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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2016-02-13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具体如下: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故意、恶意、欺诈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超过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对故意侵权人进行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都确立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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