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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借贷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6-02-13王腊梅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重庆市40005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中国流通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政府治理效率

王腊梅(1.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重庆市400054;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我国网络借贷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王腊梅1、2
(1.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重庆市400054;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从本质看,P2P网络借贷仍然是金融交易,蕴含金融风险;P2P网络借贷交易通过合同关系达成,仍然存在信息失灵和负外部性缺陷,进而会损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因此,P2P网络借贷需要政府介入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既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主要制度供给者,同时为避免市场失灵危及社会稳定,也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首要制度需求者。为实现交易,P2P网络借贷参与者既有动力供给非正式制度,也迫切需要正式制度供给以保护其私人权利,降低交易成本。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经济条件,在治理方式上,P2P网络借贷私人治理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收益,因此政府治理成为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主要方式。而政府治理又可分为司法治理和行政治理两种方式,两者均需要以良好、高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相比较而言,行政治理的效果更及时更直接更明显,不过其治理成本要远远高于司法治理成本。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效率;制度供求;政府治理;成本收益

2014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进入加速发展期,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倒闭的现象,造成许多投资人严重的财产损失。为推动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方案日益明朗,但其设计机理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治理进行全面分析。而经济学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它并不局限于研究某一领域,是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因此,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家认为,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可用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来研究特定社会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1]鉴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和路径对法律资源配置具有重大参考价值,本文拟从法经济学角度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形成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基础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投资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于P2P网络借贷是普通个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资金融通,因此借款人与贷款人(投资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就构成了P2P网络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资金,贷款人(投资人)同意给予借款人信用并因此获得资金增值(利息),而借款人则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由此可见,P2P网络借贷的实质仍然是信用,属于金融业务范畴。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抑制以及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因素,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所需要的金融资源,而民间借贷的人格化交易特点又只能满足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资金需求,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无疑为上述金融弱势群体提供了获得金融资源的新渠道。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帮助下,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搜集整理数据的便利性和成本优势,距离遥远、彼此陌生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实现了资金融通,使民间借贷转变为非人格化交易。非人格化交易的结果就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投资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而形成的借贷合同成为格式化标准合同。

(二)附随法律关系

在P2P网络借贷中,连接距离遥远、彼此陌生的借款人与贷款人(投资人)之间的桥梁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其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搜集整理数据的便利性和成本优势,帮助彼此陌生的借款人和贷款人(投资人)达成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非人格化网络借贷交易的实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律关系角度看,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分别与借款人和贷款人(投资人)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来实现自己在网络借贷中的作用。

作为信息中介,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向贷款人(投资人)提供相关资金需求信息,并评估借款人信用,进行风险评价,帮助借贷双方完成借贷交易。同时为树立贷款人(投资人)进行网络借贷的信心,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必须向贷款人(投资人)提供必要的到期收款服务。考虑到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尚未建立,信用交易机制还不够发达,为吸引贷款人(投资人)参与网络借贷,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构,为P2P网络借贷的非人格化交易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于是,由此又产生了与P2P网络借贷有关的第三种附随法律关系,即担保服务合同关系。上述附随法律关系都是合同法律关系,且由于非人格化交易特点,上述金融服务合同均为格式化标准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不断本土化,可以预见,还会产生更多与网络借贷有关的附随法律关系。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效率逻辑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形成的众多法律关系利益主体中,一般而言,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而贷款人(投资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尚未建立,贷款人(投资人)决定参与网络借贷交易的前提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要准确无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天然具有不正确提供和处理信息的冲动,这就会造成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失灵,并最终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当网络借贷市场因信息失灵、信用链条遭到破坏而受到冲击时,所引发的问题还会因信息不对称而进一步放大并呈现出递增性,进而冲击整个金融市场。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网络借贷市场信息失灵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严重负外部性,会使网络借贷市场无法产生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效率供给(所谓帕累托最优效率是指,如果一点不能再使一方效用增加,除非它使另一方效用减少,则该点的状态便是帕累托最优,此状态下的效率最高。一般来说,自愿的市场行为是帕累托最优的)。[3]这就要求必须有独立于市场和私人的第三方力量对此进行治理和监管,从而确保P2P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政府无疑是第三方力量最好的选择。当网络借贷市场负外部性效应出现时,政府可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制网络借贷市场的负外部性,进而恢复网络借贷市场机制,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所谓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使部分人增加的社会福利大于另一部分人所受到的损失,从而增加所有人的社会福利。一般来说,法律的强制行为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4]

