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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

2016-02-13杨小敏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职官官员

杨小敏

(天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宋朝官员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

杨小敏

(天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宋朝酿酒业发达,酒的消费量大。然而因酒而致的官员违法犯纪现象亦很多。有些官员嗜酒废政;有些官员用酒行贿受贿;有些官员为取酒利,巧立名目;甚至个别官员醉酒杀人,草菅人命。其危害显而易见,宋朝政府均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但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及量刑标准也凸显了宋朝优容士大夫的国策,以及专制时代人治大于法治的特点。

宋朝;酒;酒政;黜降法

宋朝粮食产量的大幅度提高,为酿酒业提供了必须的原料;而宋朝饮酒风气的盛行,尤其是有宋一代百万人左右军队数量的长期保持,又提供了一个稳定且庞大的酒的消费群体,这又刺激了酒的生产和销售;加之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税源的变化,酒课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最大限度获得酒利,政府对酒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严格管控,对酒务官员严加考核。与此相伴,宋朝官员中出现了很多与酒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皇帝的威权、国家的尊严和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宋朝政府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均给予一定的处罚。当然在处罚过程中也体现出其优容士大夫的一贯国策。本文将主要探讨宋朝官员涉酒案件发生的场所、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及法律依据,并试图揭示涉酒案件发生的制度背景和深层社会原因。①李华瑞先生专著《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中篇相关内容对宋代官吏私酿私贩酒的处罚、监酒官的赏罚等有详细叙述。本文受其启发,选取“官员与酒”这一视角探讨宋代对于官员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背景和深层社会原因。易素梅先生对修改本文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此诚表谢意。

一、宋朝官员涉酒案件发生的场所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宋朝官员涉酒案件发生的场所大致有如下几类:

1.宫殿禁地

如建隆四年(963)春,翰林学士王著“宿直禁中,被酒,髪倒垂被面,夜扣滋德殿门求见”。[1]9240-9241

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西京右军巡使、光禄寺丞李之才“与布衣李承瑞携酒入宫殿中聚饮”。[2]421

仁宗皇祐四年(1052)四月十六日,诏:“皇城司,今后内中宿直臣僚等,更不得似日前饮酒聚会,如违,重寘之法。”[3]职官34,26

2.朝会场所

建隆二年(961)八月的一天,国子《周易》博士郭忠恕喝醉了,使酒疯与太子中舍符昭文“喧竞于朝堂”。[2]53

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月二十二日,冬至朝会。门下侍郎、兼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张齐贤因喝醉酒,“冠弁不整”。②《宋会要辑稿》职官78之8至9.《长编》载此事在咸平三年十一月庚寅条,曰:辛卯,日南至,群臣朝会,齐贤被酒,冠弁欹侧,几颠仆殿上。御史中丞劾齐贤失仪,齐贤自陈因感寒,饮酒御之,遂至醉,顿首谢罪。上曰:“卿为大臣,何以率下?朝廷自有典宪,朕不敢私。”甲午,齐贤罢守本官。见《长编》卷47,第1033页。

皇祐四年(1052)三月的一天早晨,龙图阁直学士、起居舍人权知开封府李绚受到仁宗的点名批评。“绚治有能名,然喜饮酒,晨朝奏事,酒未解,帝曰:‘开封事剧,可酖於酒耶!’”[2]4138

3.外交宴会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八月,度支副使、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孙冕,接伴契丹使“被酒不谨”。[2]1897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8)五月,泉州观察使、知閤门事、兼客省四方馆事石清“馆伴北使饮酒致醉”。[3]职官51,19

4.敌国

仁宗天圣元年(1023)八月,出使辽朝时国信使张师德、刘谐、赵贺等随行二十五人,“因醉酒不谨言语,遂致釁隙”。[3]职官36,35-36

至和二年(1055),宋选、王士全、王拱辰等出使辽朝,“选及士全因醉,与敌使争”。[2]4334

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二月十三日,贺金国正旦使、副,下三节官属内,刘孝荣、李九龄、李巽、马守中、刘宗彦,下节军兵刘兴、张胜“在北界争夺车仗,及使酒喧闹。”[3]职官52之3

5.官衙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内品王守忠“监法酒库,盗官酒三百瓶”。[2]411

