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新修订的《证券法》探讨股权众筹的发展
2016-02-13史大为黄尹旭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史大为,黄尹旭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
透过新修订的《证券法》探讨股权众筹的发展
史大为1,黄尹旭2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不仅为即将开展试点的股权众筹提供了法律支持,而且还为P2P的证券化以及直接发行众筹债券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为了确保股权众筹的规范开展,监管层应从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者三个层面制定政策,从而使众筹平台明确自身的监管责任,让投资者获得有安全保障的资金,让融资者享受到融资的便利。
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豁免制度;资本市场
继2005年10月较大幅度的修订之后,时隔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再度面临大幅度的修改。2015年《证券法》的修订有两大亮点:一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将“众筹融资”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虽然第一个亮点更为学界和社会所关注,但是后者的重大意义也不容小觑,甚至更具有开创性的价值。众筹融资本身就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应有的题中之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指出“多层次的产生要靠金融创新。”[1]值得强调的是,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众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发挥众筹融资的优势,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为互联网企业和创业企业注入活力。但是,国内股权众筹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各方应有预见性地提出措施,防范股权众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规范股权众筹中的投融资活动,引导该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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