同时,在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中,所有法律关系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都不为零,这就意味着完全依赖网络借贷市场的自愿交易无法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这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需要政府介入,通过政府制定并实施相关法律,使得交易成本的影响最小化,从而消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由此可见,我国P2P网络借贷必须通过外在治理才能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供需分析

对P2P网络借贷市场上的私人权利进行治理,需要确立合理、高效的制度。制度是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各种制度之间会形成相互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一整套的社会秩序。[5]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创新性,使得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不能完全支持其继续发展,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同样会产生成本,因此必须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进行供给—需求分析。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供给分析

无论是根据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政府都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需要制度支撑和创新,政府在其中无疑居于主导地位。政府作为自然垄断者,可比一般性竞争组织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制度服务。[3]但是,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刚性,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必须考虑制度变化可能产生的预期结果,同时还会受到相关官员偏好和有限理性、利益集团冲突、官僚机构问题以及意识形态等问题的干扰,且制度的生成还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广泛的民主讨论过程,因此正式制度供给成本是很高的。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正式制度供给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无序的局面。

除正式制度外,非正式制度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也具有重大影响。非正式制度的供给者是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的参与者。对借款人而言,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并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是促使其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对贷款人(投资人)而言,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并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其最终目标,所有有助于达成该目标的行为规范、交易惯例都是可以接受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只有降低交易成本并保证信用,才能吸引借款人和贷款人参与网络借贷交易,平台也才能从中获得中介以及金融服务收益。因此,基于自身利益需要,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较政府具有更大的动力去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增加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非正式制度供给。但是,经济理性的存在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参与者在进行制度创新时不会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其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了规避现有监管或制度约束、掩盖非法融资等一系列灰色或黑色交易行为,这些都需要正式制度来进行限制。因此,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非正式制度约束必须以正式制度为依托,才能达到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需求分析

制度创新不仅内生于供给者,而且内生于需求者。[6]对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制度需求源于制度的功能。通过制度创新尽可能减少网络借贷的不确定性,实现网络借贷的规模经济,增加网络借贷的外部性收益,可以降低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成本;在交易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将财产权利赋予最珍视它们的人,可以提高P2P网络借贷市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和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都是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的直接需求者。

对政府而言,日益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在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酝酿着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所涉及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距离分散,投资人也多为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的长尾人群,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将问题加速放大,形成极强的市场风险传染性,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例如,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引发挤兑潮并倒闭之后,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民众恐慌,出现羊群效应,致使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破产倒闭,并进一步危及正规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而正规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又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政府首先就是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创新的需求者。

受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抑制及交易成本因素影响,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中获得融资,只能走民间融资的道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拓宽了民间融资的地理范围,使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戚和熟人,民间借贷也具有了非人格化交易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正式制度供给本身就是不充分的,很多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影响到了P2P网络借贷交易,不仅会增加借款人的借贷成本,也大大增加了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因此,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对制度创新具有非常强烈的需求。同时,P2P网络借贷的贷款人(投资人)也亟需制度创新来保护其私人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普通居民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缺乏足够正规金融投资渠道和利率管制的情况下,这部分财富必然会流向民间金融,流向利率市场化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由于我国有关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制度供给缺乏,其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较普通民间借贷更高,这就使贷款人(投资人)的私人权利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极易遭受损害。因此,P2P网络借贷的贷款人(投资人)也是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创新的需求者。

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制度供求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在一般商品市场上,市场力量会同时作用于供求双方而自动实现供求均衡;而在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供求市场上,由于治理的正式制度成本对治理制度需求的调节作用较弱,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供求均衡主要通过政府单方面调节治理制度供给来实现。因此,政府在实现P2P网络借贷治理制度供求均衡中具有主动性并发挥核心作用。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需要治理,只有如此才能推动其持续良好发展,而治理是有成本的。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制度供给的全部费用支出,而且包括竞争减少所引发的成本,以及给产业带来的更为直接的负担。此外,对治理收益则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有效管理。只有治理边际成本与治理边际收益相等时,P2P网络借贷治理才能实现均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私人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P2P网络借贷尽管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来促成陌生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但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实质仍然是合同法律关系,而合同治理机制是避免交易各方陷入“囚徒困境”以及达成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7]154同样,合同治理机制也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合同治理理论认为,合同的治理机制具有多样性、复合性、整体性特征。[7]160除国家提供的司法机关(法庭)这种正式治理机制(或称官方治理机制)外,还存在诸如声誉、互惠、道德准则、私人执法等非正式治理机制(或称私人治理机制),[8]这些私人治理机制与官方治理机制之间是替代或互补关系。