光宗绍熙二年,诏“(陈)榛人物凡俗,在棘寺每断一案,必须饮酒斗余,然后下笔,轻率故也。”[3]职官73之5

另外,妓院和私邸也是官员涉酒案件的多发场所。

建隆四年春,王著“宿直禁中,被酒,……夜扣滋德殿门求见,帝怒,发其醉宿倡家之过,黜为比部员外郎”。[1]9240-9241

英宗治平三年(1066),知泉州、秘书监阙咏“於仁宗丧中用妓讴歌、饮酒”。[3]职官65,26

二、宋朝官员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

(一)黜降法:宋朝官员涉酒案件的适用法律

宋朝对于官员的涉酒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黜降法”的行政处罚,少数情况下,当官员所犯罪行比较严重时,则以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结合使用,以儆效尤。具体来讲,涉及到的黜降法①以下关于黜降法各种类别的具体内容,均引自苗书梅著《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之第471-491页,诚表谢意。有以下几种:

1.编管法

编管,即编录名籍进行管制之意。一般是在官员犯较重罪时实行编管或死罪时贷命编管。编管人由官府派人押送到编管之地后不能擅自离开,只在州城之内有相对活动自由,并且定期向地方长官报告。编管人多是除名勒停人,无俸禄。

2.居住法

居住官员以内地州军为主,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还保留有较优厚的俸禄。

3.除名

除名,即削除一切官籍,削籍为民。编管羁管、刺配之人多与除名同时实行,也有只除名不受监管者。

4.勒停

勒停,即撤销现任职务,勒令停职。凡“编管以上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除名勒停者,往往追夺官资,然后责令安置、居住或闲置不用。[4]477-478

5.冲替、差替、放罢

冲替、差替、放罢都是罢免官员的处分办法,主要适用于地方官员。冲替、差替多用于北宋,南宋多称放罢。放罢之官必须即日离任,不许继续权领其职。

6.追官、落职、降差遣

这些均属于降级使用的处分办法,多是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处分。

追官,又称降官、免官、免所居官或夺官等。

官员凡带职名者,皆可“别为一官”,在黜降时追夺;凡称“落职”者,“有可复之理”,一般一年以后遇恩赦即可叙复;凡称“追夺职名”者,不许再叙。

差遣是官员的实职。降级使用,既有追夺官资而差遣依旧者,也有官阶依旧而降差遣者。更多的则是二者同时追降。

(二)宋朝官员涉酒案件的违法处治

宋朝官员的涉酒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因为自身过量饮酒而出现的违犯礼仪、行为失体、言语不当及渎职失职行为;第二类是在行使与酒的管理相关的职务行为时出现的贪污、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第三类是借助于权力,从事法律禁止的与酒相关的违法活动。对于这三类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轻重各不相同。

1.对违犯礼仪、行为失体、言语不当者的处治

宋朝中央官员在朝廷某些重要场合,因为醉酒嗜酒而做出一些不当举动,不仅有损自身形象,而且破坏了朝政的严肃性,受到了处分。

前述王著,性情豁达,有文采,后周时,受到世宗器重,任翰林学士。“屡欲相之,以其嗜酒故迟留久之”。[1]9240-9241北宋初,王著被宋太祖任命为中书舍人。建隆二年(961),各地争献祥瑞,王著却不迎合,反而予以规谏,受到太祖褒奖,迁翰林学士。然而,王著嗜酒的习性难改,常常喝得酩酊大醉。建隆四年(963)春,“宿直禁中,被酒,髪倒垂被面,夜扣滋德殿门求见,帝怒,发其醉宿倡家之过,黜为比部员外郎。”[1]9240-9241对王著醉酒一事,宋太祖一直比较宽容,这次实在是忍无可忍,才下决心予以贬降。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太祖乾德元年二月甲申条载:“(乾德元年,963)二月甲申朔,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王著,责授比部员外郎。著嗜酒,不拘细行。尝乘醉夜宿娼家,为巡吏所执,既知而释之,密以事闻,上置不问。于是,宿直禁中,夜叩滋德殿求见。上令中使引升殿,近烛视著,发倒垂被面,乃大醉矣。上怒,发前事黜之。御史中丞刘温叟等并坐失于弹劾,夺两月俸。”第83页。翰林学士为正三品,比部员外郎为从六品上、无职事的闲官。

