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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16-02-13陈绍玲

中国出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知识产权

□文|陈绍玲

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文|陈绍玲

[摘 要]目前,不少国内学术期刊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国内期刊的外文版。以期刊外文版是否在国内出版为区分标准,期刊的涉外合作被定性为合作出版行为或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这两种形式本质上均属于知识产权输出型的涉外合作,因此需要注意商标、版权策略的运用。在版权方面,国内期刊在涉外合作中应注意授权方式、授权期限以及退出机制条款的设计,确保在合作前景不佳时能及时终止合作。在商标方面,国内期刊在涉外合作之前应注意及时取得期刊的中外文商标权,在涉外合作开始后应注意商标条款的设计,确保牢牢把握期刊在国内外的商标权。

[关键词]学术期刊 涉外合作 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国内学术研究水平和期刊编辑质量的提高,国内学术期刊在国外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外产生了针对国内学术期刊的消费需求。在这一背景下,不少国内学术期刊选择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如上海大学《社会》期刊与赛捷(SAGE)出版公司合作出版《社会》期刊的英文版。[1]国内学术期刊的涉外合作以推广国内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为目的,在形式上表现为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国内期刊的外文版。合作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国内期刊涉外合作中的资金引进模式和内容引进模式,[2]学术期刊的涉外合作属于知识产权输出模式。问题在于,国内学术期刊在涉外合作过程中应采取何种知识产权策略,才能在充分利用国外出版机构专业优势的同时,尽可能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对此,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行为的法律定性

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的目的是让国外学术界了解我国学术研究的最新动向,因此期刊外文版的出版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外。当然,部分国内学术期刊为提高在国内的影响力,也会选择在国内合作出版期刊外文版。期刊外文版出版的地域范围不同,决定了涉外合作行为法律定性的差异。

如果国内学术期刊在境内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期刊外文版,那么这种涉外合作本质上属于合作出版行为,应受到我国出版行政法规的规制。具体而言,合作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属于我国出版行政法规意义上的出版行为,应受到我国法律的规制。因此,国内学术期刊在与国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之前,应获得“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根据现行出版行政法规,“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适用于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科技类期刊出版单位。[3]据此,国内的科技类学术期刊在获得上述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可以与国外出版机构在国内开展合作。相反,国内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不能在境内与国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否则将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如果国内学术期刊在境外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期刊外文版,出版行为发生在国外,所以这种合作不受我国出版行政法规的调整。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国内学术期刊享有的知识产权以许可或者转让的方式授权给国外出版机构。因此,这种合作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在合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所谓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当然,在国际条约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国家不排除对外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国内学术期刊与国外出版机构意图在某国出版期刊外文版,那么被交易的只能是国内期刊在该国享有的知识产权,而非根据中国法律享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国内学术期刊在涉外合作过程中必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明确在哪些国家出版期刊外文版,知识产权法上没有世界知识产权一说,授权地域范围是涉外合作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第二,明确在计划出版期刊外文版的国家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商标和版权一向是知识产权贸易的重点,应根据特定国家的法律提前布局。

二、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出版协议中的版权条款

无论是以合作出版还是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形式开展涉外合作,版权条款都是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协议中的重要内容。版权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这类条款不仅关系到期刊涉外合作的前景,还关系到期刊自身的根本权益。一般而言,拟定国内期刊涉外合作版权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授权前提,国内期刊在开展涉外合作之前应取得投稿者充分的授权。尽管国内学术期刊中文版的出版取得了作者的授权,但这一授权不足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权利开展涉外合作。其一,在授权范围上,作者投稿的目的是在国内发表论文,论文的境外出版显然不在投稿者的授权范围之内。其二,在授权类别上,期刊涉外合作的目的是在国内外出版期刊的外文版,如果国内期刊无法取得投稿者的翻译权授权,自然无法开展对外合作。因此,国内期刊在开展涉外合作之前,应确保对期刊论文享有充分的版权。在处理方法上,国内期刊可以与投稿者约定:投稿者向其投稿视为向合作出版的期刊外文版投稿,如此可取得投稿者的充分授权。

