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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规定研究

2016-02-13赵崇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赵崇杰/文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规定研究

●赵崇杰*/文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体系,将罚金刑纳入其中;严格行贿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降低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可能;扩大行贿犯罪的对象范围,有力地回应了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行贿犯罪罚金刑从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311202]

一、完善行贿犯罪的财产刑规定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也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行为人在实施行贿行为时,必然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因素,同时也受需求法则的支配。决定行贿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有两个因素:一是实施行贿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二是预测行贿犯罪将受到的刑罚处罚。现实中,行贿人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就在于其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很多行贿人犯罪后被轻缓处置且不会被判处财产刑。因此,要有效遏制行贿犯罪,关键在于增加行贿人的预期成本,使其行贿成本大于预期的犯罪效益。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的修订有两处:一是在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原有刑罚基础上均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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