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学科建设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2016-02-1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詹启智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知识产权法总论学科建设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一、知识产权法总论的产生和研究发展概况
(一)知识产权法总论在我国的产生
“有学者认为:一门学科能否成立,主要看三点:一是要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任务,二是要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三是要有有关专著的出版。”①转引自詹启智,陈魁武主编:经济效益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2页。本书第一篇总论等部分由笔者创作。由于当时对学术规范注意不够,引用该论时对创始人未明确署名,仅以“有学者认为”起引,在此深表歉意。在写就此文过程中,希能查找原文,但因时隔20余年,不得而果,甚为遗憾。因此,学科确立最终以“有关专著的出版”为标志或表现形式。以此而论,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的确立和产生,应以第一部专门著作出版为标志。从我国学术著作出版来讲,最早的具有知识产权法总论性质的学术著作,当属郑成思教授1998年1月出版的《知识产权论》(相关各著均简称总论)。即使从此开始计算知识产权法总论在我国真正产生起,至今不过16年。因此,知识产权法总论在法律学科发展进程中属于刚刚产生的一个新兴学科。
(二)我国以专著和教材形式对知识产权法总论进行研究的概况
我国对知识产权法总论的研究,以学术著作或教材名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两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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