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北京某公司诉安阳某公司、李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6-02-13田小伍贺保平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

文/田小伍 贺保平

北京某公司诉安阳某公司、李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文/田小伍 贺保平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国际机械公司

被告:安阳某机械公司

被告:李某,系被告安阳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案由: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1号

二审案号:(2015)豫法民知终字第271号

原告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主要从事机械设备进出口业务,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拍摄了众多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图片和视频,并且将这些图片与视频用于公司官网及日常业务等商业用途。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通过光盘作为载体,将大量图片作为提供给法院,采用公证的方式,对被告经营的网站上相关图片截图保存,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被告李某于2013年2月28日进入原告工作,2014年3月15日离职,从事与海外客户联系业务、谈判、供货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存有原告图片的计算机。2014年3月24日被告李某成立安阳某机械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机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被告安阳某机械公司的网站使用的部分图片与原告官网上使用的图片相同,有的图片中显示有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有部分相同的视频。原告认为被告李某及被告安阳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没有给原告付费,也未署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51张图片中的22张图片拥有著作权,被告李某、安阳某机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图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