建隆二年(961)八月,《周易》博士郭忠恕酒醉,不仅与太子中舍符昭文在朝堂喧闹,并且怒骂弹劾的御史,将御史的奏札夺过撕毁。“己未,责忠恕为乾州司户参军,昭文免所居官。”[2]53

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西京右军巡使、光禄寺丞李之才除名为民,永不齿叙。“坐与布衣李承瑞携酒入宫殿中聚饮”,为巡检所奏,按得实故也。[2]421

咸平三年(1000)十月,御史弹劾门下侍郎、兼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张齐贤冬至朝会“冠弁不整”,酒醉失仪。罢为兵部尚书。制书曰:“齐贤酣醟(yong)杯觞(shang),欹(qi)倾寇弁,渎兹朝著,悖我盛仪”。②《宋会要辑稿》职官78之8至9。《长编》此事载在咸平三年十一月庚寅条,曰:门下侍郎、兼兵部尚书、平章事张齐贤与李沆并相,情好不叶,自负有致君之术,每敷奏多不直,致议者以为疏阔。辛卯,日南至,群臣朝会,齐贤被酒,冠弁欹侧,几颠仆殿上。御史中丞劾齐贤失仪,齐贤自陈因感寒,饮酒御之,遂至醉,顿首谢罪。上曰:“卿为大臣,何以率下?朝廷自有典宪,朕不敢私。”甲午,齐贤罢守本官。见《长编》卷47,第1033页。

宋朝与辽、西夏、金为邻国,有频繁的外交活动。军事上的劣势使宋朝须谨慎处理对外关系,对出使、接待外国使臣的官员言行举止常有约束和警告,以免引起边患纠葛。对因醉酒而言语礼节不当,有损朝廷形象,甚而引起邻国不满,造成严重后果者进行处治。

大中祥符七年(1014)八月,度支副使、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孙冕,因接伴契丹使“被酒不谨”,丙午,责知寿州。[2]1897

大中祥符八年(1015)十月,真宗诏:“入北界持礼国信使,……并接伴使、管押二番使臣等,不得妄有言说,及询察契丹事宜,务存大体,各须齐肃,无令随行人等多酒率易,并与契丹语言戏谑。”[3]职官36,34

庆历二年(1042)四月,右正言、知制诰刘沆因出使契丹失礼致契丹不快,出知潭州。后又降知和州。宋仁宗下诏强调出使及接待契丹使者要节制饮酒,言行适度。③《长编》卷135,仁宗庆历二年四月壬午条载:“始,沆使契丹,馆伴杜防强沆以酒,沆霑醉,拂袖起,曰:‘我不能饮,何强我!’因詈之,于是契丹使来,以为言,故出之。寻又降知和州。因诏奉使契丹及接伴、送伴臣僚,每燕会毋得过饮,其语言应接,务存大体。”第3237页。

至和二年(1055)四月,殿中侍御史赵抃先后两次弹劾王拱辰出使契丹饮酒弹琴,失礼违命,有损朝廷尊严。“诏拱辰罚金二十斤,放。”[2]4334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8)五月二十八日,诏:泉州观察使、知閤门事、兼客省四方馆事石清与外任,“以馆伴北使饮酒致醉,疏慢失体故也。”[3]职官51,19

宋朝地方官员中,因醉酒嗜酒违礼、使气、争吵、谩骂,受到处罚的人也不少。

神宗熙宁八年(1075)十二月,太常博士黄中庸编管亳州。“坐恃酒骂黄州麻城县官及毁文书也。”[2]6649

孝宗乾道四年(1168)八月八日,武略大夫、充荆湖南路安抚司副都总管王恭降一官放罢。“以帅臣沈介劾其醉酒无礼故也。”[3]职官71,22

绍熙二年(1191)五月十二日,诏:新知洋州陈榛与参议官。“榛人物凡俗,在棘寺每断一案,必须饮酒斗余,然后下笔,轻率故也。”[3]职官73,5

绍熙五年(1194)五月二十日,诏:四川制置司幹办公事李协放罢。“以制置使言恃酒,无礼嫚骂也。”[3]职官73,17

对于一些目无法纪、视人命如草芥,甚至借酒草菅人命的官员予以处治。

太平兴国二年(977)闰七月,殿直吴舜卿受诏募兵沂、兖间,“至泗水驿,被酒,手杀平民八人”,兖州以闻,上命械系送阙下。辛丑,先折其两足,然后斩之。[2]409

绍兴十八年(1148)五月二十二日,诏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励特贷命,除名勒停,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寺锁闭,以伯励乘酒殴击百姓钱三致死,法寺鞠实,乃有是命。[3]刑法6,29-30

