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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研究及其启示

2016-02-13徐红斌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徐红斌(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副局长)

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研究及其启示

徐红斌(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副局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中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我国公职律师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借鉴吸收国际先进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达到《决定》提出的要求,是必要和有益的。相对于我国“公职律师”的提法,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律师”(Government Lawyers)这一名称。“公职律师”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名称,因为这类律师不仅设立于各级政府机关,还要设立于各级党的机关和人民团体,因此“公职律师”包含“政府律师”。政府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本文对英国成熟的政府律师制度进行研究,并与我国目前试点的公职律师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归纳出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一些启示。

一、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研究

(一)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由来

大约在14世纪前后,英国王室就已出现了一批由国王任命,专门协助国王处理王室法律事务的“国王法律代办人”和“国王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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