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国家自由裁量权
——评“礼来诉加拿大”案
2016-02-13李尊然
李尊然
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国家自由裁量权
——评“礼来诉加拿大”案
李尊然
为了应对化学、药品等领域的技术发展带来的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过宽等问题,各国专利法强化了实用性要求。这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被认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但专利法的地域性、其固有的灵活性、专利授权程序固有的有条件性以及国际投资仲裁中作为审查公平公正待遇重要因素的外国投资者合理预期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这一事实,都表明国际法赋予东道国在专利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宽泛的国家自由裁量权。加拿大以“专利承诺原则”为由无效礼来公司专利的做法,属于其国家自由裁量权范畴,未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
国家自由裁量权 专利承诺原则 公平与公正待遇 合理预期
一、案件背景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基本上都是新颖性、创造性(或叫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或叫有用性、可工业应用性),即“三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加拿大专利法中都有类似的概括性规定。但这些规定特别是有关实用性要求的概括性或笼统性,引发了礼来公司诉加拿大政府国际投资仲裁案。目前该案正在由依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审理。a参见Eli Lilly and Company v.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UNCITRAL, ICSID Case No. UNCT/14/2, at http://www.italaw.com/ cases/1625#sthash.RFJis1Fu.dpuf, last visited on 2016-08-18.
(一)案件起因
该案申请人美国著名药企礼来公司(Eli Lilly)曾于20世纪90年代获得两项加拿大专利,它们分别是治疗抑郁症的阿托西汀和奥氮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