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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2016-02-13蔡道通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关键词:金融

文◎蔡道通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文◎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210023]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的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的争议,就是否定说与肯定说分歧的重要场域。

在立法上,特别法条作为与普通法条相区别的特别条款,是行为类型的特别化或者定型化规定的集中体现。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第一,金融领域的行为大多是典型的市场中的民事行为甚至商事行为,金融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往往以效率与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第二,金融诈骗行为“恶”的程度与社会的防御机制同普通诈骗犯罪显著不同。第三,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逐利动机与目的,使其被害人的被害特征与普通诈骗明显有别。第四,金融诈骗行为,其犯罪的被发现、被查处与被追诉的概率也与普通诈骗犯罪有重大区别。

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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