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时效制度
2016-02-13林志方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林志方
(铜仁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
浅谈我国民法时效制度
林志方
(铜仁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部分以苏联模式为借鉴而建立的时效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制度设计、制度名称、立法体例和价值倾向等远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因此完善时效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就制度设计、对消除时效予以正名、取得时效的引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良措施。
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制度设计;完善
一、目前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缺陷
(一)从价值理念角度看,需加强对私权的尊重
作为民法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种,时效制度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通过时效的发展分析发现,时效的公益价值才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私权则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在《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中,前者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是2年,为世界上最短的;后者则规定了短期时效为1年。这些均体现为对私权的不重视[1]。在这些制度中,对民事权利主体的要求极其严苛,对时效的公益价值则推崇甚重。民事主体个人权益失去了应得的保护与尊重,这明显与民法的权利本位精神相悖。对于社会公益和民事主体来说,时效制度应对两方面的权益进行平衡,推动社会公平公正。
(二)从立法角度看,立法体例过于单一
受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历史影响,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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