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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词中的无讼观念

2016-02-13孙静蕊

天中学刊 2016年6期

孙静蕊



宋词中的无讼观念

孙静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私有制的深化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人好讼、健讼之风日渐盛行。然而,无讼作为儒家所倡导的主要诉讼观念,仍被当时的士大夫奉为圭臬。这从士大夫所做之词中可窥一斑。在交游唱和之间,“刑清讼简”成为士大夫为官所追求的目标,“少讼多闲”亦成为官员生活的常态。民间所尚的“好讼之风”与士大夫所秉的“无讼之愿”在宋代相悖并存,究其根本原因实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发展不平衡所致。

宋词;士大夫;无讼观念;市民社会

随着私有制的深化、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人好讼、健讼之风日渐盛行,诸如“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经济利益多元化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及至宋室播迁江左,长江流域的经济愈加发展,江南民间田土、房屋等财产流转加快,争利兴讼之风遂为世俗所尚[1]58。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宋人对于传统的义利观有了务实的新看法,出现了王安石的新学、陈亮和叶适的实学等,其反对“抑末”,讲求“功利”,认为“利”应与“义”等量齐观。彼时在德刑关系的观念上,亦渐从“德主刑辅”转向“明刑弼教”,故而,传统的观点认为“无讼”观念在宋代已然出现式微的态势。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讼作为儒家所倡导的主要诉讼观念,仍被彼时的士大夫奉为圭臬,这从宋代士大夫所作之词中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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