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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福州神光寺案新探

2016-02-13姚舜

天中学刊 2016年6期

姚舜



晚清福州神光寺案新探

姚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晚清福州神光寺案发生于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之后,正值条约制度形成初期,在中西方两大文明接触碰撞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清政府虽然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失利,并在此后同许多国家签订条约,但短时间内传统的“华夷”观念并未受到根本影响,对外政策也因此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领事入城;神光寺;条约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随着1842年《江宁条约》的签订,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广州五地被开辟为通商口岸。至1850年福州神光寺案发生前,中英双方“虽口舌不免”[1]49,尚能维持大体相安。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平静局面竟因为两名英人在神光寺租房居住被打破。此后该案持续发酵十月有余‍①,咸丰帝为之发布了20道上谕‍②,最终导致时任闽浙总督刘韵珂开缺回籍,福建巡抚徐继畬亦被革职,其余官员被革职者更所在多有。此前关于该案,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然多系从本案亲历者徐继畬的个人角度出发,专门分析该案的著述则少之又少,并且发表较早,观点略显陈旧;或仅局限于中方史料,进行立论‍③。谨此,笔者拟结合中西双方史料,对该案进行重新探析,希望对于全面理解该案有所助益。

一、案情回顾

推究该案起因,与英国驻福州领事有莫大关系:一者,第一任领事李太郭入城后与闽浙总督刘韵珂达成“领事夷官准租城内房屋,其余夷商俱遵条约,住城外港口,并令将赁屋租约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1]48的协议,为神光寺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亦为福州士民拒租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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