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探索
2016-02-13张军凤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张军凤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江苏泰州225300)
高职院校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探索
张军凤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江苏泰州225300)
文章就目前高职院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举措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阐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高职院校纪委应如何转变职能,更好地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做到将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解决纪律审查工作中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突出问题,体现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管就是厚爱。
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提出的。所谓“四种形态”即: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这一重要论述的提出,引领了今后高职院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方向。
1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的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置不同层级的防线,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至严重违纪问题分四个层级设防和分类处理。“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理念,将高职院校纪委的职能定位从反腐败转到抓纪律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