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非法供述排除范围之认知
2016-02-13杨永华王秋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
关键词:方法
●杨永华 王秋杰/文
检察机关对非法供述排除范围之认知
●杨永华*王秋杰**/文
内容摘要:随着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为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本文选取了北京市3个检察院,对200名检察官进行了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需要排除,调查结论为针对不同的方式获取的供述给予不同的处理,并给出明确的态度。
关键词:非法供述检察机关问卷调查认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260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助理检察员[102600]
“概念是对事物的简单抽象,是过程规则和制度的基本元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不例外,同样需要实体法清晰地界定非法证据、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基本范畴。”[1]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出现非法证据的字眼,2010年7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基本上重申了上述内容,将非法口供的范围界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见,两者对“非法供述”的界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了解释。[2]
那么,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是如何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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