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和错误理论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研究
——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为例
2016-02-13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23期
● 李文涛
欺诈和错误理论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研究
——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为例
● 李文涛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
欺诈 错误 劳动合同 怀孕事实的隐瞒
一、导言 寻求逻辑推演式的法律论证思路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一直以来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该问题涉及消极欺诈行为、性质错误、欺诈行为的违法性、性别歧视、平等待遇、女职工的主观故意、信赖关系等诸多民法和劳动法的问题、甚至某些公法问题。因此在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民法上的欺诈和错误基本理论出发,同时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殊规则,针对个案的特殊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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