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四)
——智能电视越狱的立法例考察*
2016-02-13文禹衡
图书馆论坛 2016年9期
文禹衡,苏 莹
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四)
——智能电视越狱的立法例考察*
文禹衡,苏 莹
文章透视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衡平智能电视产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分析各利益方围绕非侵权性使用、不利影响和法定因素的博弈后,通过解读该条款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可知智能电视越狱不被认定为版权法上的侵权应同时符合:规避主体只能是智能电视机主,且排除任何第三方主体代为或辅助其越狱;拟安装应用程序及其获取必须合法,被规避对象必须是固件技术措施,且越狱的目的只是为了上述应用程序与固件互操作。该新增条款旨在增进智能电视消费者的福利,倒逼智能电视商业模式作出相适调整。
技术保护措施 临时例外 智能电视 越狱 数字技术 数据权利
在电视机无法联网和安装应用程序(APP)前,传统电视产业盈利主要来自广告和硬件,广告收入几乎流向内容提供商(电视台),而制造商主要靠销售硬件获利。智能电视产业的盈利来自硬件、内容、APP、广告等,但硬件可能在未来不再纳入盈利渠道。在这种趋势下,制造商为了在内容、APP、广告等方面获得利益,禁止智能电视与第三方APP或外部设备互操作。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对技术保护措施(TPMs)的保护下,美国智能电视产业得到长足发展。然而,2015年DMCA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新增“智能电视越狱的例外规定”(以下简称“智能电视条款”),打破了智能电视产业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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