在P2P网络借贷诸多法律关系中,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投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距离遥远的陌生人,因此可以推断基于熟人关系的声誉机制或隐性契约对P2P网络借贷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并不明显。尽管互惠和道德准则作为私人治理机制具有成本优势,但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又决定了完全依靠互惠和道德准则来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具有非现实性,而私人执法这种非正式治理机制在P2P网络借贷合同履行中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P2P网络借贷交易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都具有格式要件的特点,即合同内容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单方面拟定,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这就使得贷款人(投资人)在遇到P2P网络借贷合同违约时,会因为不熟悉合同内容而居于信息弱势地位,增加私人执法成本,使得贷款人(投资人)被迫放弃私人主动解决合同纠纷的可能,因为私人执法要求投资人必须具有进行正确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而这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获取成本。此外,完美或充分的信息意味着投资人无所不知,而这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上本身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即使贷款人(投资人)愿意为私人执法支付信息成本,在P2P网络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在经济理性的刺激下,可能会处心积虑地通过传递虚假信息或遗漏关键事实等方式来误导贷款人(投资人)。同时,P2P网贷平台还可能会因为竞争而只提供借款人信息好的一面,忽略消极的一面,即忽略潜在的瑕疵和风险。最后,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即使贷款人(投资人)掌握了完全信息,但由于其接收、储存、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也可能会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不准确的评价。综上所述,在P2P网络借贷中,由于网络借贷小额、分散的特点,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依靠私人治理机制其成本会远远高于其所获得的收益,作为经济人的贷款人(投资人)不会选择私人治理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违约问题。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政府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如前所述,P2P网络借贷市场负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的存在会降低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进行有效治理以提高市场效率。有效治理P2P网络借贷市场需要制度创新。当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制度供给相对缺乏,特别是在正式制度供给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尽管非正式制度对网络借贷治理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但作为经济人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参与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存在规避现有制度约束或从事灰色及黑色交易的冲动,因此正式制度供给对P2P网络借贷治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方向。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P2P网络借贷私人治理的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所能获得的收益,要确保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依靠政府介入,实行政府治理。具体而言,政府治理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司法治理

即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事前配置,并通过激励当事人提起私人诉讼的方式来规制违法行为。[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通过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方式为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规定相关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是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方式为P2P网络借贷参与者配置法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由于P2P网络借贷交易所涉及的均为标准格式合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信息优势,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贷款人(投资人)依赖标准合同求助于司法机关解决的成本远远高于司法诉讼所可能获得的收益,而且司法诉讼的结果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针对P2P网络借贷合同纠纷采用司法治理的成本较高。而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来配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方式,可让P2P网络借贷参与者明确合同的底线和范围,一旦违反制度规定就受到司法惩罚的威胁,会让P2P网络借贷参与者主动调整自身行为以满足制度的要求。在惩罚成本高于惩罚收益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就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司法治理的成本就会显著降低,社会收益就会实现最大化。不过,这种司法治理需要较高水平司法执行能力的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在司法能力和司法执行效率上仍然比较欠缺,必然会影响P2P网络借贷司法治理的效果。

2.行政治理

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市场失灵,以此实现规制的目的。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上,信息失灵与负外部性的存在不能依靠私人治理机制加以解决,此时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除司法介入外,最常见的介入方式就是行政介入。在法治框架下,行政权力要介入市场私人交易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因此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政治理的前提同样是要有正式的法律制度供给。由于担负特定职能的行政机关直接面向需要治理的市场,问题苗头出现时行政机关会及时察觉,从而可以避免市场风险的累积和传染。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治理的效果较司法治理更为明显和及时。不过,行政治理的成本也较司法治理的成本更加高昂,其主要原因在于:

