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助力企业“绝处逢生”
2016-02-13向泽文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
商标转让助力企业“绝处逢生”


商标申请人出于对某些文字的喜爱,结合自己从事行业的某些特点,臆造出自己钟爱的品牌名称,并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市场经营主体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剧增和汉语言文字组合形式的减少,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会有所降低,特别容易出现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出于对申请商标的喜爱,希望通过核准注册的愿望较强。此时,往往可以考虑通过沟通商讨,采取支付对价、商标转让的形式获得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从而消灭在先权利冲突,进而取得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实为一套近乎完美的商标授权解决方案。
笔者代理的第15371303号“5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比萨利餐饮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56°”在第30类“面包干,果子面包,蛋糕,月饼,面包,糕点,面包屑,小蛋糕(糕点)”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号15371303。经过审查,国家商标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认定“56°”商标与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2863515号“56”商标构成商标近似。“56°”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权利冲突,被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考虑到比萨利餐饮公司已经开设面包房,推出“56°”品牌蛋糕、糕点并受到消费者认可的实际情形,原代理人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第15371303号“56°”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为:温度“56°”与数字“56”容易区分,普通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习惯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提交了部分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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