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告送达疑难问题探析
2016-02-13王晖/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王 晖/文
民事公告送达疑难问题探析
●王晖*/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003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近年来,公告送达在各地法院的适用逐步增多,这有利于保障被送达人及时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促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何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采取的方式等问题尚有争议,值得探讨。
一、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在法律意义上来讲,即受送达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去向不明,经查找,仍然不能知道受送达人的下落。但对下落不明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有人认为受送达人离开住所去向不明必须持续经过了一段时间,方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笔者不这么认为,因为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满一段时间才能公告送达,则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审限为6个月,如果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满一段时间才能适用公告,则一些案件不得不中止,导致诉讼拖延。笔者认为,只要有关组织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可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在通知受送达人不到后即采用公告送达,这严重损害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