其次,关于授权方式,国内期刊在涉外合作出版协议中应明确对国外出版机构的授权方式。在法理上,版权的授权方式包括版权转让和许可两种形式。所谓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其享有的版权永久性地转移给他人;[5]版权许可是指,版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6]但在涉外合作过程中,版权转让的方式并不可取,原因有三:第一,投稿者仅许可国内期刊出版其论文,并未将版权转让给国内期刊,因此国内期刊向国外出版机构转让版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即使投稿者将版权转让给了国内期刊,但如果国内期刊将期刊论文的版权转让给境外机构,国内期刊将丧失对期刊外文版的控制权,这与国内期刊涉外合作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第三,考虑到作品中包含了作者的精神投入,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承认版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7]尽管部分英美国家允许作品的转让,但版权许可仍然是版权国际贸易的通行方式。就此而言,国内期刊在涉外合作协议中应采取版权许可而非转让的贸易形式。当然,如果将这种合作定性为版权许可,势必涉及被许可的版权类别。笔者认为,被许可的版权类别多少应以实现涉外合作出版的目的为必要。出版国内期刊外文版是涉外合作的主要目的,那么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的许可是必要的。此外,如果国内期刊外文版还需要以网络版的形式向读者提供,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也是必要的。所谓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提法,[8]国外版权立法中这些权利的名称各异,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中包含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9]因此在条款的具体设计上,可以与国外出版机构明确:无论在何国出版期刊的外文版,被授权的版权都应参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类别进行解释。

再次,关于授权期限,既然国内期刊的涉外合作本质上属于版权许可,那么许可期限是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的条款。许可期限的设置合理与否,关系到国内期刊能否在涉外合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涉外合作协议中的版权许可期限设置得当,国内期刊可以及时终止合作,以另寻合作伙伴的方式确保办刊质量。就此而言,期刊涉外合作出版协议中的版权许可期限应长短适宜:一方面要符合我国出版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符合期刊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我国的出版行政法规规定,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中的版权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国内期刊选择与外方在境内合作出版期刊外文版,那么合作协议中的版权许可期限不应超过5年。当然,部分期刊外文版的出版行为发生在国外,可以不遵守国内关于5年版权许可期限的规定。部分国外出版机构可能要求国内期刊提供期限尽可能长的版权许可,如赛捷公司要求上海大学就《社会》期刊作出的版权许可期限至少为10年。在期刊境外推广的问题上,国外出版机构的经验更为丰富,因此国内期刊可以适当考虑国外出版机构的意见。当然,国内期刊也可以通过调研的方式明确特定领域学术期刊形成影响力的时间周期,并据此对版权许可期限做出适当选择。

最后,关于退出机制,考虑到合作风险,国内期刊的涉外合作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合同解除条款。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行为。[10]当然,国内期刊的涉外合作协议中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条款的方式,明确双方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若干年后期刊外文版未达到特定发行量的,国内期刊和国外出版机构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此,在合作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可确保国内期刊能及时退出涉外合作。此外,合同转让——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属于一种退出机制。如果允许合同转让,那么国外出版机构可以在合作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以达到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期刊涉外合作以对特定国外出版机构的信任为前提,合同转让条款与国内期刊涉外合作的初衷相违背,这类条款不宜规定在涉外合作协议中。