大中祥符七年(1014),王文龟知长安县,“醉出,回顾市民有踞坐者,即其所杖之三十,诘朝而卒。法寺准罪当加役流,特命除名,配隶海州。”[2]1878-1879

乾道五年(1169)正月二十八日,诏:武节郎、閤门祗候蓝企追两官勒停,仍特落阁职。“坐酒醉刃伤开河人夫故也。”[3]职官71,23

2.对渎职失职者的处治

宋朝有些官员醉酒嗜酒玩忽职守,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受到了处罚。

太祖开宝二年(969)八月,西京留守向拱因在河南十余年,“好声妓,日纵酒,恣所欲。政府坏废,群盗白日劫人于市,吏不能捕。”宋太祖听闻大怒,徙拱为安远节度使。[2]231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七月,诏斩宦官周庭峭,坐赍诏至宋州视官籴,擅离籴所,出城饮酒,遗失诏书故也。①《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长编》卷18,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壬戌条,“周庭峭”作“周延峭”,第407页。

淳熙三年(1176)四月十五日,通奉大夫叶衡责授安德军节度副使,郴州居住。“以衡……日唯沉湎於酒,轻听易发,徇私背心,……。”[3]职官72之3

淳熙七年(1180)八月三日,成都府路运判韩日奂放罢。韩日奂“沈酣於酒,政以赂成,民无所诉。”[3]职官72,28

绍熙元年(1190)八月二十八日,诏:知严州张埏放罢。“以言者论其荒於酒色,郡事付之吏胥……”。[3]职官73,2

庆元四年(1198)三月十一日,朝散郎知吉阳军梁克和特降一官,永不得与亲民差遣。“克和耽於酒色,……凡决民讼,皆付吏手。”[3]职官74,3

嘉泰元年(1201)四月四日,观察使右武大夫主管侍卫步军司夏侯恪降两官放罢。以臣僚言杨浩家遗火延烧临安城内民居殆十余里,恪酣酒未醒,全不指呼救扑,遂成大祸。[3]职官73,29

嘉定七年(1214)十月一日,镇江都统制刘元鼎与宫观,理作自陈。“元鼎溺於酒色,军政漫不加省。”[3]职官75,39

嘉定十七年(1224)三月二日,通判潭州方强罢黜。“强沉湎於酒,全不事事。”[3]职官75,36

对于任内不能完成规定课税任务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监酒官,也要处罚。

绍兴三十年(1160)六月十九日,诏:忠诩郎、前监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王杨特贷命,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杨任内欠本军酒课,及酒务历内虚收钱引,及与娼妓踰滥,法守称除罪轻,该恩准条於绞刑,合决重杖处死。又称杨尝有战功,故特贷之。[3]刑法6,34

3.对贪污受贿,监守自盗者的处治

用酒行贿受贿,属违法行为。

徽宗大观元年(1107)十二月二日,龙图阁学士、朝散郎范致虚因用酒行贿,打探消息,落职提举南京鸿庆宫。“致虚以酒遗中书门下后省吏王孝恭等,刺探差除等事,御史台狱具,故有是命。”[3]职官68,15

大观二年(1108)十二月,针对“诸路监司贪饕无厌,冒法受馈,鲜廉寡耻”之弊,诏令“更不许收受诸处酒食馈送。”[3]刑法2,48-49

对于监酒官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宋朝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九月辛卯,内品王守忠弃市,“坐监法酒库,盗官酒三百瓶”,被人揭发。[2]411

太平兴国三年(978)七月,著作佐郎卢佩监昇州酒,前后受贿一百九十贯,弃市。[2]433

天圣元年(1023)十一月十二日,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著明以“偷官钱、酒及截落税钱入己。”特贷命,决配远处牢城。[3]刑法6,11

