐减,说明拉祜族青年对待传统习惯法更加理性。拉祜族通婚范围窄,不注重物质条件。因此,不存在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否则,会被寨人耻笑。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在第三条、第五条都有关于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规定,对确保男女双方自由结合提供了法律保障。拉祜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一夫一妻制

拉祜族的家庭是以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为主。拉祜族多实行从妻居,和岳父母生活在一起,一般是岳父母当家。夫妻小家庭中一般都是妻子当家,这是母系制婚姻家庭的残余表现。家庭中小事由个人做主,大事都会在一起商量。临沧南美拉祜族家中的买卖等都由妻子做主,丈夫说话也不算数,但也没有怨言和不满,因为这是老规矩。拉祜族家庭中,妇女不受歧视,无传宗接代观念,更无重男轻女思想和现象。拉祜族遵从一夫一妻制度,重婚纳妾是违背村规的行为。例如,勐海县巴卡囡拉祜族村规:“不准娶妾重婚,否则要罚挑带刺的扁担游寨子。”[5]333而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既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又明确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对重婚者要进行刑事制裁,受害方也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拉祜族一夫一妻制度体现了拉祜族婚姻形态的发展,也是与婚姻法相一致的表现,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

(三)夫妻忠贞和睦

拉祜族社会家庭中,受母系社会残余的影响,妇女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奉行男女平等。除了有男方懒惰、酗酒或赌博的情形,家庭暴力极少存在。因多为从妻居,若出现家庭暴力,男方会被女方父母赶出家门。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拉祜族习惯法和婚姻法都禁止家庭暴力,充分保障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安全和权益。

从前面对拉祜族的村规可以看出,拉祜族对男女不正当性关系处罚严厉,即便是头人也不能逃脱处罚,体现了规矩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同时,对不同辈分之间的乱伦,处罚尤为严苛,不仅女方家可以到男方家抄家,还要将男方赶出寨子。但前提是事情败露,即拉祜族运用习惯法首先重视证据和事实,一旦事实存在,就绝不姑息。在生产力低下、生存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个人被逐出寨子、脱离群体无异于被逼上绝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比之下,尽管我国婚姻法对重婚有具体惩戒制度,但对婚外情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和限制。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因素的增多,我们的婚姻法也有必要借鉴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中对通奸、非正常的性行为等违反婚姻道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环境的行为加以制裁的初衷,制定合理有效的条文对婚姻中有背忠贞的不良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四)夫妻、父母子女的相互权利

在抚养、赡养父母方面。拉祜族家庭关系中夫妻互相尊重,互相爱护,无论发生疾病、伤残等不幸事故,都尽心尽力照顾,不得随便离异,同时妇女还是拉祜族家庭的主事者。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拉祜族社会一向很重视,对孤儿及单亲家庭子女的抚养也有约定俗成的习俗。如,父母都亡故的孤儿由孩子的姨妈、叔叔、伯伯们抚养长大。失去父亲的孩子,若孩子还小,则由母亲带着孩子外嫁或另招姑爷上门,共同抚养孩子。若孩子母亲死了,父亲要到别的寨子入赘,孩子则交给其叔叔、姑妈等人抚养。这些孩子会受到悉心照顾,也不受他人歧视。对于没有子女的拉祜族人家是可以从别人家收养孩子的。拉祜族收养孩子,双方家庭要在一起商量,收养方要付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一定数额的奶水钱。收养的孩子在寨子里则不受歧视。拉祜族社会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在寨子里见到老人要让座让路,在老人面前不得说脏话,可以说“老有所养、幼有所依”,整个村寨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民风。我国婚姻法关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拉祜族没有传宗接代观念,也无重男轻女思想。因此,不论家中生男生女,家人和丈夫都会尽心照顾大人、小孩,不会虐待、遗弃甚至不准说对孩子不利的话。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拉祜族习惯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最大限度地保障弱者的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及人文关怀。

在财产继承方面。依据前面的论述,拉祜族社会习惯法在财产继承中,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相互继承财产的现象,此处不再赘述。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拉祜族习惯法还是我国婚姻法,都明确了夫妻、父母子女双方在财产继承中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离婚重调解,保障女方权益

从前面对拉祜族社会的离婚习惯法可以看出,拉祜族社会对提出离婚的双方首先进行调解,争取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最终夫妻重归于好。在调解无果、和解无望的情况下,允许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婚姻调解方面也是相融合的。拉祜族在处理离婚过程中,不论是分割财产、子女抚养还是罚款,都体现了对女方权益的照顾,但女方有过错的除外。如前所述,科弄寨和金平县翁当乡拉祜族在离婚过程中,都体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对女方的处罚较男方轻。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尽管拉祜族习惯法中没有规定在怀孕及分娩等特殊情形下不准男方提出离婚,但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对女方给予了相应的照顾和关怀。从这一点上来说,二者有共同的初衷,只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一)在结婚条件方面的冲突

