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2016-02-13洪金顺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关键词:监督
●洪金顺 何 翔/文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洪金顺*何翔**/文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条款,但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质疑。在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监督的切入点以及操作的细则等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45200]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245200]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监所检察已进入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被监管人合法权益。针对对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有关法律学者对此产生了质疑。薛火根于2012年3月27日在《江苏法制报》的“期待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一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3条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立法意图本意可能是想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代替实质性羁押,但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好,将会变成变相羁押的法律根据”。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表示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进行监督的权利,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