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兼评“独立说”与“统合说”
2016-02-13胡亚青陈倩倩
天中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制度
胡亚青,陈倩倩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兼评“独立说”与“统合说”
胡亚青1,陈倩倩2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61;2. 洛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洛阳 471934)
关于物的瑕疵担保,主要是指出卖人应担保给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有用性等方面都没有瑕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直到今日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争议的问题有瑕疵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等,甚至在我国,学者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否存在都存有争议。因此,相关问题有待学界深入研究。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统合说”;“独立说”;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有偿合同中的一项独特制度,主要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关于物的瑕疵担保,主要是指出卖人应担保给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有用性等方面都没有瑕疵。该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直到今日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争议的问题有瑕疵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等,甚至在我国,学者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否存在都存有争议。本文将就学界争议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问题以及国外模式
(一) 关于瑕疵概念的争议
关于瑕疵的概念,学界存在二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是客观目的说,认为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所要求的价值或者特征时,就具有瑕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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