(1)行政治理运行成本极高,与高昂的成本相比,行政治理所能防范的风险是有限的。由于市场的无限性和发展性,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控整个市场的所有情况,其信息掌握也是不完全、不对称、不准确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防范和控制市场的所有风险。与行政机关所能防范控制的风险相比,行政机关的运行成本是极高的,这会造成行政治理的低效率。

(2)行政机关也由独立的个体构成,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存在会造成行政机关的集体有限理性,并由此导致行政治理失灵。比如,行政机关可能会为防范市场风险而选择更加严苛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标准,这就会加大网络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阻碍金融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同时,在社会群体施压、学界怂恿及上级机关责任追究等多重压力下,行政机关容易盲目强化行政治理机制,过度设置不必要的行政治理制度,而这些又会增加行政治理的成本,造成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从而影响P2P网络借贷市场运行效率。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P2P网络借贷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了距离遥远的陌生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为饱受融资煎熬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普通投资者创建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但在这一市场上,信息仍然是不完全的。尽管从理论上讲,大数据可以克服信息不完全问题,但现实经济和制度条件决定了我国P2P网络借贷不可能完全依靠大数据来实现信息完全。由于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交易中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基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网络借贷市场仍然存在信息失灵与负外部性的可能,并进而损害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破坏网络借贷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进行治理,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

P2P网络借贷市场治理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的供给方主要来自于政府。尽管非正式制度供给也能为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支持,但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去规避现有制度约束以及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灰色或黑色交易。由于P2P网络借贷市场信息失灵和负外部性会造成市场动荡,而市场信息不对称又会加大市场风险并将风险传染至整个金融市场,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首要制度需求者。同时,广大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也亟需相应的制度以保护其私人权利,降低网络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因此P2P网络借贷治理存在相应的制度供求。在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具体方式上,私人治理由于标准格式合同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会带来较高的治理成本,而贷款人(投资人)收益有限,因此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是我国P2P网络借贷治理较好的选择。

政府治理又分为司法治理和行政治理两种,它们都要以良好、高效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相比较而言,行政治理具有及时性、直接性等特点,但其治理成本要远远高于司法治理成本。

以上结论对我国未来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启示在于:

第一,P2P网络借贷的正式制度供给是P2P网络借贷治理的关键。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信息失灵与负外部性决定了必须有正式制度供给才能矫正这一市场缺陷,恢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政府既是P2P网络借贷市场正式制度的供给者,又是需求者,如果放任P2P网络借贷市场缺陷,会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因此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撑以确保社会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同时,无论是司法治理方式还是行政治理方式,都必须以正式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应加强我国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我国法律的司法执行效率。在法律制度规定的惩罚成本高于惩罚收益的情况下,司法治理的成本低于行政治理的成本,但会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收益。当前,我国司法能力的落后和司法执行效率的低下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治理的效率,进而影响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我国P2P网络借贷行政治理需要克服过度治理和干预的冲动,以降低治理成本。行政治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运行成本高昂,而行政机关的有限理性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决定了在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政治理时,行政机关天然具有过度治理的倾向。因此,在行政治理必须存在的情况下,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治理需要克服过度治理和干预的冲动,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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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林彬,龙强,冯曦.私人治理、法律规则与金融发展——基于供应链金融合同治理的案例研究[J].南方经济,2013 (4):75-84.

责任编辑:陈诗静

On the Governance of China’s P2P Internet Lending from the Legal Economic Perspective

WANG La-mei1,2
(1.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ongqing400054,China;2.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The nature of P2P internet lending is still financial dealing,which involves financial risks. As result of information failure and negative externality,P2P internet lending dealing through the contract may damage the efficiency of market resource allocation. That is the reason wh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nterfere with the P2P internet lending market. The government is the main supplier of institutions in the governance of P2P internet lending. Meanwhile it is also the main demander of institutions to prevent the P2P internet lending market failure. Besides,the market participants not only have the motivation to create the informal institutions to promote the P2P internet lending,but also need formal institutions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 and protect their private rights from the P2P internet lending dealings. Because of the high cost of private governance,the public governance becomes dominant. Public governance can be divided into judicial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and both of them need the guarantee of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system. Comparatively speaking,the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is more timely,direct and obvious,though the cost of that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of judi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P2P internet lending;efficiency;supply and demand of institution;public governance;cost-benefit

作者简介:王腊梅(1976—),女,重庆市人,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

收稿日期:2016-02-15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6)04-0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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