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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受政府控制投资者国际规制的态度演变
——兼论其近年来的规则和逻辑

2016-02-13伍穗龙

中国流通经济 2016年7期

伍穗龙

(1.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市200433;2.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上海市200336)



美国对受政府控制投资者国际规制的态度演变
——兼论其近年来的规则和逻辑

伍穗龙1、2

(1.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市200433;2.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上海市200336)

摘要:受政府控制的投资者在经济层面上具有天然的攫取利益优势,更容易并可能导致一国经济运行的非平衡与非公平性,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对受政府控制的投资者进行规制并不新鲜,美国一直以来就在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中有相关规定。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对上述投资者的规制,从《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缔结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尘埃落定的近10年间,经历了一个标准调整的过程,突出表现为从高水平高标准模式向折中模式演变,再向最高水平和标准迈进。美国政府就同一议题对不同的缔约方做出不同的规定,标准及水平也不尽相同,以保证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军事、政治利益最大化;在规制模式上基本采取同一范式,规制对象则限定在国有企业及国有垄断两个层面;此种规制建立在竞争中立的理论基础之上,所有政策都是对美国“新贸易政策”的积极落实。

关键词:受政府控制投资者;竞争中立;《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一、问题的提出与背景

相较于私人投资者,受政府控制的投资者在经济层面上具有天然的攫取利益优势,它们可能获得不透明的补贴以及国内市场保护所带来的好处[1],因此更容易并可能导致一国经济运行的非平衡与非公平性,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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