1.早婚。拉祜族传统社会盛行早婚,初婚年龄多在15—17岁。随着社会发展及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政策的宣传,拉祜族的初婚年龄有所推迟,但早婚现象仍然存在。200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南段老寨拉祜族共有44对夫妻,初婚年龄可查的有35对,男性初婚时的平均年龄为21.6岁,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为18.8岁。[2]28其中女性20岁之前结婚的共有27人,占总数的77%。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鉴于当地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1982年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农村男女结婚年龄较婚姻法规定均放宽2周岁,其他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但是,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拉祜族青年不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就先举行民间传统的结婚仪式,在寨子里大家也认可其正式结婚了。

2.近亲结婚。拉祜族传统的族内婚有传统的姑表婚,某些地方流行的交错从表婚、姑舅表单方面婚、同姓隔三代通婚、姑表舅隔3—4代可通婚及姨表隔一代可通婚等婚姻习俗。镇沅县的拉祜族,流行一个氏族与另一个或两个异姓氏族通婚的习惯,从而形成了比较狭小的双向通婚团体。至今,仍可找到兄弟几个分别与女方姐妹几个通婚的例子。[5]356这些地方习俗客观上使拉祜族地区很容易形成近亲结婚的局面。寨子里各户都有或近或远的亲戚关系,且这些亲戚相互联姻,容易形成较为固定的互助关系。拉祜族近亲结婚既不利于人种的优化,又与我国的婚姻法相冲突。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近亲结婚主要基于生殖遗传科学,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当然,对于有着深远影响的拉祜族群众,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认识。

(二)程序规定方面的冲突

1.重仪式轻办证。拉祜族地区的老人普遍认为,青年男女只要请寨人喝了喜酒就算举行了正式结婚仪式,夫妻关系就能得到“卡些”和寨人的认可。传统观念认为,领不领结婚证对确立婚姻关系与否没有太大的利害关系,但不办喜酒是绝对不行的。随着相关教育和宣传的深入,一些中青年认为,婚礼和领证都需要。举行婚礼是传统的做法,毕竟需遵守古规古理,但结婚证是政府发给的,是一种婚姻保障。特别是随着医保政策的落实,孩子上户口和今后读书都是要有结婚证的。没有结婚证,很多好的福利政策都无法享受,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认识到结婚证的重要。即使他们不到法定年龄举行了婚礼仪式,形成了事实婚姻,到了法定年龄时,一般都会主动去补办结婚证。拉祜族传统的重仪式、轻办证或先仪式、后办证的做法,与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存在一定的矛盾。近年来,减少早婚及补办结婚证都是拉祜族群众对我国婚姻法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调适。

2.离婚双方养育子女的责任不一致。拉祜族地区夫妻双方离婚了,多数遵从儿子归父、女儿归母、入赘女婿回到原来寨子里去的传统。若孩子尚小或丈夫有过错,按照传统习惯法,则孩子都给妻子,归妻子一方抚养。拉祜族地区一般都是孩子跟哪一方,就由哪一方单独抚养长大,另一方没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婚姻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若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

综上所述,拉祜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拉祜族群众仍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拉祜族群众已经意识到,遵守传统习惯法要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继续弘扬其进步的因素,对其封建迷信、有悖科学的做法要自觉进行移风易俗。只有遵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自觉主动地对婚姻法进行积极调适,才会促进拉祜族社会的婚姻和谐和家庭幸福。

【参考文献】

[1]《拉祜族简史》编写组.拉祜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王晓珠.拉祜族:澜沧糯福乡南段老寨[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3]杨春.中国拉祜族[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2.

[4]丁春荣,林永.拉祜族文化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

[5]政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拉祜族史[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张艳玲

Integra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Lahu Customary Marriage Law and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YANG Yunyan

Abstract:Customary marriage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ahu culture. It reflects aspects of love, engagement, marriage, divorce, re-marriage,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and improper sexual relations. The majority of Lahu marriage law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ough certain conflicts remain. Only by taking the initiative to adjust to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n it better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Lahu society.

Key words:Lahu; marriage custom law;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egration; conflict

DOI:10.13277/j.cnki.jcwu.2016.03.014

收稿日期:2016-04-08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6)03-0094-06

作者简介:杨云燕,女,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67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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