景祐三年(1036)八月十五日,借职崔克明将酸黄酒入已,特免除名,追官勒停。[3]刑法4,73

庆历四年(1044)七月五日,洛苑使知府州王舜臣降礼宾副使。舜臣自盗公酒入已,赃至死,帝以边任过费公务,特免深责,止降官。②《宋会要辑稿》职官64之46.《长编》卷151,庆历四年七月丙寅条载:降知石州、洛苑副使刘舜臣为礼宾副使,坐盗用公使酒醋,法当死,上以边臣特宽之。第3665页。当以《宋会要》所载为是。

绍兴十七年(1147)七月五日,诏: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天倪前监江西安府司酒务,坐赃法应死,特贷之。[3]刑法6,29

光宗绍熙二年(1191)六月二十二日,诏:权发遣澧州万良耜放罢。以“卖公库酒而不入经制”,私籴军粮,刻剥兵士,贪状寝露故也。[3]职官73,6

绍熙三年(1192)四月十日,诏:建康府签判赵公砬差主管台州崇道观,江东安抚司指使龚汝弼降两官。“汝弼监本府酒库,盗酒入已,数目不赀;公砬提举酒政,首为不法,公受库中私馈。”[3]职官73,10

4.对任人唯亲、私酿私贩者的处治

任用亲党、权贵管理经营酒库,属不当行为。《庆元条法事类》卷8《职制令》规定: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绍兴二十七年(1157)五月六日,权工部尚书王俣为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臣僚言俣为版曹,差妻党宋敷监酒库,不避嫌故也。”[3]职官70,46-47绍兴三十年(1160)七月十六日,左司郎中方师与放罢。“其为宰士兼领赡军酒库,辟差官属,多出权门。”[3]职官70,50

宋朝实行榷酒制度,为了最大限度保证酒课收入,沿袭了后周以来严厉的的酒禁制度,对于贩卖私酒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嘉祐四年(1059)三月,翰林侍读学士、吏部郎中吕溱因守真定时“擅取官米麴造酒”及其他违法行为,罢为礼部郎中、知舒州。[2]4554

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於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3]职官70,17绍兴二十四年(1154)八月二十三日,左朝请郎朱辂特降一官,“以前权发遣绵州,将请到酒差兵级越界货卖,会赦,乃有是命。”[3]职官70,39

淳熙五年(1178)五月十八日,知安丰军丁逢放罢。因其“遣人过淮鬻酒。”[3]职官72,21

淳熙六年(1179)九月二十七日,知鄂州赵善括放罢。以总领周嗣武、漕臣陈延年言赵善括诸多罪状,其中包括强令拍户沽买私酒。[3]职官72,25

《庆元条法事类》卷36《场务令》载:“诸酒务监官、同监官、专匠亲戚不得拍酒沽卖。”

孝宗淳熙二年(1175)五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李安国放罢。其违法行为很多,其中一条是“为湖广总领,纵亲戚子弟於诸库买酒,托兵将官大价出卖。”[3]职官72,2

淳熙六年(1179)十月十六日,新知鄂州周极放罢。周极曾经酤卖私酒,被官酒务人员抓住,反咬一口说遭到抢劫,对酒务人员严刑拷打,出了人命。大理寺审问的实,予以处罚。①《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载:“先是极知秀州日,自带私家坐船於本州酤卖私酒,为酒务辖下人所捕,极忿怒其人,诬以行劫,绷栲有至死者,大理寺鞫得其实。先诏追三官勒停,至是起废。中书舍人郑丙言,其为恶不悛,愈益恣横,故有是命。”

宋代给予一定级别的官员一定数量的供给酒,在官员往来接待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公使酒,这些酒按规定只能使用,不得买卖,也不得额外馈赠,损公济私。违反规定者惩处。

嘉祐三年(1058)三月二十一日,因将所得酒鬻卖于部中,都官员外郎、通判兖州马预罚铜二十斤,徙小处通判。②《宋会要辑稿》职官65之17。《长编》卷187,仁宗嘉祐三年三月辛卯条,第4507页。

《邵氏闻见录》载:“熙宁二年(1069),介甫入为翰林学士,拜参知政事,权倾天下。时择之(祖无择,字择之)以龙图阁学士、右谏议大夫知杭州。介甫密谕监司求择之罪,监司承风旨以赃滥闻于朝廷,遣御史王子韶按治。子韶小人也,摄择之下狱,锻炼无所得,坐送宾客酒三百小瓶,责节度副使安置。”[5]174