三、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出版协议中的商标条款

期刊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本质上依赖于高质量学术论文的出版,同时也需要对期刊的宣传和推广。学术期刊的名称往往是期刊在读者群体中影响力的缩影,等同于产品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11]就此而言,学术期刊的名称本质上属于商标,在涉外合作过程中的重要性不亚于期刊对论文享有的版权。这是因为,只要国内期刊牢牢把握了杂志的商标权,即使与一家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失败,也可以寻求与其他国外出版机构继续合作办刊。但如果期刊名称商标权落入国外出版机构之手,那么国内学术期刊即使想要与其他出版机构合作,也会因为商标权的丧失而受制于人。因此,有关期刊名称商标权权属和使用方式的条款,在涉外合作谈判过程中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如果涉外合作出版行为发生在国内,那么国内学术期刊应尽快取得期刊中外文名称的商标权,并妥善安排涉外合作协议中的商标条款。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有注册和使用两种方式。较之于商标的使用取得,通过注册取得期刊名称商标权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权利取得方式。按照商标权使用取得理论,商标权由使用者取得。在合作出版过程中,将期刊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是国内学术期刊和国外出版机构,期刊名称商标权应由双方共有,这对国内学术期刊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国内学术期刊应重视期刊中外文名称的商标注册,通过注册牢牢把握商标权。当然,不少期刊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等字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含有这类字样的标志不得注册成为商标。[12]但鉴于期刊的特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13]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学术期刊只能注册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期刊名称,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要求期刊的英文名应为中文名的直译。[14]很多期刊并未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导致期刊英文名称无法注册。因此,国内期刊要确保期刊的英文名是中文名的直译,提前做好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当然在具体的涉外合作协议中,国内期刊应在合作出版协议中明确商标权为国内期刊享有,避免丧失对期刊名称的控制。

其次,如果涉外合作出版行为发生在国外,考虑到商标法的地域性,期刊名称的权属不仅应在中国确认,还应在学术期刊外文版计划出版的国家确认。鉴于国内外商标制度的差异,国内学术期刊对期刊中外文名称商标权的掌握更加重要。在国外,商标的取得制度同样是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方式,但各国的具体制度又有明显的差异。如在美国,商标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尽管美国也有商标注册制度,但商标权的确立和维持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因此,在美国必须通过使用,即在美国发行的期刊上使用期刊名称,才能取得美国法律认可的商标权。[15]再如在德国,注册取得是商标权利取得的唯一方式。如果国内期刊计划在德国这样的国家出版期刊外文版,那就有必要提前做好期刊外文名称的商标注册工作。各国商标取得制度的差异,对期刊涉外合作协议中商标条款的拟定工作造成不小的困难。在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国内期刊可以通过提前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权。但在坚持商标使用取得制度的国家,国内期刊的提前布局几乎没有可能。这是因为,在合作协议拟定之前,国内期刊的外文版尚未在国外发行,国内期刊不可能通过使用的方式取得期刊名称的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涉外合作协议中商标条款的设计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考虑到涉外合作结果不理想的可能性,国内学术期刊应避免与国外出版机构共有期刊名称商标权。因此,在期刊涉外合作出版协议中,国内学术期刊应明确主张期刊名称商标权由自己独有。即使国外出版机构主张其对商标权的产生也有贡献,国内学术期刊也应坚持在协议中明确其有权以特定价格“回购”期刊名称商标权。

四、结论

如今国内学术期刊的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合作出版已成为提升期刊影响力和展示国内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学术期刊的涉外合作必然涉及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为在充分利用外方优势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国内期刊应认识到涉外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重要性,应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类型,通过提前布局的方式掌握主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1]《社会》杂志.社会杂志英文刊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举行签字仪式[EB/OL]. [2014-11-11].http://www.society.shu.edu. cn/CN/column/item563.shtml

[2]如人民日报社与香港泛化集团合资成立北京泛化属于中外期刊合作中的资金引进模式,再如美国IDG集团与《时尚》杂志的合作即属于中外期刊合作中的内容引进模式。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0

[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3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8

[7]《德国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不可转让,但允许著作权的许可。

[8]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6、12项。

[9]17 U.S.C.A 106.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9

[11]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95

[12]《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商标综字》[2009]第39号

[14]《期刊出版形式规范》新出报刊〔2007〕376。

[15]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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