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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标准化试点申报

2016-02-13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标准化服务

上海市级标准化试点申报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市政府提出的“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系列文件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

试点任务

1.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 有效实施体系内标准,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标准适用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

3. 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标准化水平。

试点条件

申报上海市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2.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并且未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一、试点依据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3]297号);

2. 《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3. 《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4. 《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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