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的思考
2016-02-14李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李国庆
(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 航空经济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河南 郑州 450046)
制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的思考
李国庆,2
(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 航空经济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河南 郑州 450046)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发展目前面临着“先行先试权”内涵欠缺阐释、管理体制欠缺行政授权、规章制度林立但缺乏上位法统领等多个法律难题。制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已经成为航空港实验区发展迫在的内生性需求。文章从域内外特定经济区域的立法经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制订的可行性分析、《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制订的基本思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的整体框架与基本内容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制订中的疑难性问题,旨在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一种良性化的思考。
郑州航空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区域立法
一、引 言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愈发明显。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特定经济区域立法的制度与框架,也缺乏深入的区域性立法研究。从国内的立法实践来看,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等特定经济区域已经制定了指导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条例,做了区域立法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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