哲宗元符元年(1098)十二月,权殿中侍御史邓棐揭露新除知河中府贾青诸多劣迹,包括“权杭州日,将所得供给寄公库,造酒出卖,以收倍息。”后别人又揭发贾青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最后“以青提举崇福宫。”[2]12016

徽宗宣和六年(1124)三月四日,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郑庭芳奏:“契勘天下坊场所入,酒利最厚。比年买扑坊场之家,类多败阙,多因州县官令酒场户卖供给酒及荐送伶人之类。……诏见任官将所得供给酒抑配,令酒场户出卖者,以违制论。”[3]刑法2,90

建炎四年(1130)六月三十日,针对监司巡历地方,以权谋私,低价购买公使酒的现象,宋高宗下诏严肃查处。诏:“入已者以自盗论,不入者以坐赃论。”[3]职官45,16-17

5.对执法犯法、强取豪夺者的处治

宋朝有些官员为了获得酒利,千方百计巧立名目,甚至强取豪夺,危害百姓,受到处罚。

绍兴二十九年(1159)六月二十三日,直秘阁知明州赵善继放罢。臣僚言:善继违制擅差使臣措置酒务,及犯私酒之家,毁拆屋宇,纳钱至千缗故

也。[3]职官70,49

乾道五年(1169)十一月十五日诏:资政殿大学士、左中大夫知温州王之望放罢。以言者论其“专为身谋,不恤百姓,……甚至纵捕酒以残善良之家,严缉税以夺商旅之货。……”[3]职官71,24

嘉定十二年(1219)闰三月二十八日,新知常德府冯愉降一官放罢。“愉守阆州,专以酒政虐民,洎守左绵,贪暴特甚”。[3]职官75,21

从上述涉酒官员的处治案例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官员醉酒嗜酒,不仅降低了其处理政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在同行、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玷污了朝廷的严肃性,损害了皇帝的威权,甚至有时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带来外交上的危机。

第二,“以赎代刑”、重罪轻罚、死罪贷命是官员的特权。《宋刑统》祭祀条规定:诸祭祀及有事於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措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即声高喧闹、坐立不正,不依仪式。笞四十赎铜四斤。[6]169前述很多例子也证实了涉酒官员处罚中的重罪轻罚、死罪贷命等法外用情。

第三,虽然宋太祖、太宗朝对私酿私贩、贪污受贿处罚极为严厉,即便朝廷官员亦有处以弃市的,但到真宗、仁宗以后处罚已渐放松,以其他刑罚代替死刑。以后处治官吏愈来愈轻。熙宁七年(1074),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奉。”[1]4980这俨然给官员犯罪披上了一件保护伞。对此种情形,绍圣三年(1096),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死。然甚者犹决刺配岛,钱仙芝带馆职,李希甫历转运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宽,主典人吏军司有犯,例各贷死,略无差别。”[1]5019南宋时期,对于官员贪赃枉法者的处罚,表面看似乎严厉了,实际上贪官污吏们手上已经握了一张免死牌。《宋史·刑法志》载:“当建、绍间,……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诸文臣寄禄官并带‘左’、‘右’字,赃罪人则去之。是年,申严真决赃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旧法弃市事上者,帝曰:‘何至尔耶?但断遣之足矣。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然岂忍寘缙绅于死地邪?’”[1]4991-4992这的确体现了宋朝优容士大夫的一贯国策。另外,皇帝的特旨往往也使一些死罪官吏免予死刑。仁宗天圣元年(1023)十一月十二日,知涟水军、都官员外郎邓馀庆,……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著明,秦州三阳寨主、供奉官、阁门祗候荆信,特贷命,决配远处牢城。……著明偷官钱、酒及截落税钱入己。……并准条合处死,特贷之。[3]刑法6,11

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二十七日,诏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以文前权西和州临江寨兼管酒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3]刑法6,30绍兴三十年(1160)六月十九日,前述忠诩郎前监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王杨①《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34。特贷命免死。赵姓宗室成员也有减免犯罪处罚的特权。

虽然宋代对涉酒官员的违法活动有处罚制度,但处罚力度轻,而且有各种各样的减免特权,所以彻底解决官员的涉酒违法行为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了空文。

三、宋朝官员涉酒案件发生的制度背景和社会原因

本文开头即已说明宋朝社会经济发展,粮食产量提高为酿酒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专制政府为攫取酒利以应对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官僚俸禄,以及奢侈性消费对酿酒业的依赖,促使了酿酒业的发达;民间社会对酒类的需求也刺激了酒类的生产和销售。

虽然酒不同于茶盐等消费品,但不论是官员还是百姓,对酒都有一定的需求。熙宁三年(1070)四月:“诏诸路州军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阳节序,无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公使钱许造酒处,每五节以酒交遗,以行经二十驿者挈负去来,道路烦苦,请禁止。许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衡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送别州酒至九百馀瓶,所差兵夫至二百馀人,其违法劳人可知。故并诸路禁止焉。”[2]5514此可见,酒在官员的应酬馈送方面使用很普遍。尤其是拿公使钱所酿的公使酒。元祐元年(1086)八月,中书舍人苏轼针对青苗钱,奏曰:“又官吏无状,於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2]9360苏轼此奏是在批评青苗钱害民,但它却从另一视角透露出民间百姓对酒普遍的消费需求,酒课在宋代财政中的重要性,以及官酒务为完成课额而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的实情。

正因为酒课是宋朝重要财政收入,所以政府才对管理不善、完不成酒课任务或亏损酒课的官员进行处罚。绍兴二十八年(1158)七月十二日,权户部侍郎徐林放罢。以臣僚言林所管户部酒库亏损年课故也。[3]职官70,48加之比较殿最法的实行,也使部分官吏为完成或超额完成酒课任务,采取一些强制摊派或强取豪夺等危害老百姓生计的事。

为了最大限度获取酒课,宋朝政府严禁私酿私贩,对私自造酒贩酒的官员进行处罚。

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严肃性、权威性,对贪污受贿酒的官员进行处治;对嗜酒醉酒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官员进行处罚。

由于酒利丰厚,日常生活中的送往迎来也离不开酒,所以宋代官员涉酒案件多也就不足奇怪了。且如李华瑞先生对宋代官吏私营酒业的惩治研究得出的结论:“私营酒业的官吏,从低级到高级,从地方到中央,从一般官员到朝廷重臣,均有参与,说明官吏违法经营酿销活动是普遍的。虽然政府对违法经营酿销活动的官吏,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但与对民间百姓的惩治相比是宽容有余。”[7]277这也就造成了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涉酒案件屡禁不绝的局面。

综上所述,宋朝对于嗜酒废政,用酒行贿受贿,贩卖私酒、公使酒,贪污偷盗公库酒;饮酒过量言行失度,礼节不当;借搜捕私酒,强取豪夺;醉酒杀人,草菅人命;酒务管理不当而致亏酒课;以及在酒务官的任命上任人唯亲、唯贵等行为,均要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以警戒百官。因为上述涉酒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官员个人形象,也损害了政府声誉,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同时应该看到,由于宋朝政府实行优容士大夫的国策,且其阶级属性决定了对于官员涉酒案件的处治存在法外用情、特旨豁免等情形,体现出专制时代人治大于法治的特点。

[1]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4]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

[5]邵伯温,撰.李剑雄,刘德权,点校.邵氏闻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窦仪,等,著.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余粮才〕

Illegal Treatm ent to Involve W ine Officials in Song Dynasty

Yang Xiaomin
(School of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Gansu 730020,China)

Wine industry was developed in Song dynasty,and wine consumption was greater.However,there were more officials’illegal phenomenon due to wine.Some officials alcoholics and abandoned the government affairs,bribery and accepted bribes.Someone concocted various pretexts in order to reap the wine interests.Even the individual official drunken murder disregard for human life.These hazards were obvious,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were punished it in different degrees.But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sentencing standard also highlights the features of Song’s policy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ment,it was preferential treatment Literati and the rule of man was greater than the rule of law in authoritarian era.

Song Dynasty;wine;cupbearer;dismiss and demote

K224

A

1671-1351(2016)01-0084-07

2015-12-15

杨小敏(1966-),女,甘肃甘谷人,天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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